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IP是113.233.223.189,欢迎访问中国社会科学年鉴数据库!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
简牍
文书
簿籍
汉简
诏书
竹简
形制
古文
笔迹
木质
草书
字体:大中小
由于单枚简牍的容字有限,古代人们发明了编册,即按照一定的尺寸、规格、形制,把一枚枚的简牍削治整齐,然后按顺序编成书册的形式,作为书写载体。《说文解字》曰“编,次简也”,就是按次第排简。《汉书·张良传》说“出一编书”,颜师古注:“编谓联次也,联简牍以为书,故云一编。”《诸葛丰传》说“编书其罪”,颜师古注:“编谓联次简牍也。”金文“册”字就像编联起来的一组简。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未被烧毁的六国古文还有“笧”字。这种编册的出现,是我国古代一项重大发明,后来形成了我国竖排本书的雏形。[※注]一册书由几枚简牍组成,完全依据文字内容的多少而定,文字多的,就多编几枚简,文字少的,就少编几枚简。如《居延汉简》中的“永元器物簿”由77枚简组成,“永光二年册书”则由3枚简组成。《额济纳汉简》中的“专部士吏典趣辄”简册由8枚简组成。
由于编联简册所使用的编绳主要为细麻绳、青丝、素丝、皮革等,相比而言,编绳比竹木简牍更易朽断,故出土简册中少有编绳完整保留者,大多朽烂不存,本来编联在一起的册书,通常也散乱无序,失去了原貌。因此,重新进行集成编联和册书复原,成为除了文字释读之外,出土简牍整理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克服这一缺陷,日本学者明确提出了“简牍集成”和“册书复原”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主张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将简牍分成若干组,一组一组地加以研究利用,而不是一枚一枚地单独使用。
(一)文书集成
森鹿三运用古文书学的各种方法进行集成复原的对象主要是册书,正像他本人在集成“第二亭食簿”时所说的那样,“居延汉简虽多达一万枚以上,但基本上是断简零墨,要想将这么多的断简一枚一枚拼接起来恢复成原来的册书,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否认,通过集成复原使之尽可能接近原来的形态,这应该是居延汉简研究中最重要的工作。困难很大,一步一步坚持不懈的集成工作是必要的”。
简牍集成研究方法被许多人接受,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鲁惟一继承并发展了森鹿三的简牍集成方法,完成了巨著《汉代行政记录》。他在研究中导入考古学的视角,在简牍的同一书写格式这一基准上,又引进了同一笔迹这一要素,在簿籍、文书的册书复原上做出了很大的成就。他打破传统的分类方法,将出土地点分成破城子、地湾、大湾、瓦因托尼四处以及出土地点不明这五大块,对各处的册书复原作了尝试,复原出破城子19种、地湾9种、大湾10种、瓦因托尼3种、出土地点不明2种,共计43种册书。这43种册书中,除了包括诏书在内的文书类4种和历法书1种外,其他都是簿籍类。鲁惟一的简牍集成,突破了森鹿三等人只限于一个地域、一种样式的框架,一举集成了43种册书,并且在同一样式的集成基准上导入了同一笔迹这一要素,在居延汉简的研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居延汉简的集成工作,始于森鹿三,经鲁惟一的努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系列的研究,给后来的简牍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启发。永田英正把他们的研究成果总结为如下几点:第一,从总体上看,居延汉简中簿籍类简牍占绝大多数;第二,这些簿籍类简牍内容相应都具有固定的记载样式;第三,从簿籍的这一特征上可以肯定,这些简牍不是单纯地对某种事物所做的记录或备要,而是有意识地整理成册书并加以保存的簿籍,从而,即使是一枚断简,只要还能看得出其记载样式的一部分,那么,就可以推断出它属于哪一种簿籍;第四,以这种记载样式为简牍集成的主要基准,那么,对更多的简牍进行集成就有了可能;第五,簿籍简牍不是单纯的簿籍的残简断片,随着簿籍的上传下达,簿籍就成了文书。这样一来,用古文书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简牍的道路就被打开了。[※注]
永田英正在鲁惟一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对居延汉简进行了网罗集成,撰成《居延汉简集成》一书。以居延汉简中的簿籍简牍为对象,以不同的书式为基准,以出土地点为单位,将同形同种的简牍作了归类集成,并针对各类简牍的书式、内容以及使用方法等进行了考察。比如他对破城子出土的簿籍类简牍,按照各种书式分成60余个种类分别作了集成。[※注]
