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概念之间的关系(精选5篇)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一、法律逻辑学的功能定位

二、法律逻辑学理论教学思维探析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关于科学思维和表达的基础理论学科,它的抽象性往往使人在学习原理时觉得乏味,而思维的确定性和表达的灵活性又常常使人在运用逻辑时感到困惑。为了改变以往那种法律逻辑学教学高头讲章式的艰深和书斋摆设式的空泛,收到既能提高学生逻辑素养,又能陶冶学生高尚情操,既教书、又育人的双重效果,我在教学实践中作了一些探索:

(一)明确学习目的并激发受教者的学习兴趣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于任何一个法律逻辑学的初学者而言,单一地对他强调学科的重要性,倒不如让他对该学科产生兴趣更能让他对学习有欲望。本人在从事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深知法律逻辑学以抽象的推理让初学者生畏,如果一味地照搬教学大纲,很可能导致大多数学生听课如同嚼蜡,懈怠之心一生,再往后听讲如同听天书,实在贻害无穷。故本人在授课伊始便注重培养学生兴趣,比如春晚是国内收视率极高的节目,而近年来春晚有小品类节目以脑筋急转弯为卖点,以该节目为例,指出所谓脑筋急转弯其实不过是故意违反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而已。以此为例,学生会感觉看似晦涩难懂的法律逻辑学其实并不深奥,于是向学之心渐强。再比如,部分学生痴迷于侦探作品,有些甚至带到课堂上来看,针对此种情形,本人举出福尔摩斯如此深入人心,正是因为他屡屡使用科学的演绎法来侦破案件,而演绎法正是逻辑推理方式之一。

(二)采用参与式教学模式提高受教者的主观能动性

常言道:“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可见学习方法对于受教育者的重要程度,同时,高等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受教育者自学意识的树立,因此在法律逻辑的教学过程中,除了采取苏格拉底方法提高学生自己思考的能力,还应该让学生意识到作为法律逻辑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科学紧密相联系的,比如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要鼓励学生在课后多读社科类书籍,并不仅局限于法学书籍,从而达到知识的积淀,分析问题能够拥有更宽广的视角,正所谓: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三、法律逻辑学实践教学探析

(一)教学内容上要体现法律逻辑的特点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充分抓住法律逻辑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对于模态判断,要详细分析实际判断和必然判断的区别,对法律条文中常用的带有“应当”、“必须”、“可以”、“不得”之类的模态词的判断要进行逻辑分析。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如:“撤消”、“撤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人”等概念应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方面去区别。此外,为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结合案例讲授推理的逻辑性、有效性;为了提高学生的善辩能力,应把逻辑知识与法庭论辩技巧结合起来进行教学。诸如法庭辩论中反驳的基本技巧、法庭论辩中的论证、各种推理在法庭以及办案过程中的运用等等。

[关键词]逻辑逻辑学必然地得出

一、逻辑与逻辑学

表达的对象,那么就不能是各种各样的逻辑学说、理论。一个是所要表达的对象,一个是表达之后的结果,两者显然不同。不过,即便我们承认,程文这里所论述的“逻辑”是第二种理解意义上的“逻辑”,“逻辑学本身”即逻辑学所是的东西也不等同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程文举例说,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即逻辑本体。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逻辑本体,实际上是指逻辑学本体。当我们问“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是什么”时,按照程文的意思,也就是问“传统词项逻辑是什么”。而对此的回答则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这实际上也是“传统词项逻辑研究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我们怎么能说传统词项逻辑就是其所研究的对象即“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呢事实上,程文的意思应该是传统词项逻辑所表达的本体意义上的逻辑乃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尽管这种观点可能有问题,但这种表述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程文没有说清楚这一点,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其混淆了“逻辑”和“逻辑学”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此外,程文似乎有意于将某种逻辑理论(例如三段论)作为一个层次,而将以不同语言表述该逻辑理论形成的东西(例如亚里士多德表述的三段论和严复表述的三段论)作为另外一个层次。但问题在于,当其谈到“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的区别时,逻辑理论则相当于逻辑载体;而当其谈到“传统词项逻辑”及其不同的表述方式时,似乎又将逻辑理论放到了逻辑本体的层次。诚然,我们可以将后者视为在逻辑学层次上的再次分层。然而这种理解并不能全面地展现程文的本意,其中之混淆可见一斑。纵观程文,其为了反驳“无‘是’即无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确切地说,这里的形式逻辑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如果其指的是包括现代逻辑在内的所有逻辑学说的话,那显然是一个假的陈述。因为即便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自己也会承认,现代逻辑中没有“是”。而这样一来,程文也就至少失去了一半的意义)就将这个论题换为“无‘是’即无逻辑”

