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文物博物、图书资料、
群众文化、艺术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
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苏人办[2001]58号
各市、区人事局,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劳动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
区劳动人事局,苏州市文化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实施意见(试行)》(苏人发[2001]4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程序,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专业职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将实行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
艺术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更好地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省人事厅职称办苏人通[1999]142号文、苏州市苏人发[2001]4号文的有关要求,现就文化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评聘分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对职称工作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使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事职相符,人适其职,责权利统一,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专业水平,搞好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配置,优化人才结构比例,使得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强专业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设岗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事择人的原则。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依据各单位的功能、任务、规模、人才现状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岗位设置
(一)文物博物专业
1.正高级岗位(研究馆员)原则上设在市级以上的博物馆。根据当前市博物馆的历史地位和发展规模,市级博物馆2-3个岗位,对于文物资源丰富的市级博物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岗位,但最多不能超过5个岗位;县级博物馆原则上不设正高级岗位,对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县级博物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1个正高级岗位。市级文管办可设1个岗位;县级文管办原则上不设正高级岗位。市级纪念馆可设1个岗位;县级纪念馆原则上不设正高级岗位。
2.副高级岗位(副研究馆员)市级博物馆各业务部门可设1-2个岗位,县级博物馆可设2-3个岗位。市级文管办可设2-3个岗位;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市级文管办,可适当增加岗位,但不宜超过5个岗位;县级文管办可设1个岗位;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县级文管办可适当增加岗位,但不宜超过3个岗位。市级纪念馆可设2-3个岗位;县级纪念馆可设1个岗位。
3.中级岗位(馆员)应根据各级文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及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4.初级岗位(助理馆员和管理员)设在各级文博单位的部、室、组。岗位数额,应根据高、中、初岗位比例和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有关单位文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参照上述设岗意见及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在各级文博单位,既从事管理工作,又从事专业工作、技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二)图书资料专业
1.正高级岗位(研究馆员)
原则上设在市级以上的图书馆。根据当前我市图书馆的历史地位和发展规模,可设3-4个岗位;县(区)级图书馆原则上不设正高级岗位。
2.副高级岗位(副研究馆员)市级图书馆各业务部门原则上可设1-2个岗位;县(区)级图书馆原则上可设1-2个岗位。对评估定级为“一级图书馆”的县(区)级图书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岗位,但不宜超过3个副高级岗位。
3.中级岗位(馆员)岗位数额,应根据各级图书馆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及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4.初级岗位(助理馆员和管理员)设在各级图书馆的科、室、组。岗位数额,应根据高、中、初岗位比例和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系统图书馆(室)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参照上述设岗意见确定。在各级图书馆单位,既从事管理工作,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群众文化专业
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群众艺术馆。市级群艺馆可分别设3-4个岗位;县级以下(含县级)文化馆原则上不设正高级岗位,对一些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各种创作奖)的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正高级岗位。
2.副高级岗位(副研究馆员)
市级群艺馆各业务部门可设2-3个岗位;县级文化馆可设2-3个岗位;乡镇文化站原则上不设副高有岗位。
3.中级岗位(馆员)
岗位数额,应根据各级群艺馆(站)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及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4.初级岗位(助理馆员和管理员)
设在各级群艺馆(站)的部、室、组。岗位数额,应根据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和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在各级群艺馆(站),既从事管理工作,又从事专业工作技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四)艺术专业
1.正高级岗位(艺术一级)
省辖市级文艺单位可设正高级岗位;县级文艺表演团体单位原则上不设正高级岗位;对一些特殊剧种的传人以及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各种创作奖、文华奖、梅花奖)的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正高级岗位。