然而,以简牍的书式为基准对之进行集成,只不过是古文书学的第一阶段,而绝不是古文书学的全部。下一个阶段,就要求对各种书式进行分析与考察。比如以“橐他莫当隧守御器簿”为例:
张掖郡的地方长官张掖太守之下,设有军政系统的两大军事基地,一是北部的居延都尉,一是南部的肩水都尉。各都尉府下配置有数个候官,候官之下设有部,部下有隧。构成都尉府—候官—部、隧这样严密的军事组织。“橐他莫当隧守御器簿”简册中,简2和简22为标题简。简3至简21为守御器簿的正文。简1是向上级呈送守御器簿(简2至简22)的上行公函。据官文书的书式,如简1所示,这是一份来自橐他候官的上呈文书,橐他候官属肩水都尉府管辖,因此它的投送地必定是肩水都尉府。由此可知,莫当隧的守御器簿是通过橐他候官而上呈给肩水都尉府的。根据这一事实可知,在某一个官署作成的簿籍,并不是留在这个官署的,而是要附上公函呈送给肩水都尉府的。
通常,在古文书学上,所谓文书,是指发出人为了向受取人传达自己的意志或其他事情而作的书信。也就是说,有发出人,有受取人,然后有传达的事情。严格地说,必须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得上是文书。从这一古文书学上的定义来看,由一个个单项事情的记录汇集起来的簿籍,我们不能说它就是文书,但是,簿籍一旦加上了发出人的上呈公函的话,马上就转变成了文书。以上面的“橐他莫当隧守御器簿”为例,虽然从简2至简22是守御器簿的簿书,但是,附加上简1的转送公函以后,发出人是橐他守鄣候义,受取人是肩水都尉府或肩水都尉,呈转的事由是守御器簿,这样,就完全具备了作为文书的条件了。因此,即使簿籍简牍是残简断片,也可以将之作为古文书学上的文书来加以对待。基于这种认识,可将簿籍简牍视作文书,运用古文书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簿籍简牍。
在综合考虑簿籍的标题,构成簿籍正文的簿籍简牍,发送簿籍时添附的公函以及简牍的出土地点等全部要素的基础上,进而对隧、部、候官各自能作成什么样的簿籍这一问题进行考察。结论认为:
作成于隧、部、候官的簿籍有:吏卒名籍,病卒名籍,卒家属在署名籍,廪盐名籍,守御器簿,兵簿,什器簿,折伤兵簿,被兵簿,被簿,日迹簿,日作簿,卒作簿,茭出入簿。此外还有一些没有标题、名称不详的簿籍,应当有通过狼烟、烽火、旗帜递送信号的记录簿和邮件递送的记录簿等。
作成于部、候官的簿籍有:吏受奉名籍,吏奉赋名籍。
作成于候官的簿籍有:赐劳名籍,夺劳名籍,谷出入簿,钱出入簿,伐阅簿,其他还有一些因没有标题简而名称不明的簿籍,其中应当有隧长的名册簿,骑士的名册簿,官吏、戍卒的债务记录簿,兵器、设备品的出纳簿,官吏的人事调动记录簿,文书发送的记录簿,文书受取的记录簿,隧、候官吏被传讯问候官陈述的记录簿,官吏、戍卒的罪状及处罚记录簿等。
通观这些簿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隧、部、候官各官署都必须制作的簿籍有吏卒名籍、守御器簿以及日迹簿、作簿。这四种簿籍,不管官署的大小,都是最重要而且是最基本的簿籍。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簿籍的存在,才能够同时如实地反映各官署的基本性质。
与上述现象相比,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有一些簿籍不见于部和隧而仅见于候官,如钱出入簿、谷出入簿以及其他一些物品的出纳簿等。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候官不仅仅作为一个军事基地,而且还作为一个兵站基地起着重要的作用。
簿籍作成后,并不留存在簿籍作成的地方,而是提交给上级官署。也就是说,部、隧作成的簿籍,附上部、隧的上呈公函后,被送往候官,候官作成的簿籍,附上候官的上呈公函后,被送往都尉府。在这种情况下,各阶段官署的报告书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点,部或隧作成的所有簿籍全部都得提交给候官。部或隧每天做成的记录,也可以说是原始的记录,通常原封不动地作为簿籍上交给了候官。第二点,除特别重要的簿籍外,候官不会像部、隧那样将所有的簿籍全都提交都尉府,所有的簿籍都应该是由候官进行整理集计,然后向都尉府汇报的。可以说,候官是行政文书作成的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这虽然是军政系统的制度,但如果将之与民政系统进行比较的话,与候官相当的是县,因此,可以推测县与候官一样,也具有同样的机能。
在汉代的郡县制度中,不用说,县是地方行政的第一线,是直接管理人民的官署。但是,从史书的文献记载来看,地方行政的核心往往被看成是郡,而县的地位显得不是很重要。如果再想进一步了解县的行政实态的话,那就更无从知晓了。军政系统与民政系统,即使存在着差异,其在作为政治的基本精神——文书政治这一点上应该是没有隔绝的。如果将在候官的研究中得到的知识来考察县的行政机能的话,可以说,与候官一样,县是担负着收集、统辖作为地方最基层的乡、亭、里作成的各种簿籍,处于地方统治第一线的官署。因此可以推测,到了每一年的年末,县要把这些簿籍作为行政文书上交给郡,郡再将各县提交上来的簿籍进行整理集计,作为全郡的集计簿,向朝廷提交。这样一来,通过簿籍制度,连地方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也就和中央联系起来了。这就是以簿籍为媒体的汉代文书行政,而县就是这种文书行政的基础行政文书作成的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注]
