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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11:10:02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一旦得到正确使用和有效保护,将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利器;它已成为国家振兴国民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增强综合国力的强大动力。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进一步揭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意义和现状,分析其侵权原因,制定有效的保护策略,不仅有利于商标注册人,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国不仅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赞赏,而且建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和司法队伍。十年来,中国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近15万起,包括大量假冒茅台、凤凰、可口可乐、索尼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重大案件,依法追究一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发展了中国的商标事业和市场经济。然而,不言而喻,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商标专用权的流失、淡化、弱化和损害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相当严重,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自我保护薄弱。有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商标一旦注册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商标专有权自损自灭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广东佛山某企业,到期未能及时续展注册,毁了苦心经营十余年的著名商标。广东省有上千个类似的案例。商标公告中公布的部分商标可能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且未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的;有些人被利润蒙蔽了双眼,为了赚取高额的许可费不惜伤害消费者。比如南海平洲冰箱上的“日治”商标被许可给浙江十多家企业,不到一年许可费就超过300万元,对被许可方生产的冰箱质量视而不见。因质量低劣,消费者投诉、投诉此起彼伏,商标被商标局撤销。别人不调查分析市场,不指责放任,和平共处。有的甚至无视,不配合执法部门,直到市场被别人占领。
第二,行政干预。一些政府或部门领导干预企业商标专用权。有的一笔一划就判断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有的在“照顾整体利益”的冠冕堂皇的美言下,强迫商标注册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更有甚者,有的滥用职权,千方百计恐吓威胁企业,强迫企业自动取消或放弃商标专用权。这种种对企业合法民事权利的粗暴行政干预,使企业忍气吞声,不敢出声,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有些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去向束手无策。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下订单来放弃。由此出现了违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意愿的“强行嫁接”现象。商标纠纷数量增加;一批曾经脱颖而出,独领风骚的有前途的商标消失了。
第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保护主义者误以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当地致富的捷径。他们要么对侵权假冒视而不见,要么默许许可,要么包庇鼓励。执法机关到了,就会通风报信,不法分子就逃之夭夭,逍遥法外;一旦侵权人被查处,就有人迫不及待的为他说情,为他开脱。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侵权和打假不会趋同,反而会愈演愈烈;有些假冒商标是违法的,5->傲慢无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执法机关检查的。类似湖南宁乡“打假受保护,打假罢官”,也绝不是违法者野心长久,保护者威信扫地的唯一案例。
第五,执法不严。由于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守法、执法不严的问题。表现在;概念混乱,定性不准确,混淆一般侵权,假冒伪劣,制造销售伪劣商品。适用法律主观随意,明显是商标侵权,但必须根据推测机械处理;显然,侵权的对象是商标,但必须牵强附会,与《产品质量法》捆绑在一起。显然是商标注册人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案件,但必须规避法律,不得依法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明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不愿意移交或者接受的;明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管辖的案件,却要越权处理。
第六,消费心理异常。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盲目追求高品质名牌的虚荣心理已经出现。似乎只要是名牌,无论真假,都能身价百倍,光彩无比。于是乎,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也愿意慷慨解囊,津津乐道,洋洋自得。难怪10元会有4双“花花公子”袜子,20元会有一条“金狮”腰带,30元会有一件“鳄鱼”衬衫,40元会有一条“彪马”牛仔裤。人们变态的消费心理客观上为假冒商标商品提供了市场,使得侵权行为容易得逞。
(三)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护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企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热点话题。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通常采取“不告知或不予理会”的司法方式。但是,在正在摆脱传统计划经济桎梏、刚刚开始市场经济建设的中国,在一个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行,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与消费者的社会保护当前,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提高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正确的社会保护责任策略。
可以断言,全社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抵制假冒商品的那一天,就是商标侵权和假冒受到毁灭性打击的那一天。
一般来说,“中国名牌产品”必须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有些产品,比如鄂尔多斯羊绒衫,不仅是中国名牌产品,也是中国驰名商标。这两项荣誉在相互识别的过程中也具有相互借鉴的价值。
然而,中国名牌产品与驰名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3.他们的对象不一样。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中国企业的产品,不接受在该国(地区)使用外国产品的申请。
4.他们的评价机制是不同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复审办法》,驰名商标将由企业荣誉变为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批量鉴定认定。这一新规定意味着,批量评价驰名商标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产品目录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未列入当年评估目录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6.他们决心的后果是不同的。驰名商标经确认后,比普通商标更能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手段,采用“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的,可以将该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提交商标局仲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审查办法》的规定,没有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主要是给企业一种荣誉,这是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保护商标权的意义》。希望大家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