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反馈意见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县审计局: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xx年8月xx日收到审计意见书,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对该报告内容存在以下两点异议,现向贵单位提出意见反馈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基本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xx年初,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共实施项目11个,已完工4个。
伊南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3个(20xx年凿井工程、20xx年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20xx年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增加),正在建设项目6个(20xx管理房工程、林带工程、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滴灌工程)。
中小型企业创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1个(20xx年园区道路)。正在建设项目1个(供水管网及清水池和附属工程)。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园区20xx-20xx年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不完备。例如,伊南工业园区自来水井工程和伊南工业园区管理房工程,仅有施工合同;自来水xx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含增加)工程仅有施工合同及预算书;园区林带工程、滴灌工程,仅有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缺失资料为: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图纸文件、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程资料,以上6个项目资料缺失率为80%。其他5个项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资料不全现象。
反馈意见单位: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
联系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客户反馈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客户:
衷心的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为了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完善我们的工作,为了给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致以我们诚挚问候的同时,请您在百忙之中填写以下意见反馈表。我们热切的期盼着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胜感激,谢谢!
再次忠心的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
1.高校图书馆意见处理与反馈存在的问题
2.网络时代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反馈机制的原则
2.1客观和及时原则
二十一世纪是网络时代,所以图书馆更多的也朝着更完善的网络化发展。网络时代变化不停,信息量也是越来越大,所以对应于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反馈机制就必须要求及时,一旦不及时,有可能一个好的意见就错过,也有更大的可能是读者的意见越来越多,就会降低选择优秀意见的质量。其次,作为大众文化的核心之一,图书馆读者的反馈意见就是最贴近实际的,如果不够客观来处理这些意见,必然会导致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历史记录越来越远,不利于优秀图书馆的建设。
2.2系统原则
2.3正确对待各种不同的读者原则
一般图书馆的读者爱可以根据读者反馈的程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常喜欢反馈意见的读者,另一种就是不喜欢反馈建议的人。其中,选择沉默的读者占大部分,这些人不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当遇到一些不好的现象也很少反馈;这些人一般不会告诉图书馆,他喜欢和不喜欢什么,他们更多地就是喜欢就以后多来一点,不喜欢的话以后就少来甚至不来。那些经常向图书馆反馈意见的读者,特别是提出一些消极的反馈意见时,就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这些意见,应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2.4图书馆反馈制度化、日常化原则
2.5读者调查与读者反馈相结合的原则
读者的反馈信息整体呈现着零散状态,对于图书馆进行决策有一定的推动,但是要进行真正大型的决策时,光有读者的反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有着整体读者的意见,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定期的读者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问卷调研,及时整理有用的信息,加上读者在读书馆学习过程中反馈建议,才能做好决策,使得读者和图书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交流,有效沟通。
3.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读者意见反馈的途径
3.1学院(系部)牵头联系的途径
根据高校图书馆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馆员的自身学历专业情况,可以设立一些学科馆员,在各学院(系部)设立负责联系,及时从学院(系部)师生对图书馆产生的意见进行总结,读者可以先反馈到学院(系部),再从学院(系部)反馈到这些馆员,再汇集到图书馆关于建议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师生意见的进行最终接受并吸收。
3.2在图书馆内设立咨询台
3.3网上参考咨询模式
3.4图书馆建立“馆长接待日”
为了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学生,避免馆员在工作时的不足,建立“馆长接待日”可以从更深层次地了解最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让全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读者意见反馈的重要性,也能更为完善地建立本校的图书馆读者意见处理与反馈机制。
3.5图书馆开展专题活动
现代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开展专题活动,有利于让师生了解给予自己认为有意义的意见的重要性。秉承“以读者为中心,以服务为主导”管理理念,也让更多学生熟悉图书馆,将宣传推展活动常规化、进一步建立了宣传长效机制,为全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更深入、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审计署六号令要求,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经法制科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后,审计组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及法制科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局分管科室负责人,由局分管科室负责人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内容。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一是审计报告是否按照审计署六号令的要求内容进行撰写,要素是否齐全。二是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部如实反应,表述是否正确。三是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四是审计评价是否恰当。五是审计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三、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及程序
一般性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科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局分管科室负责人、分管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所在科室和法制科的负责人、审计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科室负责人提议,经局长同意,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局分管科室负责人、分管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所在科室和法制科的负责人、审计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是指属由几个科室进行的项目及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审计项目,其他均为一般性的审计项目。
四、审计业务会议结果的应用。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审计组所在科室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报局党组研究。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为切实做好投资项目全程工作,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并联审批责任,规范并联审批程序,完善并联审批环节,提高并联审批效率,服务投资建设项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形式
(一)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全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驻中心监督检查室负责并联审批全过程的纪律监督。
(二)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工作分阶段进行。发改局窗口负责备案、核准阶段(以下简称第一阶段)并联审批的主受理工作;国土局窗口、规划局窗口分别负责土地使用有关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以下简称第二阶段)并联审批的主受理工作;建设局窗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以下简称第三阶段)并联审批的主受理工作;建设局窗口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以下简称第四阶段)并联审批的主受理工作。
二、并联审批范围
我市投资项目全程范围内的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本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本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三、工作程序
(一)第一阶段
3、需要审批规划总平面的项目,先由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待规划总平面审批完成后,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二)第二阶段
