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文化部2013年6月7日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根据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均不予受理。第十二条文化部负责对地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第十三条财政部对文化部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文化部。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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