(显然将某种逻辑学说或理论与逻辑混淆了)。然后又将“逻辑”与“逻辑学”混为一谈,通过论证所有的逻辑学说或理论都可以没有“是”,进而说明其所要反驳的观点不成立,最终将该观点发挥为“无‘是’即没有逻辑学,没有逻辑,甚至也没有逻辑思维”,并对之一番痛斥。可以说,概念的混淆恰恰在程文的论证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逻辑与语言

如果说,从论点的转换来看,程文将逻辑视为逻辑学,这是一种混淆,那么在王文那里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混淆,即将逻辑学视为逻辑。

对于程文区分出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尽管这种区分并不清楚),王左立先生给予了批判:“因为逻辑理论所规定的只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对于逻辑理论来说,逻辑本体的假设不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可能由于程文对于“逻辑本体”概念并未做出清楚而准确的说明,所以在这里,王文使用了“逻辑本体的假设”一词。与程文中的混淆不同,王文取消了逻辑的独立意义,而将其归之于逻辑学,把逻辑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视作在逻辑学中做出规定的结果。这是另外一种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混淆,澄清这种混淆,必须确立这样的信念:逻辑有着区别于逻辑学的独立的本体意义。

于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疑问:逻辑本体即“逻辑’’是由假设产生的吗王文的回答是肯定,这是混淆逻辑与逻辑学的直接原因。反驳由三个部分构成。(1)要说明王文据以取消逻辑独立意义的理由并不充分,即将逻辑视为本体性质的东西并不会造成巨大的危害。(2)指出取消逻辑的独立意义会导致王文的观点内部产生问题。(3)给予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以较为合理的解释,以便明确,在这种意义上逻辑与逻辑学之间差别是不可以消除的。于是,即便我们相信或坚定地认为,存在“逻辑,,这样的东西,这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一种逻辑实在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逻辑实在论就是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王文在这里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论证,而是认为叶峰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正如叶峰所说的,“数学实在论与科学实在论是不同的观点”。数学实在论与逻辑实在论同样也是不同的观点,因为前者的问题源于其承认无穷数学对象的存在,导致了认识论难题;后者主要强调的乃是逻辑真理的客观性,以及逻辑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因此即便数学实在论被证明为是一种“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这并不代表逻辑实在论也是如此,至少这并不为前者的“错误”所直接蕴含。

但是如果承认“逻辑”这样的东西是实在的,那么麻烦似乎就可以消除了。然而,王文指出,如果逻辑是一种实体,那么我们就落人了“柏拉图主义的窠臼”。事实上,王文将弗雷格与柏拉图主义相提并论并不十分妥当,因为柏拉图认为我们感官所直觉的世界并不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世界,而是变动不居、虚幻的世界,是实在世界的表象或现象。但是弗雷格显然并没有这么做,他只是认为“思想是不能由感官感觉的东西”,而且“也不是表象”,所以它必须属于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义的承载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实际上逻辑并不是所谓的实体,它既不类似于实际存在的事物,又不是像飞马那样的虚构对象,也不像数学研究的抽象对象。因为实体要么被理解为“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此为第一实体),要么被理解为“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显然逻辑既不是个体,也不是所谓的属,正像数学关系本身不是实体一样(尽管实在论者认为数是抽象个体),逻辑也不是实体。

三、合乎逻辑与“必然地得出”

关键词:语义对立语义相对亲属词

1.引言

对于反义词的定义问题,大部分语言学家持相同看法,反义词指意义相对立或相反的词。

2.反义词

现代语义学利用义素分析理论、逻辑学中概念同异理论等来研究反义词问题,对反义词这一现象的认识大大深化,并找到了一些确定反义词的原则,提出了比较科学的反义词分类标准。现代语义学在分析反义词的语义关系时常用“对立”这一术语,也就是说反义词语义关系的基础即对立。

