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是来自山东的自由撰稿人。他说,在过去的一年里,他将一辈子可能要打的官司都打完了。而这些诉讼他都是原告,被告多是数字图书馆(其中又以大学数字图书馆居多),案由都是著作权侵权。
一个人一年打了20场官司
根据李昌奎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清单,从2006年12月至今共打了二十场官司,其中起诉后达成和解的四起,已开庭审理的十四起(已判决的两起胜诉),有两起即将开庭。另外有五起没有起诉就达成和解。在李昌奎的计划中还有三起正准备打的官司。对这些诉讼,爱较真的李昌奎都有获胜的信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对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有什么具体规定呢?图书馆能否免责呢?该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使用地点限定于本馆馆舍内,不得向馆外对象提供;二、提供的作品是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非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不再此列;三、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这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这里的图书馆仅限于免费服务公众的公益性图书馆。
“大学确实侵犯我的著作权了,但大学其实也是‘受害者’。”李昌奎表示。
大学被告牵扯出数字图书运营商
同样被李昌奎告上法庭的山东体育学院提供过类似的《数字图书馆共建协议书》,与长春理工大学所提供的协议书不同的是,该协议书的乙方变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该协议书中并未显示山东体育学院图书馆究竟以何种价格购买了电子图书,而是将项目内容描述为:
2.乙方同意甲方将“超星数字图书馆”以链接方式或镜像方式建设规模为5万种的数字图书馆。
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山东体育学院图书馆网站存在“超星数字图书馆(包库)”和“超星数字图书馆(镜像)”两个栏目。本案中李昌奎点击“超星数字图书馆(镜像)”,进入“山东体育学院数字图书馆”,下载了李昌奎编写的两本图书,作了证据保全公证。开庭时山东体育学院称其仅提供了链接。
而根据国务院2006年最新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山东体育学院将不予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但此案在开庭时,法院人士曾对此协议提出过两点质疑:
第一,按照项目内容描述,乙方只是同意甲方将“超星数字图书馆”以链接或镜像的方式建设,但为何在协议书所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还包括了“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提供一个链接方式似乎不需如此大动干戈;第二,世纪超星公司与山东体育学院所签署的协议书上某些地方缺少签字日期;第三,协议书后所盖的公章显示是“山东体育学院图书馆”,而大学图书馆并不能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
尽管疑窦丛生,但李昌奎所引发的一系列针对大学图书馆的诉讼都指向了其背后的数字图书运营商。
“频繁更换网站所有者,有可能是为了给诉讼造成难度。”有关法律人士指出。
早在2004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郑成思等七位国内鼎鼎有名的权威知识产权专家就将北京书生数字公司送上了法庭。
数字图书运营路在何方
随着我国去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再加上2001年对于《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使得新技术环境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完善。从一系列的案件宣判来看,送上法庭的数字图书运营商被判侵权几乎成为一种必然。随着广大著作权的觉醒以及法律手段的完善,数字图书运营商的出路又在何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