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在检讨前人分类的基础上,对秦汉简牍文书重新作了分类辑解。他按照各类简牍文书自身的特征及功能差异,将迄今所见秦汉简牍文书分为书檄、律令、簿籍、录课、符券、检楬六大类。每一大类下又按二至三个层次划分小类。每一文种的命名尽可能应用其原有的称谓,只有未见原称谓者才另起名。每一类文书都挑选尽可能多的完整或较完整的简文为例,以揭示其基本格式及规律。每一段落前后都有必要的说明或考证,对于事关某一大类基本规律的论述则附于其后,如书檄类所附“书檄类的体式特征”、簿籍类所附“簿籍与题示、合计、钩校”、“簿籍与会计”等。[※注]
侯旭东对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嘉禾六年广成乡弦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做了集成研究,并探讨了该簿书的制作与性质,认为它是上呈给临湘侯国的文书的组成部分,先由各里分别编制簿书上呈乡,乡汇总后,再上呈侯国。[※注]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综合利用考古学整理信息和简牍遗存信息,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中的嘉禾四年南乡户籍、郡县吏兄弟判走人名簿、兵曹徙作部工师及妻子簿、库布账簿、库皮账簿、隐核波田簿等簿籍文书进行了集成整理,并以此为基础对孙吴临湘侯国的文书行政、官民互动、孙吴在汉晋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做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吴简文书学”的概念和构想。[※注]此外,他还对走马楼吴简中的三乡户品出钱人名簿、祠祀牛皮蹄甲枚数簿等进行了集成整理与研究,认为吴简中存在三个乡的五件户品出钱簿,分别是中乡故户、都乡故户与新户、模乡故户与新户出钱上中下品人名簿。“户品出钱”当即“八亿钱”,是孙吴为了兴复陂田而征调的专项收费。[※注]牛皮、蹄甲主要用于制造战具和铸钱,祠祀录山、明星不仅是官方行为,也是吏民私自祭祀的行为。[※注]
(二)册书复原
上述学者极大地推动了简牍集成和分类领域的研究,而在册书复原方面贡献卓著的学者,有大庭脩、谢桂华等人。
御史大夫→丞相→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王国相→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小府、县、官→候、城尉→尉、候长。
如果我们把这一诏书的下行过程替换为行政机构,则可以标示为:
御史府→丞相府→郡级机构→郡级机构所辖的平级机构→县级机构→乡级机构。
大庭脩多年致力于册书复原的研究工作,除了上述“元康五年诏书册”之外,他对出土于肩水金关的“永始三年诏书册”、出土于武威的“王杖诏书、令册”、出土于敦煌凌胡隧的诏书册、出土于地湾的骑士简册,以及檄书、迁补牒、功劳文书等,都做了精心的复原和考证。同时他对自己数十年的研究心得进行归纳总结,明确提出了复原册书的四大操作原则。
第一,“出土地同一”。作为最基础的操作,首先应当做的,就是按出土地、原简编号顺序发表释文。这一主张建立的基础,在于首先应当将木简作为考古学的资料加以处理,如此它才能成为复原册书操作的线索。如果不是同一出土地,首先就不能认为是册书。因此“出土地同一”是复原册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笔迹同一”。这是复原册书的基本条件之二。但同一册书中有不同的笔迹,也并非绝对没有。比如居延汉简《永元器物簿》,是利用不同时期的簿书再编而成。在这种情况下,笔迹也会有所不同。
居延新简中包含大量册书,比如建武五年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永始三年诏书、始建国二年橐他塞莫当隧守御器簿、建武三年大将军居延都尉吏奉谷秩别令、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建武三年隧长病书牒、建武六年甲渠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土民、建武初年相利善刀剑册等。尤其这些简册系科学考古发掘而得,虽然有很多编绳已不存,但出土时同一册书的简通常仍然放置在一起,基本保持了原始形态,使得这类册书比较容易复原,通常只有个别简牍的排列顺序出现争议。这些相对完整的简册的出土,为大量散乱简册的复原提供了参照。