郭聿楷、何英玉在语义学概论(66)中指出;对立是在同和异的基础上建立的相互关系。词义对立是指两个义位间在同和异的基础上构成的不同类型的相互关系。

并非随便拿两个词来都可以进行反义词对比分析,如“人”和“关系”,“房子”和“宇宙”等,都不能进行这种对比分析。

逻辑学认为,概念有可比概念和不可比概念之分。两个可比概念有共同邻近的类概念(上位概念),如“轻”和“重”有共同邻近的类概念“重量”,“远”和“近”有共同的类概念“距离”,“男人”和“女人”有共同的类概念“人”,等等,这些都属可比概念。不可比概念则无共同邻近的类概念,如“人”和“树”的关系,“房子”和“宇宙”等等都属不可比概念。可拿来进行反义词比较的两个词只能是表示可比概念的两个词。也就是说,只有表示可比概念的两个词才能构成一对反义词。

义素分析理论、词义对立理论、逻辑学中的概念同异理论都被成功地运用到反义词的分析研究中。

从义素分析的角度看,有共同元义素的两个义位,也就是有共同上位义位的两个义位,才能构成反义词。从逻辑学的概念同异关系的角度来看,只有表示全异关系的两个词才能构成反义词。从词义对立的角度看,反义词的对立关系属交叉对立类型。(郭肇楷何英玉2002语义学概论)

喻云根在《英汉对比语言学》中也指出:词汇里,词义的性质相同,而具体的逻辑内容相互矛盾或对立的一些词,彼此互为反义词。反义词的语义从逻辑上看,都是同一上位概念的几个矛盾或对立的下位概念。从义素上看,反义词之间只有一个义素的差别,其他的义素都相同:

boy[+人-成年+男性]

girl[+人-成年-男性]

一对成反义关系的义位必须有共同的元义素,或者说必须有共同的邻近上位义位。所以,反义词表示的语义对立是同一范畴、同一属性、同一类运动或状态中语义的对立、矛盾、不相容。

王文斌{2001}指出:在语义上既表示彼此对立又表示相互依存关系的词是对立反义词,也称关系对立词(relationalopposites)。也就是说,一方的存在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彼此形成一个对立的统一体(converseantonyms),对立反义词的词义相互依存。对立反义词之所以也称为关系对立词,其原因是对立反义词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如时空关系、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方向关系、所属关系等。(王文斌2001,P224)如:own―belongto、up―down、come―go、host―guest、buy―sell、husband―wife等等。这些对立反义词都具有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每一对都构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如果我们说Maryownsthisbook,在逻辑上就等于说ThisbookbelongstoMary。

3.2相对词与反义词

相对词和反义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还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语义相对词与其他反义词一样,既有共同义素,也有对立的义素。如“买”和“卖”二词的义素构成中有共同义素,都包括诸如“商业行为”、“物与钱交换”这些义素;二词中有包含不同的、呈相对关系的对立义素:一是“以钱换物”,一是“以物换钱”。这种相互对立的义素正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出发点表示同一对象,两者互为依存。与其他类型的反义词不同,每个语义相对词在每一情景中都暗示另一词的存在并以后者为存在条件。其他类型的反义词无此特点。如“张三是男人”并不意味着某个“女人”的存在;“飞机在起飞”也并不意味着另一某物在“降落”。这些反义词只是在语言体系中有相对立的另一词存在。所以,语义相对词可视为反义词中的特殊类型。

伍谦光(1987)也指出,有些词在语义上不是矛盾的或相反的,而是相对的,有了其中一个,就会暗示还有另外一个或引起另外一个来;他还指出相对关系有两种情况:

1)强相对关系:如“买”、“卖”之间,“夫”、“妻”之间

Hesoldabooktome.

Iboughtabookfromhim.

上句说“他卖给我一本书”,也就是说“我从他那儿买了一本书”,两句话的意思完全相同,陈述的是同一个事实:我和他之间在买卖书。

2)弱相对关系:某三个词之间存在的相对关系:

MikeoffersagifttoJane:Janeeitheracceptsthegiftorrefusesit.

这句话表明这样一种相对关系:亨利送给珍妮一件礼物,她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二者必居其一。

