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界总是把业绩下滑归结为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但他们却从未想过,可能是自己的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想要的是与付出的金钱等价的高品质音乐。
上周,我用吸尘器打扫房间的时候,突然想到了一件事情。我对面的墙上堆满了唱片、磁带和CD,它们代表着我35年的音乐消费史。
我不想争论哪代人创作的音乐更好。就我个人而言,尽管我搜集了很多hip-hop,可实际上我更喜欢爵士和古典音乐。但有没有可能说,音乐销量的下降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代音乐的质量,而非数字盗版?显然,我们有足够大的胃口消化这些蹩脚的音乐,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真心喜欢它们。
为什么他们不能在老歌和独立音乐上有所作为,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而一定要以来威胁自己(潜在)的顾客呢?乐迷们当然愿意花钱购买好的音乐了。这样做很困难吗?只要有点创新精神,唱片公司就可以找到更好的推销歌手的方法,这些歌手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喜好。并不是人人都热衷盗版,消费者们想要的仅仅是和价钱相称的高质量的音乐。
唱片产业咨询公司TAGStrategic的常务董事TedCohen曾说过:“要从消费者那里获得收入,得让他们再次习惯为音乐付钱。”
真的吗?我们又不是一直都没付钱。这么多才识卓著的MBA指指点点,竟然就没能发现唱片业停滞不前的真正原因,当然也找不出更有创意的解决办法。我可以理解Cohen和他唱片界的同事们对未来的忧虑,但用这样的方式从乐迷那里多赚几块钱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2.1信息资源建设
2.2信息技术应用
2.3信息应用方面的价值评估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2][9]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6;397—398;365.
[10][12]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鉴于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内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涵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第9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三)图书侵权现象不断发生,维权力度不足。近几年来,因为侵权而被告上法庭的出版社络绎不绝,这其中既包括了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们的作品,很多时候出版社都不知道自己和权利人签订的是无效的合同,这就使得自己吃了哑巴亏。也包括了出版社违约侵权,这种现象主要指的是出版社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单方面的修改合同内容。再就是过失侵权,这类现象主要指的是抄袭、剽窃等,并非出自出版社的本意,但也在无意中间接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标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责
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组织制定标准,而且管理标准,对标准违反行为进行处罚,以国家标准委为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后为入世,组建了国家标准委,实践中标准委的职能主要是原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组织制定国家标准;(4)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5)组织实施标准;(6)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8)统一负责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一)标准成为著作权客体的困境
(二)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成为著作权主体的困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就是法人作品。规定法人可以取得著作权最重要的原因是由法人承担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纳税人投资,拿纳税人的钱承担责任,即使适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也应该是归全民所有,所以笔者认为法人作品中的法人不包括机关法人,标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成为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障碍。同时我国现行法也未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形,国家也只有在有限的条件下可以继受取得著作权。再则著作权本质上是私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公权力,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私主体性质。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职责
(二)欧盟标准化组织的管理模式
(三)典型国家标准化组织的两种管理模式
外国标准体系由自愿性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组成。根据政府和民间机构在标准制定管理中的角色分工,典型国家标准化组织主要分两种管理模式:
二是采用“政府组织管理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行政府引导,行业协会主导”的模式。在政府机构中设有专门的标准化主管部门,但具体国家标准化管理工作仍由标准化机构负责,以日本为例。
日本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一方面直接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另一方面委托民间标准化组织组织制定。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国家标准化机构,在标准化活动中起核心作用,其的任务主要是:(1)负责组织制定和维护日本工业标准;(2)从事合格评定工作;(3)答复各主管省大臣关于工业标准化方面的质询,提供建议;(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制定计量标准。经济产业省下设的产业技术环境局具体制定日本工业标准化方针,其下设的标准处负责JIS标准的制定。