(三)第三阶段
(四)第四阶段
四、联审会的组织要求
项目单位在联审会上进行“一站式”汇报;各部门窗口负责人(或代表)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部门对发表的意见和默认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办根据议定情况明确各项工作办结时限;与会各部门窗口负责人(或代表)签字确认。任何部门窗口会后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进行系统汇报。新晨
五、集中踏勘的组织要求
六、几点说明
(一)办应将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中心,作为中心考核驻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1资料与方法
2结果
2.1基本情况
2009~2011年闵行区共登记受理各类举报投诉825件,其中2009年314件,2010年302件,2011年209件,呈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数量下降明显。
举报投诉方式有来电、来信、网上投诉、来访、电子邮件,其中来电是最主要的受理方式,共有620件,占举报投诉总数的75.2%;其次为来信方式,共有76件,占9.2%;第三位是来访56件,占6.8%(见表1)。
2.3专业分布
2.4查实情况
2009~2011年受理的825件举报投诉中,经调查属实的有436件,占52.8%,未查实的有332件,占40.2%,另有57件虽然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行为未查实,但调查时发现了其他的违法行为,占7.0%(见表3)。
2.5处理情况
查实的436件举报投诉中,给予行政处罚的有169件,占38.8;予以取缔的有228件,占52.3%;发放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的有92件,占21.1%;其余48件,给予记分、通报、诫勉谈话等处理,占11.0%(见表4)。
3讨论
3.12009~2011年闵行区受理的举报投诉数量逐年下降,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9年10月起,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精神,上海市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主要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职责,原先承担的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等职责由安监部门承担。由于监管职责的减少,所以职业卫生监督的举报投诉数量相应有所减少。二是2009年10月起闵行区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大联动”信息平台,部分无证行医的信息通过“大联动”信息平台发现上报,2009年至2011年,该信息平台共上报无证行医信息20条、356条、448条。由于信息分流,所以通过举报投诉途径上报的无证行医数量有所下降。
3.32009~2011年举报投诉的查实率在50%左右,未查实的原因主要有:⑴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地址不够详细;⑵举报人恶意举报,道听途说;⑶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尤其是无证行医,调查取证难度加大;⑷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未索取消费发票,不能提供病史记录等证据材料;⑸监督员的调查取证能力有待提高。所以要加大社会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消费、就医时,要索取留存发票、病史等材料;同时也要加强卫生监督员的能力建设,丰富查处手段,提高监督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禄丰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本机构对科室和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本机构负责人主管本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五条州卫生监督所和县卫生局对本机构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成立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对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稽查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稽查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且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被检(调)查的科室、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检(调)查单位、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检(调)查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稽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县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同时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备案。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县卫生局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优化审批环节,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并联审批服务效能最大化,为建设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是一窗受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在资料准备完备后向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窗口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对并联审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送审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送审条件的进行退回并告知原因。
五是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在建设单位首次到窗口时,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申报要求;在建设单位申报的施工许可资料初审不合格时,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资料初审不合格的原因和事项;在各科室、各单位反馈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为不合格时,应在审查表中注明不合格原因和事项;在建设单位申报的施工许可审批不合格时,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不合格原因和事项。
二、并联审批内容
将原来分别到多个科室、单位办理的施工许可审批的8项前置办理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8项前置事项具体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2、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建筑工程安全报监;4、建筑工程质量报监;5、市政配套责任书;6、园林绿化配套建设申请手续;7、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8、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三、并联审批流程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从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招投标阶段工作后开始接受申报,分受理申报、并联审批、办结发证三个步骤:
四、并联审批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综合申报表,主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申请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一式两份、《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一式四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一式四份、《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责任书》一式两份、《园林绿化配套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园林绿化配套建设责任书》一式三份、《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一式两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上述表格均可以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行政审批模板下载”、(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直接下载使用。
2.土地使用证;
3.用地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总平面图;
6.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7.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绿化工程施工图纸;
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9.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10.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
1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及临时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提供临建设施阻燃合格证,档设置方案);
15.专项安全施工设计(方案、措施),有深基坑的基础用提交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方案(图纸),基坑支护图纸审查意见书及支护、开挖专家论证;
16.已安装塔吊的检测合格证书;
17.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18.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9.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0.经审查合格的总平面图、管线布置图、道路竖向定位图;
21.工程项目各单体建筑的中水设计图,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防汛设施施工图;
22.施工区域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
23.建筑垃圾运输申请企业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24.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5.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散流物体运输营运标志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