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价值观”,包含了中国文物文物价值观三个词汇。
中国,是一个现代国家概念。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成果证实了中华文明拥有5000年的发展史,证实了苏秉琦先生提出的早期中华文明发展具有“满天星斗”式的大格局以及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特征:距今5800年前后,黄河长江中下游和西辽河出现文明迹象,距今5300年以来,中华各地陆续进入文明,距今3800年前后,中原地区成为中华文明总进程的核心和引领者。中华文明起源中国国家起源的模式,决定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就是5000年来发展形成的中国知识体系。同时在中国文化形成过程中,从来就不乏与域外文明及文化的交流,所以今天的我们的观察和研究必须具有国际的视野。
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就是文物价值观。文物包括了丰富的类别,如何提炼不同类别文物的共同价值呢?中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从1960年代起,确定的表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
基于对三大价值的认识,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列举了5类文物保护对象:“(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列举的文物仍旧是这五大类,仅在顺序和局部表述方面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两类保护对象:一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二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
的新发展
“将过去物品和构筑物视为遗产的界定,以及与之有关的防护修复和保护政策,是与现代化进程同步前进的,目前已被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这种认识促成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它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从国家到国际的过程。我国参与其中特别是参与构建《世界遗产名录》以来,国际组织所倡导的世界遗产价值观对我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下面从3个方面作一下回顾。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公约》和国际专业会议传播的价值观
1.《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及其《操作指南》
教科文组织(UNESCO)是联合国的国际多边智力合作专门机构,它坚信世界和平必须建立在人类道德与智力团结的基础上,不断寻求建设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方法。创立世界遗产的理念,保护体现优秀的普世价值的遗迹,支持文化多样性,来建设跨文化的理解,就是其中一个方法。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推出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的概念,需要在国家一级和国家之间建立机构和机制。这是建立《世界遗产公约》的初心,一个高尚的也是艰巨的目标。为此设立了一个政府间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WHC),选择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建立《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1985年我国批准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一员。《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倾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对比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义和《世界遗产公约》对于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到,两者虽然在分类方法上有一定差别,但是所表达的价值观是很接近的,反映了1950年代直至1980年代初的文物观在本质上的共同点,即保护对象第一是物质的,第二是有价值的,第三其价值可以从历史艺术科学三个角度进行观察。
作为一个世界各国政府间的文件,《世界遗产公约》重点规定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没有对突出普遍价值(OUV)进行定义和制定评价标准,把这个任务留给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由世界遗产委员会组织三个咨询机构和一些缔约国专家起草一份《操作指南》。这是一个非常智慧的做法,因为《公约》轻易是不可以更动的,而《操作指南》自1977年发布以来,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个新的版本。它及时地呼应联合国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主题的新政策,反映遗产领域有关学科研究的新成果,引导遗产保护工作的方向。《操作指南》明确了突出普遍价值的定义,即:“突出普遍价值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提出了评判遗产是否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同时提出依据文化遗产标准申报的遗产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史晨暄博士的思考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可以看到,《操作指南》2015版对价值评估标准部分的条文与2005版基本没有重要改变。
2.《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以下简称《多样性宣言》)对“文化”作了这样的定义:“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多样性宣言》阐述了文化多样性对个人以及人类的重要性:“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因此联合国和各国都应该奉行“文化多元化”的政策,来确保属于多元的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和睦共处。就是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和平发展的基础。
《多样性宣言》的原理来自人类学。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人类学的先驱费孝通先生从中国传统文化出发,对人类文明的前景提出了一个宏大的理想:“在讨论全球化这个话题的时候……‘和而不同’的状态,是—种非常髙的境界,它是人们的理想。但是要让地球上的各种文明,各个民族族群的亿万民众,都能认同和贯彻这个理想,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后来,我又进一步提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设想。这几句话表达了我对未来的理想,同时也说出了要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我认为,如果人们真的做到‘美美与共’,也就是在欣赏本民族文明的同时,也能欣赏尊重其他民族的文明,那么,地球上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就达到了一种和谐,就会出现持久而稳定的‘和而不同’。”
费孝通先生的论述,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多样性宣言》,了解中国传统文化深厚宏远的内核,也更清晰地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伟大意义。现实世界的文明冲突,恐怖主义的武装力量摧毁人类遗产的行为,恰恰也从反面说明了“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大智慧。