(四)我国标准管理部门双重职能的分离
负责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在我国是国家标准委事业单位,在国外是社会团体,但标准的管理体制形似而神不似,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具体表现在:(1)政府和标准化组织的关系不同,国外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我国则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政府在标准事业中的角色不同,国外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但我国则是政府完全的主导;(3)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上不同,国外是由有兴趣的专家、学者、消费者和政府代表等组成,不享有对标准违法的处罚权,我国是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人员组成,管理机构享有对标准违法的处罚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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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清.标准出版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出版科学,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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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春青.技术法规与自愿性标准的融合——标准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利用标准化成果的启示[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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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M].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关键词:集体管理组织;业绩分析;行业竞争
成立于1914年的ASCAP(全称“AmericanSocietyofComposers,AuthorsandPublishers”),是美国第一家非营利性质的表演权管理组织,其宗旨为保护会员通过广播电台、公开场所等公共播放行为所产生的表演权收益。在美国,类似的还有非营利组织BMI和营利组织SESAC等。ASCAP官网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ASCAP拥有550000位美国作曲家、词曲作家和音乐出版商,据,其2014年的广播权、小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税总额超过10亿美元,雄踞世界首位,当年分配给权益人的版税高达88300多万美元,管理成本仅为12.6%。
JASRAC成立于1939年,全称“JapaneseSocietyforRightsofAuthors,ComposersandPublishers”,作为亚洲第一家保护词曲创作者和出版商音乐著作权的管理组织,截至2014年4月,共有会员16617位,此前一年所搜集的版税总额为92475万美元,分配给著作权人的权益高达91728万美元。
以2013年为例,美国ASCAP和BMI的收益总和为18亿8840万美元,日本JASRAC的收益为8亿4958万美元,MCSC的收益为1798万美元,只有美国的0.95%、日本的2.12%;在会员数量上,ASCAP和BMI共有112.5万人,JASRAC有16617人,MCSC有7301人,是美国的0.65%、日本的43.9%。这与我国GDP总值位居世界第二和人口数量占绝对优势的大经济实体身份极不相称。
二、业绩差异的原因探析
1.与政府关系过分密切导致责权不明晰
行业组织原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基本使命是以民间、自发的形式帮助会员参与业界谈判、政府游说、政策法律修订等社会事务。然而,中国的行业组织从建立之初就带着明显的官方色彩和政治烙印。1998年国务院的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选择上,也被要求“必须由指导部门审议通过”,这就等于取缔了行业组织最基本的人事自主权。政府官员被指派担任社团负责人、兼具政府和民间双重社会身份的现象已属常态。
以MCSC为例,在现任18位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中,近半数曾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行业组织虽在名义上代表业界会员利益,实际上只需对政府部门负责,加上组织领导原有的官员身份背景,难免在工作中惯于指挥、语气强硬,严重影响办事成效与会员利益。
2、竞争机制缺失导致发展动力缺乏
3、管理水平落后导致公信力不足
三、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对策与途径
首先,推行政社分离。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进行行政转制,割除政府与组织间的利益纠葛与人事关系,并在适当时候取消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权利,放宽登记、申报、审批的门槛,允许同类组织的市场竞争,避免因垄断引发的高额管理费,让集体管理组织真正能为捍卫、保护会员利益发挥高效、实质性作用。
其次,设立问责机制,拟定第三方监管机构与问责条款,强化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过程监管、业绩监管,增强包括收费渠道、收费金额、分配状况、管理资金流向的信息透明度,避免陷入仅靠自律来进行自我约束的悖论和尴尬。
再次,完善制度建设。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在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方面不够细化,若能效仿美国著作权版税理事会(CRB)为Sound-exchange设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模式,将极大程度地简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程序和运用成本,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此外,应建立强制性措施,勒令数字音乐服务商提供使用明细,为版税进一步分配提供合理依据;在捐献和服务方面,应制定具体的免税政策和志愿者服务鼓励政策,在缓解运营初期成本压力、节约资金用于管理技术和设备更新的同时,更多向权益人回馈版税。
1.透明性竞争