谢桂华是散简册书复原领域的代表人物,复原了多件册书。比如他复原了居延汉简“建平五年十二月官吏卒廪名籍”,此名籍共由二十三枚简组成,但现在仅存十三枚,有十枚已经缺佚。虽然这是一个不完整的册书,但经复原,整个廪名籍的基本结构和全貌已经大体清楚:
谢桂华通过研究发现,1903年至1931年从破城子旧出的和1973年至1974年新出的两批居延汉简中,有一部分断简是可以进行缀合和复原成册书的。他复原的吏受奉名籍残册,即是新、旧居延汉简册书复原的一个具体实例:
桼尺谦丈一尺自取卩(EPT6:5)
尽管上述九枚简文于不同时期由不同探方出土,在书写格式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别,但是,因为它们同出土于破城子,且木质、形制和简文字体、笔迹、内容又完全相同,应属于同一册书。虽然它们仅仅是一个残册,但据此可知:
第一,关于候长、隧长等戍边基层官吏领取俸禄的具体制度。此残册是有关候长、隧长等领取俸禄时的名籍。根据这个残册可知,在正常情况下,他们的俸禄是按月领取的;在领取俸禄时,包括官职名、姓名、俸禄总额、领取日期和领取人,均要做详细的登记。
谢桂华还结合新、旧居延汉简复原了“王莽制诏”残册、“甲渠鄣候谊不留难变事爰书”残册、“元康四年赐给民爵名籍”残册等。
首先,关于“王莽制诏”残册,谢桂华发现新、旧居延汉简中下述8枚简文不仅出土地点相同,内容和文例相类,而且简的木质、形制和简文字体、笔迹也都完全相同,应属于同一册书:
根据简文纪年,可以推测,整个册书应当包括王莽所建立的新朝历年所颁布的制诏。从简文制诏的内容来看,王莽起草制诏时很可能参照了《吕氏春秋》。根据简文记录的制诏下达日期,可知王莽使用殷正,以十二月为岁首,而把相当于夏正十月的孟冬和十一月仲冬的政令,均于十一月合并颁布。根据文献记载,仅知王莽颁布政令,均是仿照《周官》和《左传》,采用古文说,但根据这个制诏残册则仿照《月令》,可见亦兼用今文经。总之,利用儒家经典施政是王莽时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旨在说明他建立新朝以取代汉朝,既与天和神意相符,又合乎古义。
其次,关于“甲渠鄣候谊不留难变事爰书”残册,谢桂华发现新、旧居延汉简中下述14枚简不仅出土地点相同,简文内容亦相类,除了简6属于三面觚外,其余13枚简的木质和形制又相同,很可能系同一册书:
贯穿此册书的中心内容和最终目的在于说明“谊不留难敞变事满半日”,而与此事件有关的人共九名。“留难”意即停留阻难,亦谓于事故意作梗,无理阻挠。整个册书的内容大体是这样的:候长王敞初本欲向甲渠鄣候谊上言变事,但当谊先是使甲渠守塞尉“万留受”,后又复使甲渠属吏令史根、尉史彊去召唤和“听受”,往返多次,敞仍不欲言变事,其原因根据王敞的说法,他当初本欲上言变事,但因遭到甲渠候谊的笞击,两胁疼痛不能再言变事,但据令史根所言,谊之所以“击敞数十下”,是由于敞初欲上言变事,后又不欲言变事,现在又欲言变事,前后出尔反尔导致的,未知孰是?不过从册书的文例来看,当属于爰书。
最后,谢桂华结合新、旧居延汉简,补充完善了“元康四年赐给民爵名籍残册”:
对于前14枚简文,西嶋定生、鲁惟一、永田英正、陈直等学者曾做过集成研究,但仍有不少没有解决的问题,尤其是1—6、9、15诸简第一段的释文及含义,一直存在争议。比如这几枚简的简端第一个字,有的释作“豆”,从而将第一段简文理解为“逗留日数”;有的释作“迹”,从而将第一段简文理解为“日迹日数”,均不妥。谢桂华不仅结合新、旧居延汉简,为此册书补充了15—17简,而且纠正了上述各简第一段的释文,辨认出它们均为编号,分别是卌三(简1)、卌四(简2)、卌七(简3)、五十一(简4)、五十四(简5)、五十五(简15)、五十九(简6)、六十五(简9)。虽然简端第一个字还无法确认,但它和紧随其后的数字所组成的第一段简文的意义,则非常清楚了,即它们合在一起,起一个编号的作用,说明整个赐给民爵名籍的顺序。由此,此简册的简序也可按编号作相应的调整。[※注]
何双全对新、旧居延汉简中可能是册书的简重新进行了全面的编联分类,他在《居延汉简研究》[※注]中指出:由于同一简册,通常由多枚简编联而成,可以用不同的木质来书写,所以不能以木质同一为基础来进行简册编联复原,应主要根据书写字体和内容以及编绳位置为重点。这样一来,居延汉简的编册工作便可将新简和旧简同时考虑,使两批简牍中的同册者编为一册。经编联分类,将2657枚简编联为343册(种)文书,基本包括和代表了甲渠候官汉简的全部内涵。除此以外,所剩余的简牍,除去非常残断者,有用者所剩无几。在此文中,何双全还介绍了简册编联的步骤。
第一,归纳整理新、旧简中原有文书标题和名称。经整理共有百余枚简,皆书写原文书篇题,依原篇名共有22类135种。这些篇题全面包含了破城子简册的内容,所有简牍超不出此范围。其中以簿、籍、书类为最多。簿、籍类包括了各种籍账,同样书类,在一名称下亦包括了若干文书。如《爰书》,其中有很多同类而不同种的爰书,《诸官往来书》包括了各级官府间的往来公文。又如《部士吏候长往来书》同样包括很多文书,具体有《移居延第五隧长辅迁补居延令史,即日遣之官》《候史除辅迁补城仓令史,即日遣之官》等,其他皆同例。掌握了这些题目,等于掌握了简册内容,根据题目具体分期断代,逐步编联,实践证明使用这一方法和过程是极其有效的。