4.亲属关系词

需要特别提到的一点,许多书上提到表亲属关系的成对词属于对立反义词,这种观点不太准确,因为有部分亲属词不属于此列。《现代语义学》中,束定芳教授举例:father,mother;brother,sister;father,son属于关系反义词;王文斌教授在《英语词汇语义学》中也有同样的例子出现。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father,mother;brother,sister等成对亲属词不属于此类反义词,其中只有father,son属于关系反义词。“父子”,“母女”,“夫妻”等成对的反义词在同一情景中都能相互依存,一方存在暗含另一方存在的特点,所以这些词是语义相对词,也就属于关系反义词。但像“父母”,“兄妹”等词虽然有相互依存的特点,比如说有“父亲”必然有“母亲”;但这些成对亲属词并不是从不同方向,不同角度表示同一种亲属关系,也不表示相互对立的亲属关系。例如,“父亲”不是“母亲”的“父亲”,“母亲”也不是“父亲”的“母亲”;这和“丈夫”,“妻子”之间的关系不同,“丈夫”是“妻子”的“丈夫”,“妻子”是“丈夫”的“妻子”。“父亲”,“母亲”是相对于“子”“女”说的,是“子女”对他们的称谓,所以,“父亲”,“母亲”只能与“儿子”,“女儿”构成对立亲属关系。

“兄弟”和“姐妹”也不属于对立的亲属词,因为“兄弟”的存在不一定以“姐妹”的存在为前提,有“兄弟”不一定暗含着有“姐妹”。但如果把这一对词换成两对就可以了,即“兄”和“弟”,“姐”和“妹”,这两组词可以称得上是关系对立词。

郭聿楷、何英玉在《语义学概论》中提到,语义相对词可以在两个句子中相互代换,代换时,会引起句子的主客体换位,但两句话表示的事实都是同一个:

Johnsoldacartomike.

Mikeboughtacarfromjohn.

这两句话中的语义相对词“买”和“卖”相互代换,代换后,第一句话的主体John变成第二句话的客体,第一句话的客体Mike变成第二句话的主体,但两句话表示的客观事实是同一个,即“John和Mike之间买卖过汽车”,两句话只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出发点陈述同一个事实。

TomisthehusbandofMary.

MaryisthewifeofTom.

这两句话中的语义相对词“丈夫”和“妻子”相互代换,代换后,第一句话的主体Tom变成第二句话的客体,第一句话的客体Mary变成第二句话的主体,但这两句话也是从不同角度陈述的同一个事实:“Tom和Mary是夫妻”。

我们用同样的方法来验证一下“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姐妹”这两组词,看成对词之间是否可以进行这种句子间的代换:

MrSmithisMary’sfather.

如按上述主客体交换后,把“父亲”代换为“母亲”,代换后,这句话变为:

MaryisMrSmith’smother.

这两句话是符合语法的,但显而易见的是第二句话完全不符合语义逻辑关系,两句话所说的更不是同一个事实,所以这组词不是相对亲属词,也就不是关系反义词。

同样的方法验证“兄弟”和“姐妹”:

TomisJohn’sbrother.

把brother代换为sister,主客体Tom和John颠倒位置,得到句子:

JohnisTom’ssister.

很显然,这句话也是不符合语义逻辑关系的,从而说明了这对词也不属于关系反义词。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证明son-daughter,grandfather-grandmother,niece-nephew,aunt-uncle等亲属关系词不属于关系反义词。

亲属词有哪些种类?哪些种类属于关系反义词?哪些不是?

王逢鑫(2001)指出:亲属词是表示亲属关系的词。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类互反关系,包括亲嗣关系、配偶关系和血缘关系。亲嗣关系指父母与子女的垂直关系,这类亲属词有father-son、father-daughter、mother-son、mother-daughter这四种关系。这类表亲嗣关系的亲属词都属于关系反义词;配偶关系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性之间的水平关系,即husband-wife、father-mother、aunt-uncle、grandfather-grandmother等,这类关系词中除了husband-wife之外,其余的表配偶关系的亲属词不是关系反义词;血缘关系指除亲嗣关系以外的具有相同血统的亲属关系,包括不同辈分之间的垂直关系如,如grandfather-grandchild、uncle-nephew等,也包括相同辈分之间的关系,如brother-sister、niece-nephew等,其中表垂直关系的亲属词属于关系反义词,表相同辈分关系的不是关系反义词。

所以,我们在界定关系对立反义词时,不能笼统的把亲属关系词都纳入其中,而要把一部分特殊亲属词(上文已列出)排除在外,

5.结语

本文对英语中的关系对立词进行了分析,指出关系对立词属于反义词,称为对立反义词或关系反义词;文中重点提到亲属关系词,其中部分亲属关系词不属于关系对立词,也就不是对立反义词或关系反义词,并结合句子的换位进行了验证。我们在学习对立反义词时应该注意到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避免在语言使用中出现错误。

参考文献:

[1]郭聿楷,何英玉.语义学概论[M].北京: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2]束定方.现代语义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3]王逢鑫.英汉比较语义学[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

