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浙江图书馆发布《之江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预算37618000元。
中标结果
2023年10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37100000.00元(中)。
报价明细表:
开标记录表:
技术评分明细表:
得分汇总表:
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3年11月27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人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编号:ZZCG2023F-GK-11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受理。
投诉人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4条:对照招标文件第4章“19.技术规格清单”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须为每项的偏离情况进行响应,按照要求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每个证明材料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或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得1分,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负偏离处理得0分。分值14。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章“19.技术规格清单”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须为每项的偏离情况进行响应,按照要求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为19.技术规格清单要求提供以上14条技术要求对应的证书,以上清单要求的模块产品名称和要求的对应的功能相应证书并无实际关联,本条技术参数涉嫌为具备以上对应检测报告企业量身制定技术参数信息,排斥、歧视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评分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三)、(六)、、(七)。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附表2:软件与数据信息资源开发任务表清单可知,业务中台产品、数据中台产品、硬件中台产品属于软件定制开发任务产品(后附截图),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政府采购禁止行为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5)条(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对软件(系统)功能以成品方式进行演示并根据演示打分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本条演示要求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规范条款,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视频演示企业量身制定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评分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查询网址及截图:(略)。软件定制开发任务产品截图:(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三)、(六)、(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投标人技术力量情况:2.投标人具有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认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核心是合规,意思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持续地预防、应对合规风险,形成合规文化。本项目为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主要需求是软件购置、软件与数据信息资源开发,与合规管理体系并无关联。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企业资质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身定做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商务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辩称:
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经营情况、人员情况、公司技术服务能力与项目履约经验等维度,均不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非本项目潜在供应商。
而且,投诉人在采购意向公开阶段后从未与我单位进行联系。我单位对投诉人(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前的质疑做出回复,并不代表我单位认可投诉人具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目前项目因投诉人投诉暂停,项目存在延期情况。
一、投诉人存在经营异常:1.1投诉人登记地址为居民住宅公寓,无经营场所,目前该公司在注册地未开展经营活动,且多家(四家)不同的公司在同一注册地址(图略)。1.2《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但投诉人于2020-05-21被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投诉人公司人员情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本项目专门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5人,其中驻场人员不少于10人,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阶段随时调整驻场人数”。根据投诉人2022年年报显示,社保缴纳仅为3人,我单位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图略)。
针对投诉事项3:在项目“招标文件3.1建设内容”中描述:建设内容包括对之江新馆的信息化项目新建、对其它馆区的信息化改造、对省内公共图书馆的业务一体化建设、数据中心和数据融合集成以及与其它各系统(如智能弱电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的总体集成。故本次项目作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需要对各智能系统进行功能集成、网络集成、界面集成、业务集成、数据集成、服务和管理集成,而非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政府采购禁止行为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5)条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的要求。另外,本项目要求的演示内容为基础平台软件,而非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经我单位调研,基础平台软件在市场上有多个厂家可以满足,举证详见《附件3》。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3年9月13日经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对采购文件的评标内容及标准和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1日开评标,经办人已要求采购人在现场对本项目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进行说明。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投诉以采购人的答复为准。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调查询问函》,要求其:1、请提供因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问题导致你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2、请提供你单位提供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职称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3、请提供你单位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相应规范的证明材料;4、请提供其他你单位属于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东融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2020、2021、2022年度报告/社保信息显示参保人员分别为0人、1人、2人、3人。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
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预算3761.8万元,采购内容为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包括对之江新馆的信息化项目新建、对其它馆区的信息化改造、对省内公共图书馆的业务一体化建设、数据中心和数据融合集成以及与其它各系统(如智能弱电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的总体集成等内容。
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和二次开发中需要严格遵循软件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和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相应规范,提供专门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5人,其中驻场人员不少于10人,以及遇到突发情况时,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加派充足的人员满足本项目的稳定实施。
项目组成员应是投标方的正式员工,需要提供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人2019、2020、2021、2022年度报告中显示的参保人员数量分别为0人、1人、2人、3人。
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具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
因此,投诉人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图书馆之江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编号:ZZCG2023F-GK-119)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