第二,简册编联,可跨坑位进行,但必须是先从互相邻近的坑位做起,同时要把旧简的出土位置搞清楚,一同进行。完成此一阶段后,再结合分期断代将所有坑位的简通盘考察,除去完整者,补齐残缺者,最后所剩不完整和同类者只好单独列出。根据新简的发掘坑位与旧简地点位置相对照,以及同类同册简的特征,先将全部简牍分为六组:一组为贝格曼第Ⅰ地点所出简牍;二组为贝格曼第Ⅱ地点所出简牍;三组为贝格曼第Ⅲ地点所出简牍;四组为贝格曼第Ⅳ地点所出简牍;五组为鄣内所出简牍;六组为坞内和坞基出土简牍。六组的划分以互相邻近和同一地点为原则,包括了新、旧简两次发掘出土的全部地点。其根据是新简的探方分布位置和《甲乙编》中记述的位置,以新发掘时划定的探方为主,以对应方法将旧简的地点归位。
编册过程中,先以六组为单元,然后再寻找相同者,实践证明,六组的划分基本准确,特别是旧简的地点,绝大部分可以归位,但也有个别编号的简,超越了六组所划分的区域,即一个总号下属简牍,不一定都是限定在一个地点,而是同时出现在四个地点,说明简的出土地点可以在固定的范围,但它原来同一册文书废弃时所倒置的地点是不同的,所以出现了同一地所出简牍可以与不同地点的简相编联这样错位现象。此外,《甲乙编》所载旧简仍有相当一部分不可划定地点,主要原因是这些编号的简中未能整理出可以编册的简牍来,此为遗留的问题,待以后研究解决。
第三,简册编联的结果和概况。已编联者343册(类),分为三种情况。
(1)完整者,46册。主要是新发掘出土的F22、F16、T40、T59、T68等坑位,其中以F22为主,这些坑位均在坞内。最多的简册由36枚编成,次为29、28、24、20枚,再次为19、18、17、16、14、11枚。一般在10—4枚,最少者2枚为册,盖依文书性质和内容而定。其特点是司法爰书、劾状、品约、条例、屯戍簿籍内容多,编册长。官府文书、官吏调迁任免文书等内容较简单,编册亦短。这些文书簿册从时代看,主要是建武三年至八年的文簿。再早或再晚者少见,反映出甲渠候官建武初年还比较兴旺,建武八年以后逐渐废弃,所以保留下来的晚期完整文书相对较多。
(3)残缺较多,同类不能为册者80(册)类,包括所有地点,新、旧简各占一定比例,其中以旧简为多。
实践证明,只要掌握了各时期各种文书的特点,简册编联就较易实施。虽然编联的简册完整者不多,不完整者占大多数,但从这些簿册中使我们较全面、较系统地掌握了全部简的内容和各种文书的形制及其特点,为开展深入研究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注]
此文末附有“甲渠候官破城子简册编联排次表”,对新、旧居延汉简中可能是册书的简号进行了分类排列,为各个简册的进一步复原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文中所说“由于同一简册,通常由多枚简编联而成,可以用不同的木质来书写,所以不能以木质同一为基础来进行简册编联复原”,实际上是对大庭脩所提出的册书复原四原则中的“材料同一”原则的修正。出土简册实物表明,这一修正意见是至为正确的。比如敦煌悬泉汉简中的编册,除了一色以简札编册者和单纯以两行编册者,也有以简札与两行合编,或简札与木牍混编者。比如“康居王使者册”和“调史监置册”皆为简札与两行合编而成,“亶轝簿”则为简札与木牍合编而成。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簿籍简,亦可进行集成复原研究。侯旭东根据已经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中提供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对“广成乡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中的广成里部分进行了复原研究。湖南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中包含若干成坨的竹简,在已经刊布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至〔捌〕下册释文后的附录中均附有数量不等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记录了整理过程中发现的成坨竹简原来的保存状况以及整理时揭剥的先后顺序与编号。走马楼吴简与其他多数竹简一样,原本应是连缀成册或事后编成册书保存的。这些成坨竹简的现状应是成卷的册书经历近1800年的堆积挤压形成的。示意图所示信息为了解坨内竹简的相对位置与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奠定了从文书学角度复原册书的基础。