[4]王文斌.英语词汇语义学[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5]伍谦光.语义学导论[M].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1唯物主义反映论

同样难能可贵的是,狄慈根不仅仅看到了认识的根源是客观物质,还认识到认识对客观存在具有反作用。他批评机械唯物主义看不到思维的能动作用,并且用比喻艺术性地描述了认识的这一特点。他说:“创造出来的精神这个自然之子却是一盏明灯,’已不仅能照亮自然界外部,而且也能照亮自然界内部”’4{。这句话中“自然界外部”是指人的精神世界,即人的思想和意识;而“自然界内部”则是指客观存在、物质世界,“精神”正是由于具有某种能动作用,才能反过来照亮“自然界的内部”。

2实践观

在认识的过程中,狄慈根对实践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也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思考。狄慈根强调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主要是从两个角度来论述。

狄慈根将实践放在非常重要、无可取代的地位来考察其与认识的关系,是与哲学相一致的实践观。但他在具体思考实践是什么的问题中,只是肯定生产活动、阶级斗争、科学实验等具体活动都是实践活动,而没有意识到实践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特点,也没有深刻地认识到生产实践是实践中决定性的内容。

3真理观

狄慈根的真理观首先是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的,他认为智力、思想并不产生真理,“真理必须是客观的……’已必须是’已的一定对象的真理。坚决地反对存在无对象的真理、主观的真理。这就是说狄慈根看到了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已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在这一点上,他的思想是科学的,我们应该予以充分肯定。

在此基础上,狄慈根又论述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他认为绝对真理就是指真理本身,是“一般化的真理”;而相对真理是指绝对真理的“部分”。他说:“我们所认识的……是相对真理或自然现象”,即是说人的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只能得到相对真理的认识。对这个说法,列宁是I一分赞同的,他曾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著作中引用过狄慈根的一段话:“画家当然赶不上他的模特……几千年来最流行的逻辑是这样说:真理就是我们的认识与其对象的一致。从来没有什么话比这更加愚蠢。图画怎么能同’已的模特‘一致’呢当然,近似是可以的”。狄慈根强调相对真理相对于无限发展的世界整体过程来说是相对的,而相对于特定的内容而言则是客观的。而认识的相对性是推动认识不断深化、不断接近绝对真理的一个过程。

狄慈根的真理观还包含了真理与谬误的关系。他提到二者依据一定的条件可以相互转化。他认为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区别,都有一定的限度,都以与某个个别对象的关系为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狄慈根的真理观不仅是唯物的,而且也是符合辩证法思想的,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重要体现。

4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

黑格尔最早在他的著作《逻辑学》中提出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同一思想,他认为三者是同一门科学。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批评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想,另一方面也基本上赞成他的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例如马克思的《资本论》就使资本的辩证法、资本的认识论和资本的逻辑学,该著作本身就是这三者同一的典型和体现。但马克思生前对这一原理并没有做出过明确的阐述。后来列宁继承了这一仟务,指出:“虽然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已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我们往往将列宁看作是马哲史上第一个明确、系统地阐释这一原理的作家。其实,在列宁之前,狄慈根就曾经提出了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思想,并对列宁产生了重大的启发作用。

首先,狄慈根通过对形式逻辑的批评来阐述辩证法与逻辑学的同一。狄慈根批评了形式逻辑只限于主观思维领域的判断推理,不能辩证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旧逻辑学的一个根本错误是’已误以为知觉是人类精神汲取认识的最后根源……’已把思维工具孤立起来。””而且,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或定律是繁琐而又浅陋的,不可能全面、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因此,’已不可能成为指导人们认识世界的科学方法。而辩证逻辑学则不同,形式逻辑的缺点恰恰正是’已的优点。’已研究的概念的矛盾运动是以现实世界的矛盾运动为基础的,’已是在更广阔的领域中思维,能够看到同一中包含的差异、静止中的变化,因而’已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

同时,狄慈根还论证了逻辑学与认识论的一致-r}。他提出在辩证逻辑学中,思维形式与内容是统一的,逻辑体系不仅仅是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具有反映真实世界的功能。研究思维体系和规律的逻辑学和研究反映过程的认识论是一致的,不能将’已们割裂开来。若逻辑学离开了认识论,仅仅讨论归纳和演绎等认识方法,思维就失去了客观内容成为无内容的空洞的思维。而认识论本身就是一颗科学的严密的逻辑体系,离开了逻辑学,认识论体系就无法得以建立而成为混乱的一盘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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