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三、办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受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受理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代办转报:申请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省局纳税服务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四)信函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邮编450018。

(五)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五)信函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邮编450000。

(一)办公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

(四)乘车路线:48路

二十一、公开查询

本指南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事项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

无数量限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1.窗口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不收取任何费用。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

(二)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2.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4.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预约咨询:通过(二)、(三)渠道对该事项进行咨询预约。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1号)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窗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代办转报:申请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的资料审核时,以受理部门受理文书申请之日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为准,进行核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3.若纳税人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未能受理的,以后重新提交申请的,需重新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时限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

4.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7.“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8.“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9.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10.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2.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一)窗口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四)信函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邮编450018。

(五)信函投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邮编450000。

(一)办公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371-81906732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纳税人申请调增定额,即时办理;申请调减定额,6个工作日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本指南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管理的通知》(豫税函〔2019〕212号)全文

10.《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1]1号)

(一)申请人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时限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二)实现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即时办结并直接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1.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3.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超过十万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查验,并提出处理意见。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对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4)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月申报销售收入低于3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核减其专用发票版次用量;

(5)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6.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或严重税收失信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7.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提醒纳税人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纳税服务部门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8.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9.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本指南适用于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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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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