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处于舆论风口浪尖。2月4日晚间,该所因在官网上发布《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文,再次遭到诸多网友“讨伐”。
文中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随即,该说法在网上引起了铺天盖地的批评,“瑞德西韦被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了发明专利”的说法甚嚣尘上。背后事实究竟如何?武汉病毒研究所是否有权利申请发明专利?与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德)的药品专利是否构成冲突?这一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中顺利通过?
发现药品最新用途
可以申请用途专利
用途专利,是指将已有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告诉记者,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瑞德西韦用途专利,确有法律依据。公开资料显示,瑞德西韦是核苷类似物,目前在刚果(金)开展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Ⅱ和Ⅲ期临床研究。“原用途是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现在发现可以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这是该药物的新用途,所以从专利申请角度是可以的。当然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原研药的基础化合物专利,这是基础。”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万艾可,即“伟哥”,原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后来发现对男性阳萎有非常好的疗效,所以该药物又被申请了新用途专利。
“专利是抢不了的,这是专利领域的常识。”采访中,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说,“在专利领域,药品是你发明的,跟这个药品怎么用是两回事。”
原研厂商已有申请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但是,2019新型冠状病毒于2020年1月2日才被确定,1月5日分离到病毒毒株。“这意味着,在1月5日之前,不可能有人对瑞德西韦是否具有抗新型冠状病毒的效果进行研究或实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说。
“从专利法来说,武汉病毒研究所对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方法发明享有专利申请权,其于1月21日申请专利是正当行使其专利申请权,不存在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情形。”董炳和说。
董炳和表示,判断某个人申请专利是不是“抢”,关键在于这个人是不是有专利申请权。新的化合物与化合物的新用途是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已有化合物的这种用途与那种用途,也是不同的发明创造。根据现有信息,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用途,是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研究团队发明的,不是从吉利德那里抢来的或抄来的,是武汉病毒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相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冠状病毒是上位概念,可以包含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甚至人为制造出来的。从专利保护范围的角度说,上位概念覆盖了下位概念,也就是下位概念落入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董炳和说。
并不掌握制备方法
用途专利意义不大
姚兵兵说,当专利涉及产品已经具有广泛的治疗用途时,专利权人可能很难证明并获得救济,“因为制造者和销售者可能仅仅是为了已经存在的非侵权的医疗用途而分别制造和销售药品,然后医生在治疗行为中使用该药物,到底是用于受保护的新用途疾病还是原用途疾病,往往很难证明”。
董炳和指出,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专利,法律上没错,但道德上应谴责。“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防御性公开,把技术细节全部公开以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防止有人申请专利,自己也不要申请专利。”他呼吁武汉病毒研究所在申请文件公布后主动请求撤回申请。
对此,董炳和认为,申请专利是市场行为,是为竞争目的,不必在道德上拔高,更不要扯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没有产品专利,不掌握制备方法,在与原研药厂商的谈判中是没有多大作用的。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之时,想靠这样的方式制约国外原研厂商,恐怕只能是延误时机。至于说国外原研厂商以专利要挟,我国还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对其进行约束。(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