3.《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物质遗产公约》)起草国之一。该公约的定义有3层含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2)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保护指即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非物质遗产公约》前言中特别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存在着“内在相互依存关系”,在《非物质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之间建立了联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很直观地看到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工具和某些文化场所与中国文物古迹之间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为代表的专业组织成果
1.建立了完整的古迹遗址保护体系
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了《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通常称为《威尼斯宪章》。它的宗旨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成立,它是古迹遗址保护修复领域的唯一国际非政府组织,后来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威尼斯宪章》是理事会的一面理论旗帜。此后理事会发布的很多文件都宣称是延申《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形成一个体系。
首先是保护领域得到拓展。《威尼斯宪章》将保护对象统称为“历史古迹”,重点在于欧洲传统的纪念物(Monument)。以后由于保护对象包含范围的开拓和对保护对象特性的精确定义,需要对不同的对象提出更有针对性更加深人的保护原则和技术要求,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文件,举例如下:
《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佛罗伦萨,1982年)
《保护历史城锒与城区宪章》(华盛顿,1987年。2011年ICOMOS第17届大会通过《关于维护与管理历史城镇与城区的瓦莱塔原则》,对《华盛顿宪章》进行了更新。)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洛桑,1990年)
《乡土建筑遗产宪章》(墨西哥,1999年)
《木结构保护准则》(墨西哥,1999年。2017年ICOMOS第19届大会通过《木质建成遗产保护准则》,替代原准则。)
《工业遗产保护宪章》(下塔吉尔,2003年)
《建筑遗产分析保护与修复准则》(津巴布韦,2003年)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2005年)
《文化线路宪章》(魁北克,2008年)
保护领域的拓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文物古迹的范围。一些文件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进行更新,也说明了该领域从理论到实践出现了根本的进步。这些文件,都提供给我们如何理解和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新思路,也对保护思想和技术手段作出新的总结。
其次,也有一些文件对《威尼斯宪章》所建立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基本程序中的某一环节进行更深人更具体的阐述。比如: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保护中的教育与培训准则》(斯里兰卡,1993年)
《古迹,建筑群及遺址的记录工作原则》(索非亚,1996年)
2.区域性发展
按照《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年)的规定,该组织的每一个国家委员会都应当制订符合自己国家特点和保护要求的宪章。
(1)《巴拉宪章》,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1979年在巴拉通过,以后经过几轮修订。《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制订时,曾经学习和参考《巴拉宪章》1988版。
(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China)主持制订,2000年在承德通过。《准则》采取了中外专家合作的制订方式,总结中国文物保护的历史经验,吸收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益理念,对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方法论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定和阐述。它是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的行规性文件,与《文物保护法》一起构成了中国国家级的保护工作原则与评价标准的框架。《准则》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来适应快速发展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需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会根据需要发起组织一些专题的专家研讨会,就区域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成果。
(3)《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和最后通过。《会安草案》按照保护亚洲文化遗产真实性的要求,试图建立一个区域性标准。文件的理论部分对于亚洲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阐述和面临的威胁总结得十分准确。而且在分类论述不同对象的保护方法时,详细地解说了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保护要求。
为此,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WHC)于2007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组织和17个国家的60余位专家,基于对三处遗产地保护工程的考察和讨论,形成了两个文件:一是《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以下简称《北京文件》),二是《关于北京世界遗产地保护与修复的评价与建议》。
会议和会议文件从理论角度,吸收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突出成果,特别是核心价值观,将在文化多样性视野下的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从价值判断环节延伸到保护修复的环节,应该看到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同时通过深入的专业性交流,专家们吸收了中国和东亚地区的经验,充分肯定了中国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将起到长期指导作用。
(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对中国的影响
1.世界遗产的申报和管理监测制度带来的深刻影响
1992年,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中增加了“文化景观”类型,我国的庐山五台山杭州西湖红河哈尼梯田和左江花山岩画先后列入名录。这5项遗产全部符合标准iii,同时分别符合其他标准。而在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中,没有西湖梯田这样的项目;花山岩画虽是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在世界遗产中归类不同,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它符合标准iii和标准vi,后者即“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性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也采用了一个新的视角。
文化景观的原理来自地理学。一批中外专家认为,文化景观的独特价值反映和展示在:“1)人与自然不可分割和谐互动方式的多样性;2)使现存传统文化和正在消亡的文化的遗存得以真实保存的纽带,3)强大信念传统艺术习俗里所赋予的人与自然之间特殊的精神关系;4)象征着人类创造技能和传统生活方式的社会价值观,5)是需要传递给后代的珍贵‘活景观’遗产”。
2.我国关于文化遗产诸概念的界定
3.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当前中国文物价值观的描述
