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石狮市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狮委〔2012〕69号)和《石狮市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狮委〔2018〕88号)文件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5名编制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35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见《石狮市总医院2019年赴福建医科大学招聘编内卫技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品行端正,具有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3年3月6日至2001年3月6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石狮市总医院2019年赴福建医科大学招聘编内卫技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的要求为准。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⑵石狮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含试用期内)工作人员或曾被石狮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但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⑶已签约为“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和“泉州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定向生”的毕业生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人员。
(二)具体条件及要求
1.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是指报考人员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3.招聘岗位专业要求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方可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类”,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9年)》中“××类”所列专业的人员方可报考。报考人员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4.报考研究生职位人员的本科阶段专业应与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报考人员专业(研究)方向的认定,由用人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所持毕业证书及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出具的证明、研究生期间主要课程、研究生期间临床实践岗位、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方向等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应届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推荐表上的专业要与毕业证书上的一致,办理聘用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因就业推荐表与毕业证书专业不一致造成无法办理聘用手续的,后果自负。
三、报名办法
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审核材料的方式。
(一)网络报名
3.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将于4月12日前短信通知。
(二)《准考证》领取
(三)现场审核材料
审核地点:福建医科大学旧校区(交通路)图书馆
提交如下材料:
1.《石狮市总医院2019年招聘编内卫技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1份、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仅限参加一次考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持香港、澳门地区或国外学历(位)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5.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的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名,完整、如实地填写报名表要求填写的各项信息。其中,个人简历应从高中(中专)阶段填写起,按照高中(中专)阶段、大学阶段、工作阶段的顺序分阶段填写至今。
3.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四、加分手续办理
1.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2.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
3.参加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报考人员,不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除闽人发〔2006〕10号、闽政办〔2013〕87号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报考人员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
加分人员名单将在石狮市总医院网站公示。加分分值计入考生折算成百分制后的笔试或面试成绩,考生综合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为准。
五、考试办法
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方可开考,未达到1:3的原则上应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岗位的招聘计划。情况特殊的,由市卫健局商市人社局研究后报泉州市人社局同意方可开考。
采取笔试或面试考核的方式决定拟聘人选。
1、采取笔试考试方式岗位。
(2)非中医类岗位笔试内容:《医学基础知识》;中医类岗位笔试内容:《中医基础知识》。
(3)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原始成绩+加分。笔试原始成绩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参加笔试岗位的综合成绩合格线=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综合成绩的平均分×60%,合格线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在综合成绩合格线以上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2、采取面试考试方式岗位。
(3)成绩计算: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加分。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即为考生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若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综合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人员,确定为体检对象。
(三)成绩查询
考生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市总医院网站(www.ssshosp.com)公布。
六、聘用办法
(一)根据各招聘岗位拟招聘名额,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由报考人员本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考人员未按时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二)招聘岗位拟体检对象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加试一场面试,综合成绩排名以加试成绩为准,决定体检对象。
七、考察、体检、聘用
(一)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计划生育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核,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审核。
(二)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部分项目,一般安排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要求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的项目在体检时告知。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申请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缺席体检及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需申请延期体检的,应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并与招聘单位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体检合格人员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综治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综治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联系其档案保管单位将本人档案寄至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的个人档案进行审查,并对其他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八、其他事项
(一)因报考人员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等原因最终造成岗位空缺的,原则上根据各岗位报考人员中的所有落选考生中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等额递补。
(二)各岗位拟聘用人员在2019年8月31日前仍未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未有特殊原因未将个人档案寄至石狮市人社局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石狮市总医院负责解释说明
网络报名入口:
石狮市总医院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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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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