集体管理组织不受某一政府部门控制,完全是由市场规律调节,实现优胜劣汰。同一个音乐作品可能由不同集体管理组织同时,使大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
2.灵活的运作模式及强大的影响力
(二)数字音乐侵权责任归属
1.基于网络平台的音乐传播
2.P2P技术下用户之间的音乐作品共享
三、预防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立法
(二)实行数字音乐使用付费制度
(三)公众意识的培养
(四)先进技术支持
网络的飞速发展,技术是保障。如上文提到的利用技术手段将音乐文件加密、控制音乐作品传播次数。
2000年5月,RealNetworks与IBM公司宣布,将合作建立一种可以安全地在国际网络上发送音乐档案的技术。该播放技术将作为IBM电子音乐管理系统的一个组件,并容许IBM对对其播放器进行完全加密。电子音乐管理系统内设置了包括加密和数字水印在内的安全技术,此等技术可以被唱片公司用来控制用户的复制次数,从而控制盗版。
在音乐采用网络传播方式的今天,同样的技术手段可借鉴到互联网中,通过优化来规范网络用户的网络音乐行为。
四、结语
[1]佟雪娜.数字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宋晓萱.美日音乐著作权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3(6).
[3]鲍艳丹.P2P技术与音乐著作权的冲突及解决方式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5]胡开忠.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6卷第6期.
作者:倪晓娜
泉州顺美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创立于1986年。注册资金5100万元,占地面积210亩,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现有员73000多人,是泉州市百家工业重点企业之一。生产日用陶瓷、树脂、石腊、纸艺、陶、瓷等工艺品,主要销往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
顺美集团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于2000年投资225万元,在德国哈根注册成立了“顺美集团(德国)有限公司”。德国公司成立后,为了更好地抢占欧美工艺品市场,又成立了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SMG工艺品设计策划中心”,聘请当地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就适应欧美市场、切合欧美风俗文化习惯的工艺品进行策划设计,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把策划设计的图纸资料回传给总公司。做到在欧洲策划设计,在中国开发、试制、生产,而后在欧美以及全球营销的新格局。同时,把世界各地的不同风土人情,不同风俗文化和中国瓷都德化传统瓷艺技术、瓷艺文化融合,不断提高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底蕴。提升产品的文化品位,抢占市场先机,扩大市场份额,打造“顺美”品牌。
中图分类号[D]文献标识码[A]
(一)鲍伊债券案例分析
(二)我国证券法体系
二、我国音乐转型期间音乐著作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一)目前我国音乐著作权人面临的困境
诸多像好妹妹乐队这样的独立音乐人,在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会出现下列困境。一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遭受损害的机会成本高昂,这是由数字音乐由互联网传播,并且是由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二是涉及主体繁多,在业内实践中,音乐的录音制作者权基本
笔者认为,该种复杂局面就是因为众多独立音乐人的存在,因此,鼓励其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必要的。同时,独立音乐人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二)困境的消解路径
1、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我国于2001年颁布《著作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就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具体事项做了详细规定。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民间社团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与加入的自愿性,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作为权利拥有者的著作权人,本着为自身利益着眼的角度,应积极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强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日本学者大桥洋一在《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中提到,“一直以来的从对过剩规制的反省所引发的对组织形态的重新审视(比如民营化乃至对中间团体、私人团体的活用)、难以概观的法律体系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持续性关系(一种共同体意识)所引发的(非正式的)协商机会的增加等的倾向在公法领域全都得到了认同。”因此,作为私人团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质上起着连接著作权人与授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桥梁与中介的作用。其协商沟通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将著作权人与侵权人、行政机关这三者的冲突与矛盾实现非诉化,即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正如杨伟东在《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一文中提到的:“现代国家构造的建立旨在解决此前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即要保证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
[1]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
[2]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03.
[3][日]大桥洋一.吕艳滨译.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