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要求,为努力实现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切实增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文化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主阵地的作用,根据文化部《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文化馆评估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标准。
美术(美术博物)馆
一、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美术博物)馆。
二、美术(美术博物)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公益性服务建筑面积须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80%以上。
四、美术(美术博物)馆向社会公众开放,除本省居民外,还应包括外地、境外的来陕人员。
六、美术(美术博物)馆因故需暂时闭馆,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
七、美术(美术博物)馆应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室内有残疾人卫生设备和电梯,并有专人负责接待。
八、美术(美术博物)馆应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观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九、美术(美术博物)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票价为现在的一半,特殊展览不能超过展览总数三分之一。对于未成年人、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团体全部免费参观。
十、美术(美术博物)馆每年自办展览不低于10次;接纳国内外美术馆、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单位优秀展览不低于10次;举办各类旨在普及大众美术知识,提升公众艺术鉴赏力的讲座、培训、社会实践等公共教育活动不低于10次,其中,针对于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教育活动各不低于1次。
十一、美术(美术博物)馆展览期间每天提供两次免费讲解。
十二、美术(美术博物)馆应建立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
十三、美术(美术博物)馆应建立网站,为公众提供网上服务。网站须设置展览信息、馆藏品介绍、服务信息、读者信箱、出版物等网上服务项目。网站内容须及时更新。
十二、美术(美术博物)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仪态端庄,接待观众应热情周到。
十四、美术(美术博物)馆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十五、美术(美术博物)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
公共图书馆
一、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
二、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向读者免费开放面积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四、公共图书馆应设有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公共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并免费向读者开放;
五、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除本省居民外,还应包括外地、境外的来陕人员。少年儿童图书馆(室)除向少年儿童服务外,还应接待家长和少年儿童工作者。
七、公共图书馆因故需暂时闭馆,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
八、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九、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室内有残疾人卫生设备和电梯,并有专人负责接待。
十一、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传输文件、复印、打印、扫描、代查、代译等服务,以及发现读者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或损坏图书等情况,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降低。
十二、公共图书馆应建立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
十三、公共图书馆须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须设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
十五、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应给予充分保障。其中省级图书馆图书(不含电子文献)年入藏总数不低于55000种,市级图书馆不低于2000种,县级图书馆不低于1000种。
十六、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参与馆际合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协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降低全社会信息获取成本。
十七、公共图书馆应大力开展延伸服务、流动服务,通过设立图书馆分馆和流动服务点,扩大服务覆盖面,每个公共图书馆要保证至少有1个流动服务点。县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的指导,帮助其改善设施、提高服务。
十八、公共图书馆报纸须在到馆当天上架,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架。新书到馆后,市、县级图书馆在20个工作日内上架,省级图书馆在30个工作日内上架。
十九、公共图书馆图书排架按中图法分类号顺序排列整齐。省级图书馆开架图书错架率要低于2%,市、县级图书馆要低于3%。开架书库内要有专人巡视,并为帮助读者提供帮组。
二十、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须在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仪表端庄,接待读者应热心周到。
二十一、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二十二、公共图书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
文化馆
一、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文化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向群众免费开放的场地面积占馆舍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65%。
三、文化馆应设有室外活动场地、多功能厅(含剧场、非遗展示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并免费向群众开放。
四、文化馆应当具备有信息网络传输和数字化服务、艺术教育、培训和资源加工、艺术展览和演出等现代化技术和业务设备,总值30万元以上,并且保持每年10%以上的增长速度。
六、文化馆内外应当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每月定期更换内容。
七、文化馆向社会公众开放,除本省居民外,还应包括外地、境外的来陕人员。
八、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并确保畅通,室内有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备和电梯,并有专人负责接待。
十、文化馆若因故需暂时闭馆,应当征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
十一、文化馆应免费为群众提供艺术培训教育、公共文化鉴赏、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服务。
十三、文化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十四、文化馆应建立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
十五、文化馆须建立网站,为群众提供网上服务。网站须设置网上展览、网上课堂、网上培训、非遗保护、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
十七、文化馆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要指导和帮助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文化馆、中心(站)开展文化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
十八、文化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仪态端庄,接待群众应热情周到。
十九、文化馆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二十、文化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
文化站
一、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的乡镇、街道文化站(重点镇文体中心等)。
二、文化站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公益性服务建筑面积须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90%以上。
三、文化站应设有室外活动场地、舞台、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书报刊阅览室、辅导培训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六、文化站图书室藏书不少于5000册,2005年后出版新书要占到80%以上,且门类齐全。报纸杂志不少于10种。
七、文化站应当具备有灯光、音响、服装、乐器、数字服务等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并且保持每年5%以上的增长速度。
八、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放映活动、群众读书读报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活动、非遗传承活动、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
九、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8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美化生活等讲座、培训不少于8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8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举办文艺培训班不少于3期,组织创作、演出的作品、节目不少于4件,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少于3项,组织广场活动、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1次。
十二、文化站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应聘请有兼职的文艺辅导员,
十三、文化站应负责指导、辅导所辖村(居)委员会文化活动室开展活动。
十四、文化站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热心服务。
十五、文化站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十六、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