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著协首例维权诉讼一审胜诉“中国知网”被判赔偿
资料图:海淀法院。中新网记者金硕摄
法院认为,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二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被告同方知网公司辩称,同方知网公司仅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0000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0000元。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能否适用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是否为该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有限的垄断权,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但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即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义务成本,需要对著作权作出一定限制。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亦是在遵循上述原则下所作出,即对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限制,目的是通过网络转载促进优秀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传播。
需要指出的是,文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二被告作为期刊数字化传播数据库的经营者,法院希望通过本案,促进双方应基于各自行业优势,共同探索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权人、期刊杂志社、商业数据库多方主体之间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与报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营造权责分明的著作权交易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