207、206、204、205、208、200、201、202、203、198、199、194、195、196、197、192、166、190、191、184、185、186、187、188、189、178、179、180、181、193、182、183、173、161、174、175、176、177、167、168、169、170、171、172、162、163、164、165、154、155、156、159、157、158、160、146、145、144、148、149、147、150、151、152、153、137、138、139、140、141、142、143、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04、105、106、107、108、109、111、110、112、95、96、99、100、98、97、101、102、103、94、93、91、90、89、88、92、87、86、85、84、83、82、81、80、79、78、77、76、75、73、72、74、69、56、71、68、65、64、61、59、60、70、57、55、58、54、53、52、51、50、49、48、47、46、44、43、42、41、40、39、38、37、36、35、34、32、33、31、30、29、28、27、26、25、24、23、22、21、20、19、18、17、15、67、66、63、62、16、14、13、12、11、10、9、4、8、6、7、5、3、2、1。
根据复原的简册,大体可见孙吴初年临湘侯国《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的基本面貌。研究表明,这种“吏民簿”为吏民合籍,即同里的“吏”(泛称,包含“卒”)与“民”合籍,同里居民排列的顺序大致是民在前,吏在后。除了复原,侯文还探讨了册书的构成与编排顺序。通过比对“嘉禾吏民田家莂”发现,身份相同的居民则按照“丘”集中排列。这显示了作为户口编制的“里”与“丘”的密切关系,同时再次证明,“丘”是居住地。[※注]
李解民通过反复阅读该组简文的全部照片和摹本,仔细琢磨文意,发现《发掘报告》所编排的简序存在不当之处,而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原来《发掘报告》把第16号简排错了位置。只要把第16号简移置于第7简之后,问题便可迎刃而解。虽然是一简之差,却涉及整组简文的诠释。李解民重新排定的释文顺序如下:
9—16号简为第二个文件,该文件的主人为妪。它记载了妪关于家产分配的交代。具体内容可分为两节,划分的标志就是12号简的钩识符号。第一节记的是妪关于元始五年十二月以前子女们分配家产的情况。第二节记的是分田产给公文的情况。总起来看,贯穿第二个文件前后两节的中心人物是公文,中心事件是妪对公文的田产分配。第二个文件实际是老妪的口述记录,说了三次家产分配,重点在说明最后一次。
虽然目前学界在册书复原方面取得了一些比较显著的进展,但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做。而且册书复原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简牍资料,因此册书复原的完成只是册书研究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在将来的简牍整理和研究中,册书的复原和研究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除了册书复原之外,断简缀合也是简牍整理研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由于相当一部分简牍长期埋藏在地下,极易受到腐蚀损害,许多简牍出土时已经残断,甚至断裂成若干碎片,对于这类残断简牍,需要进行拼接缀合,尽量使之恢复原状,才能更好地加以利用和研究。断简缀合通常要根据简牍的出土地点、材质、形制、书体、残留笔画、裂痕等来进行。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成功缀合复原了江陵凤凰山10号墓出土的《市阳租简》和《郑里廪簿》。《市阳租简》出土时已经断裂,发掘简报公布时对之作了初步的拼接复原,但仍不完整,简文无法卒读。裘锡圭从同墓所出其余残简中找出了还可与之拼接的两条碎片,完整地复原了《市阳租简》,简文遂全部可读如下:
谢桂华《居延汉简的断简缀合和册书复原》根据简牍的木质、形制、字体、笔迹、裂痕、残留笔画、简文内容、出土地点等,对1930年至1931年出土的居延汉简中的45枚断简进行缀合,共得到22例缀合复原的简牍:
其中第17例是由三枚断简缀合而成,其余均由两枚断简缀合而成。从例1到例19,不仅每组断简的出土地点相同,而且上方编号亦相同,例20至例22,虽然每组断简的上方编号不相同,但是出土地点相同;从例1至例4,属于纵裂,例5至例22,均属于横断。
通过上述22个断简缀合的实例,谢桂华明确指出,能够缀合的断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出土地点相同,这是前提;(2)不仅木质、字体、笔迹完全相同,而且简文内容和文例亦可衔接,如果属于横断,形制必须完全一致;(3)残留笔画和裂痕完全吻合。这三者不可或缺。[※注]
何双全《居延汉简研究》对1973年至1974年破城子遗址正式发掘的居延汉简中的断简作了全面的整理缀合,共得138枚缀合复原的简(参见其文末所附“甲渠候官破城子断简缀合表”),并提出居延新简断简缀合工作要遵循五个阶段六种方法进行。他指出:
1973年至1974年破城子遗址正式发掘的坑位编号有105个,即探方(T)68个,房屋(F)37座。实际出土汉简的有45处,即探方36个,房屋6座,共出简7968枚。经整理,可缀合的坑位有T2、T4、T5、T6、T7、T8、T16、T17、T26、T31、T40、T43、T44、T48、T49、T50、T51、T52、T53、T54、T55、T56、T57、T58、T59、F22等26个。其中T40、T43、T48、T50、T51、T52、T56、T59等8个坑位为最多。由于残断情况不同,缀合后有二枚为一完整者,有三枚为一完整者,有四枚为一完整者,也有二枚或者三枚缀合后仍不完整者,其中以二枚为一者居多,断简的程度有两种:一是断茬无缺,可完全接合;一是断茬有缺,不能完全接合,所以将能接合者称为“接”,不能接合者称为“拼”,以示区别。整个缀合工作遵循以下五个阶段六种方法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熟悉简牍现存情况,此为最基础的工作。包括出土地点、层位堆积、同地点、同层位的纪年简,保存现状,完整和残断程度,简牍内容和类别以及各种简牍的基本特征,书写格式和书体特点,完整和残断简的比例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从宏观上对简牍资料有所掌握,然后最重要的是文字释读,在正确释文的同时进一步加深对上述各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达到全面掌握简牍。
第二阶段,根据以上几个问题,第一步以发掘出土单元为基本单位,先将完整简提出,再将残断简集中,进行重点分析考察,研究其现状,断定在完整简的大体部位,即上、中、下三段,然后逐枚对接,与此同时,要参照同类完整简的标准尺寸,决不能超越太远。
第三阶段,在上述第二阶段完成后,将已缀合的完整简提出,留下仍不完整者,与本单元邻近相接的其他单元再进行缀合。
第四阶段,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工作,逐步减少残断数量,同时逐渐扩大单元缀合范围,将仍不完整者可与所有单元缀合。
第五阶段,系统整理检验,肯定正确者,排除错误者或把握性不大者。整个缀合过程以第一阶段为基础。通过缀合,不仅使残断简趋于完整,同时更进一步掌握了各简的时代特征和文书形制,为整个简牍的分期断代和文书分类编联打下基础。故残断简的缀合也是全面研究简牍的过程,通过系统全面的研究,将残断者拼接起来,使资料完整化。
具体缀合,根据简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六种角度展开研究。
第一,简牍用料和残断特征。即用来书写各种文书的木材和质料及其特点,包括木材种类、木质性能、木纹、木色等和不同木材残断的特点。就破城子简牍看,所用木材种类有红松和白松、胡杨、红柳等。其中以松木为主,胡杨次之,红柳又次之。三种木材质色不同,断裂有别,使用对象和使用时期也有主次。
胡杨,纤细质软,呈白色,无很明显的树轮纹路,韧性差,易弯曲,干燥后质脆易断,其断茬平整。此类残断简的断茬不易接合,因木质脆,断茬整齐,加之自然磨损,不易保存原始断面,所以接之不易,缀合时必须从简牍长短、宽窄、厚薄、木色、文书内容以及简牍上遗留的其他痕迹等多方面断定。此木材主要用于下级各种屯戍簿册等的书写。其大量使用于平帝至王莽及东汉时期。平帝以前也有用者,但不普遍。
红柳,纤细,质较硬,无明显树轮纹路,韧性极强,但很易弯曲变形,未干燥时渗出粉红色汁液,干燥后不脱落,一般呈白色。用红柳制作的简牍,大都弯曲异型,由于有极强的韧性,其断茬纤维长短不一,极不规整,加之变形,亦难接合,缀合时须多方面考察。此类简多为契约、司法、爰书、书信等。但总的数量相对较少,主要使用于王莽至东汉时期。
从木材用料上进行断简缀合是很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环节。一枚完整简为一种木材,断裂后,不管断茬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相同,书风是否一致等,这些都是第二步所要考虑的,第一步所要断定的是所用木材质料绝对要相一致,不然缀合必是错误的。只要掌握了简牍用材和性能以及各种木材的断裂特征,等于掌握了断简缀合的要害,加之其他辅助方法相证,缀合才有绝对把握。
第三,书法字体特征。了解书法字体的风格,是缀合工作的又一依据。综观全部简册,其书写书风有正规隶书、半隶半草、草书三种,各占比例大体相等。使用时代从早到晚都有。但特点是不同的文书有不同的书写书体,如工整秀丽的隶书多用于官方诏令、政令和各种典章制度等文件的书写,这一点很明显;半隶半草,即不正规、不工整的隶书,多用于司法文书,各种账册、簿籍等屯戍文档的书写;草书则多见于候官以下至部隧间上报下行各种文书及私人信札的书写。特别是各类信札,其书写很潦草。以上书体的使用为断定简册内容和文书形制起到了指引作用。掌握了字体和使用范围,就能断定简册类别,为缀合提供了又一佐证。从时代看,工整秀丽的隶书多为王莽以前的简,王莽及东汉初虽有隶书,但不像早期那样工整秀丽。半隶半草和草书多见于王莽时期和东汉初期。特别是草书,占比例较大。但王莽和东汉的草书又有所不同。新莽多狂草,无一定规律的体制,有些字随意书写,而东汉初的草书,虽甚草,但书写秀丽,有章可循,有一定章法,笔势顿挫有节,大方秀丽,耐人寻味,不是随意乱写,此为草书之特征。