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在此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此后的30多年则受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强大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对“文物保护”的覆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界定,文化遗产是一个大范畴,不可移动文物是其中的一个类别。我们应该坚持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同时接受和借鉴中国和国际文化遗产理念的合理部分。这是我们思考的前提。现在,我们全盘接受了“保护的目的是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的表述方法(《准则》2015版第2条),因为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实际。那么我们当前如何去考虑对文物“历史信息及其价值”进行认识与描述呢?笔者提出以下方案,希望引起讨论。
(一)当前文物价值观的基础
1.中华多民族文化是中国文物价值观的基础
尊重和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出发点,保存和延续人类文化多样性是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基础。同样,中国传统的知识系统是中华文明的核心。古代中国的政治与文化格局是多元一体,当代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各个民族以至不同区域的人民共同构建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文化,五千年来延绵不绝。费孝通先生对于“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理想,不仅适用于世界各国之间,同样也适用于我国各民族之间。中国不可移动文物是物化的中华文化。保存和延续中华文化是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目的,对于增强国民的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中华文化是中国文物价值观的基础,它既包括延绵不断的古代文明,也包括近现代中国建设和积累的现代文明价值观。
2.文物价值源于人的创造和历史积累
谢辰生先生认为文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学者认为文物价值是后人赋予的。笔者赞成谢先生意见,当下的评估只是去更全面地发现和记录,以便保存和延续。这里不从认识论角度讨论该问题,只举例说明。
杭州西湖是文化景观类的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在西湖景观形成中可以看到印度佛教的思想,诸如“佛界和平”“自然如画”,在东亚地区引起景观设计的改变;西湖的长堤岛屿寺院宝塔构成的图样,广泛地被复制,特别在北京的颐和园和日本,“西湖十景”的概念传遍中国,持续了7个世纪,并且在16世纪随着髙丽知识分子访问西湖而传播到(朝鲜半岛)。这个历史过程说明西湖体现了千年来东亚地区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规划和景观设计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符合标准ii。西湖的一系列美景是人与自然完美的融合,它是靠改善环境实现的,这一独特的文化传统自唐到宋并延续至今朝,因此符合标准iii。通过改善环境将西湖建设为极其美观的画图,被艺术家捕捉到加以充满诗意的命名,这个传统在西湖已经延续了7个世纪并遍布中国,传播到日本和高丽,其价值具有突出的意义,因此符合标准vi。
(二)当前文物价值观的构成
当前文物价值观,对三大价值应该继续研究加以深化细化,而且除了三大价值以外,还可以也应该加人其他因素。
1.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
三大价值的存在已经经过中外业界长期论证与实践检验,当前我们的任务是要对三大价值进行深化细化以及必要的拓展,来适应保护对象门类涵盖较以前扩展的需要。《准则》2000版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比如对历史价值的表述,分列在两个段落。一是在阐释文物古迹定义部分,分4款提到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二是在阐释文物古迹价值部分,涉及6条。
《准则》2015版采用了原版定义的写法,并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遗产运河,科技遗产,工业遗产等类型,来适应工作需要。然而没有采用2000版关于历史价值的写法。但笔者认为2000版第6条“能够展现文物古迹自身的发展变化”的内容是值得注意的。一处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往往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特别对是它初始的状态和不同阶段演变的状态的研究,研究的结论是指导文物保护的重要依据。
2.文化价值与社会价值
《准则》2015版在文物价值当中增加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3.真实性与完整性要素
在可移动文物收藏鉴定领域,真实性是生命线。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真实性问题也是一直存在。1934年梁思成先生应浙江省建设厅之约到杭州讨论六和塔的重修计划,经考察后断定六和塔内部的七级砖石塔身是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的遗物,而外包的十三层木制塔檐是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加上去的。因此,“国人所习见的六和塔竟是个里外不符的虚伪品,尤其委屈冤枉的是内部雄伟的形制,为光绪年间无智识的重修所蒙蔽”。这个认识导致了他提出了“恢复原状”的维修方案,“所以我以为不修六和塔则已,若修则必须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方对得住这钱塘江上的名迹”。
《操作指南》基于真实性的要求,对于世界遗产申报还提出完整性的要求。《北京文件》对于文物建筑完整性的定义和要求则包括了以往的成果:“《准则》明确指出,保护遗产地不得改变其历史原状。这是特别针对历史建筑群,如古代宫殿建筑群的完整性条件而言的。《操作指南》指出,完整性可定义为‘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对一座文物建筑,它的完整性应定义为与其结构油饰彩画屋顶地面等内在要素的关系。为了保持遗产地的历史完整性,有必要使体现其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得到良好的保存,包括建筑物的重要历史积淀层。正如《西安宣言》所强调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边环境……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作为文化遗产领域的价值要素提出来的,因此笔者认为把这两个要素加进文物价值也是恰当的。
4.营造技艺与文化场所
中国营造学社社长朱启钤很早就认识到传统营造技艺的对于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在学社成立之初,就把“沟通儒匠”作为重要任务,并且尽力搜集工匠中流传的“秘本”。这些工作为梁思成的学术研究铺平了道路,整理完成了《清式营造则例》这部中国古建筑的文法课本;促成原来的私人家藏“样式雷图档”入藏北平图书馆,抢救保存并开始研究我国唯一的成系统的古代建筑设计文件。2007年样式雷图档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当前文物价值的评估
当前文物价值评估,一是要继续发扬中国文物保护近90年来形成的优良学风和技术特色,二是要研究如何评估新加人的价值要素,三是要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理论成果对文物保护的借鉴作用。当前文物价值评估最突出的问题,是要研究“活态文物”或“活的遗产”的价值应如何评估,来指导文物的保护工作。下面就工作方法提几个建议。
(一)提倡和实现多学科合作
(二)预先制订调查框架
表1<会安草案>提出的文物古迹真实性要素
(三)尽可能详尽地采集占有材料
文物价值评估需要详实的文物资料做基础,而文物调查又是取得文物资料最基础的工作。这方面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新老两版《准则》也都对此作了规定和相应阐释。它并没有因为多种现代技术的介人而淡化,反而因为新技术赋予它更深人和精确的可能。笔者曾就做好文物建筑的调查记录工作提出过一些想法,主要是希望抓住中国不同类别文物的特征,和继承前辈们创立的科学方法,这里不再赞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