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学会章程;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学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利息;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