第四,简牍的时代特征。掌握简牍的大体时代,给缀合工作划定了大致时限,缩小了拼接范围。从整个简牍看,其时代的界限大体是清楚的,即三大段:早期昭帝至孺子婴,中期王莽时期,晚期东汉初。这三个阶段,其基本特征从以下四个方面可掌握。
(1)文书的书法风格,早期以工整秀丽的隶书为主,同时有半隶半草的书体,草书少见。中期以半隶半草为主,出现大量狂草,晚期,隶、半隶半草、草三体兼而有之,但隶书不像早期那样工整,半隶半草者比较整齐正规,草书很秀丽,有章法可循,可以说东汉初期,是居延汉简草书的成熟阶段。
(2)职官名称的改易和职官人员的变更。就破城子遗址而言,现已定论为甲渠候官遗址,从简文看,其名称经过三次改易,早期称“甲渠候官”;中期称“甲沟候官”,简称“甲沟官”;晚期称“甲渠鄣候”,简称“甲渠官”。职官人员变动比较大,从微观上为断定时代提供了依据。
(3)因受新莽改制影响而出现的职官、地名、个别字体结构的变化。如“甲渠”,早期称“甲渠”,王莽称“甲沟”,晚期称“甲渠鄣”。地名如“敦煌”,早期沿此称,王莽改曰“文德”;居延,莽曰“居成”;“长安”曰“常安”等。个别字体如“七”“四”等,早期沿此字,中期写作“桼”“亖”,晚期仍用“桼”,但“亖”又改回原体等。这些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
(4)各时期简册的用材,也有时代特点,早期以松木为主,中期松、杨、柳三者均有,但以胡杨为主,晚期三种木材比例相当,或以胡杨、红柳稍多。
第五,文书类别的判定。从现有简册中明确书写的文题检阅统计总共有50余种,可分为七大类。
(1)诏书类:主要是朝廷的诏文及其诏书逐级下达收受转发的各级行文。
(2)律令类:各种法律政令,上自全国统一法典,下至郡、县、都尉府的各种典章制度条文。
(3)官府文书类:简文称“郡书”“府书”“官书”等,主要内容是郡府、都尉府、候官和县府各级机关的正常公文。
(4)司法文书类:主要是有关司法机关受理各种案件的卷宗,其中以各种爰书为主,包括了审理和惩办结果等行文。
(5)屯戍簿籍类:包括各种名籍、簿册、书致、牒案等。
(6)邮驿类:包括各种封检、题签及信札。
(7)文化类:包括各种书籍、医方等。
此为全部简牍的大概类别。各类文书都有不同的书写格式。如掌握了各自的规律和特点,就比较容易断定单枚简的性质和文书种类,为缀合又提供了依据。
第六,文书用语和文字分析。其一从文字看,各种书籍和诏书均使用当时统一的常用字体,书写工整,与汉碑字体均同。相反除此以外的其他文书,字体不大统一,特别是候官以下的各种文簿,字体很不规范。而居延汉简恰恰是都尉府以下至部隧间的文档占绝大多数,所以从字体书写结构即可看出该简的种类和级别。其二从文书用语看,各种文书有特定的用语,比较明显的有以下七种。
(2)官府间上下行文之用语:常见的词组有行、兼行、告、谓、谒报、敢言之、叩头、死罪、谨移等,均表示不同级别不同文书的用语。行,代表某官员以某种身份承办某种事;兼行,即代理承办人承办某事;告,即命令,这些用语多见于上级官府对下属机关所发指令行文。行、兼行、告往往成句,如“××人行或兼行×事,告××官……”。谓,多用于同等级别的机关或同等级别的官员之间的文书称谓,如“××官谓××官,或××人谓××人”。叩头、死罪、敢言之、谒报、谨移等词组,均为下级向上级呈报文书时的专用语,如“××叩头死罪敢言之,谨移或谒报××书一编敢言之”,表示下级对上级的尊敬。
(3)信札用语:主要是私人信件,最多见的是“伏地再拜言、再拜白、伏地言、伏地请、幸甚、甚善、甚毋恙、叩头死罪”等,盖为谦称和祝福语。
(4)司法爰书用语:常见者有“诏所名捕、诏所逐验、搜索部界、推辟、验问、罪当坐”等。皆为司法文书的专用语,遇见此类简牍必与司法爰书有关。
(5)官吏任免用语:常见者如调、迁、徙、补、换、斥免等,均为官府任免、调动官员的文书用语。
(6)邮书及邮书课用语:常见者如北书、南书、檄、版檄、合檄、中程、不中程、留迟、付、受、解何等,皆为邮书和邮书课文书的用语。
(7)各种簿籍:包括名籍、被服、月俸、月廪、兵器簿等,开头均写身份,然后注明籍贯、爵位、年龄等。根据上述常见的各种用语,即可断定简牍的性质,是缀合过程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上述五个阶段六种方法是破城子残断简牍缀合工作的主要程序。五个阶段必须逐步进行,六种方法必须同时使用,不能割裂开展,其中以木质的同一性为基础,然后使用其他五种方法,互相印证,最后确定。只有这样,缀合才有绝对的准确性。[※注]
韩华对西北简牍残简缀合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西北简牍材质主要为松木、红柳和胡杨三种(竹制简牍也有但出土数量少,仅限于甘肃南部天水放马滩秦简460余枚)。可以利用这三类简牍材质本身的特点进行残简的缀合,同时在缀合的过程中也要充分利用考古学中类型学和地层学的原理,在简牍内容和年代学上进一步确定简牍年代的早晚关系,这样可以极大提高残简缀合的准确性。[※注]
断简缀合最好以接触实物来展开,方有把握,否则会事倍功半,且容易出错。即便随着技术的进步,可以根据高质量的简影图版,利用计算机进行缀合,所得结果也应该用实物来进行验证,以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