2.副高级岗位(艺术二级)
县级文艺表演团体单位可按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5-10%的比例,设置岗位;县级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可按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10-15%的比例,设置岗位。
3.中级岗位(艺术三级)、初级岗位(艺术四级):
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各级文艺表演、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可参照高、中、初各级岗位比例)。
4.其他单位的文艺表演、艺术创作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参照上述设岗意见确定。
各级文艺表演团体、文化事业单位既从事管理工作,又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四、高、中、初各级岗位比例
1.博物馆
市级博物馆见下表。
县级博物馆:高级岗位(含正高和副高)5-10%;中级岗位25-35%;初级岗位60-65%。
2.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文管办见前表。
县文管办;高级岗位(副高)10-15%;中级岗位35-40%;初级岗位45-50%。
3.纪念馆:
市级纪念馆:高级岗位(含正高和副高)10-15%;中级岗位35-40%;初级岗位40-45%。
县级纪念馆:高级岗位(副高)5-10%;中级岗位30-35%;初级岗位50-55%。
4.各级各类文博单位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25-30%以内。
市级文物博物单位结构比例表
〖BG(!BTXDF〗〖BHDFG22,FK8,K16,K8,K8F〗类别
高级
(%)中级(%)初级(%)FK8,K16,K8,K8F〗
市博20-30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以内)40-4535-40
戏博10-20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以内)40-4540-45
民博10-20
碑博10-20
市区文保所10-20
文物商店10-20
市文管办30-35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以内)40-4520-25
古建工程处10-20
1.市级公共图书馆:高级岗位(含正高和副高)15-30%;中级岗位40-55%;初级岗位30-40%。
2.县(区)级公共图书馆:高级岗位(副高)5-10%;中级岗位30-40%;初级岗位55-60%。
3.其他系统图书馆(室)的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参照公共图书馆相同规模和本单位的具体
情况确定。
4.各级各类图书馆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25-30%以内。
1.市级群艺馆:高级岗位(合正高和副高)30-40%;中级岗位40-45%;初级岗位20-30%。
2.县(区)级文化馆:高级岗位(副高)5-10%;中级岗位35-40%;初级岗位50-55%。
3.乡镇文化站:中级岗位30-35%;初级岗位60-70%。
4.其它系统从事群众文化艺术工作的岗位设置,参照上述设岗意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5.各级各类群艺馆正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25%以内。
1.文艺表演单位
(1)市级有关单位见下表。
市级文艺表演、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表
类别高级(%)中级(%)初级(%)
艺术表演团体
苏昆剧团25-35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30%以内)35-4525-35
歌舞团25-35
滑稽剧团25-35
评弹团25-35
锡剧团25-35
文化艺术事业单位
剧目工作室70-90(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60%以内)10-2010-20
文艺创作室70-90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60%以内)10-2010-20
国画院70-90
美术馆60-80
(正高控制在高级岗位的50%以内)20-3020-30
吴作人艺术馆60-80
版画院60-80
评弹学校25-35
艺术学校25-35
电影公司10-1520-4035-45
演出管理处10-1520-4035-45
(2)县级文艺表演团体单位:副高岗位5-10%;中级岗位20-30%;初级岗位40-60%。
(3)其他系统单位文艺表演专业岗位的设置可参照上述比例与本单位的个体情况而设定。
(4)各级各类文艺表演单位的正高级岗位数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30%以内。
2.文化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
(1)市级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高、中、初级比例见上表。
(2)县级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副高岗位10-15%;中级岗位30-40%;初级岗位40-50%。
(3)其他系统文化艺术创作研究人员专业岗位的设置可参照上述比例与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设定。
(4)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的正高级岗位数一般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40%以内。
五、审批程序
各级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站)、文艺、文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高、中、初级岗位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设岗方案,明确岗位职责,经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报相应的职称工作部门批准。
六、附则
1.各地情况不同,同一级别同一性质的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站)、文艺、文化事业单位其规模、任务和人才结构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各地各单位的岗位设置应在总规定范围内从实际出发,合理地设置岗位和确定比例,特别是高、中级比例,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可能逐步调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2.对现已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和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3.对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单位,应合理控制好评聘数额与专业结构,逐年逐步到位。
4.对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和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