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运行

第四章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第七条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五条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章程应当包括名称、馆址、办馆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则、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剩余财产。

第二十二条国家设立国家图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开展图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国家图书馆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文献信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文献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条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四十九条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1.图书馆工作职责五、履行图书馆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图书馆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 六、开展文献信息资源使用辅导和培训,提高读者信息素养和信息技能。 七、做好校内科室之间的横向沟通和协调,开展党校系统图书馆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八、组织科室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https://www.czdx.gov.cn/dxjj/jgsz/2158.html
2.《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公布影视宣传网《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http://w.ysxc.org.cn/show-20375.html
3.中国公共图书馆发展模式分析及运营管理建议报告2025~2031年广东1.1 公共图书馆界定 1.1.1 公共图书馆界定 (1)公共图书馆定义及性质 (2)公共图书馆基本功能 1.1.2 公共图书馆重要作用 (1)在城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2)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1.1.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公共图书馆归属 1.2 公共图书馆分类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K6E5340553Q3FQ.html
4.厦门市图书馆“十三·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十二五”期间,厦门市图书馆在“全方位开放、全公益服务、全社会共享”的方针指引下,不断完善一体化流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基本实现“构建一个网络系统、建立三大管理机制、推进三项服务建设、承负五大事业使命”的规划目标。五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有: https://www.xmlib.net/fwsj/gzjh/201708/t20170822_1027287.htm
5.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教”向“管理与服务”过渡,从直接抓项目颁奖项搞大赛的忙碌中解脱出来,成为职业教育治理的设计师。职业教育领域的政府职责主要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支持保障、依法依规监管等。健全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分工协作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培育职业https://lib.ynenc.cn/xsdt/790383129341180418.html
6.文旅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精选6篇)(一)强基础,完善县镇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1.抓县“两馆”建设,回应民生需求。全面启动县博物馆、新图书馆开工建设,稳步有序推动县“两馆”按照既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周期加快建设步伐。继续巩固县文化馆及博物馆、图书馆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线上文化服务、图书下乡、流动图书载体服务效应,办好“聚悦读书会”等群众喜爱https://www.ruiwen.com/word/wenlvzhulixiangcunzhenxinggongzuofa.html
7.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职能本文详细阐述了档案馆和图书馆的五大职能:档案安全保管、爱国主义教育、档案利用、政府信息查阅及电子文件管理。档案馆作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重视物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同时,它们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档案价值。图书馆则在教育、保存、娱乐和信息提供等方面发挥作用,逐步向信息服务转型。两者都是https://blog.csdn.net/YuvalNoah/article/details/125843980
8.图书馆的主要职能(精选8篇)与农业、工业、知识等经济时代相适应的、不断演变与拓展的图书馆主要职能依次为:保存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构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互动交流平台。在图书馆界, 构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互动交流平台作为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正悄然以各种形式在尝试中前行, 慢慢达成共识。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fmmbcd2.html
9.新海南观察海南省图书馆为何能获评国家“一级图书馆”全民阅读促进文旅融合 发挥公共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 省图书馆相关负责人表示,“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把旅游与阅读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旅游是促进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是文化交流的纽带。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我们将探索“图书馆+旅游”的新模式,引领市民游客共读,促进海南文化旅游发展。读书活动进景https://m.yunnan.cn/system/2024/01/02/032895231.shtml
10.读点图书馆学知识各参加馆以两种方式参与到项目计划中来:一是提供该馆基本信息和服务,二是提供元数据和综合全面检索手段。如南京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一卡通的推进,南京城东高校联合体的建设,南京都市圈公共图书馆服务一体化推进,都是成功的实践模式。 5.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是什么?https://www.nj13z.cn/News/Details/2257
11.荣昌区公共图书馆“十四五”规划1、团结协作,圆满完成第六次全国公共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荣获“二级公共图书馆”称号。 为了顺利推进和完成第六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我馆于2016下半年便将评估定级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谋划,周密安排,成立以馆长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迎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分工、专人负http://www.cqrctsg.cn/a/xinwendongtai/2023/0303/1906.html
12."十四五"初期我国公共图书馆研究热点总结及展望我国学术界对图书馆事业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提出了不 少真知灼见.公共图书馆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阅读推广,智慧图书馆,"十四五"规划,文旅融合,信息素养,图书馆学思 想理论等六个方面.但是在研究深度上,还有待深入开拓;在研究广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现象,热点过于集中,公 共图书馆一线实践问题https://bjb.zjlib.cn/CN/PDF/1499
13.公共陕西省文化馆曲江馆区:肩负“五大职能”紧盯群文工作新“我们今天的这节花艺课以端午节为主题,大家可通过我们现场提供的花材进行编制……”6月16日,在陕西省文化馆曲江馆区五楼的一间培训室里,花艺课程的老师正在带领学员们一起“栽种”芬芳生活,迎接传统节日。当天,作为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大标志性成果,陕西省文化馆曲江馆区正式开馆。 https://news.ccmapp.cn/news/detail?id=bc467481-9ed2-425a-acae-ab33e01f2491&categoryname=%E6%9C%AC%E7%BD%91%E5%8E%9F%E5%88%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