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课题的管理,实现科研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面向全国,突出重点,倡导竞争,鼓励协作,择优立项,保证质量。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使用研究院课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章课题类型
第五条研究院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围绕信息技术支撑下的教育教学变革、数字融合出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
第六条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主要是教育信息化研究和数字出版融合研究领域内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长远性的问题,期限为2-3年,研究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一般课题主要是教育信息化研究和数字出版融合研究领域内实践应用层面的具体问题,探索不同情景下深度融合创新应用的规律和方法。课题期限为1年,不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章课题申报
第九条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能够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5.同一个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如果已有立项成功的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课题尚未结题,则不能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二)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机关、事业、企业、社团等单位;
2.属于法人单位管理的二级机构,如高等院校设立的院、系、所、中心,社团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3.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能够开具“课题费”项目正式发票,并负责组织预算执行以及对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每年课题申报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一到二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参照课题年度指南确定的选题,按照课题管理平台上要求的课题申报内容,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填写虚假内容者,一经查实,取消课题申报资格。已经批准立项的课题,撤销课题立项。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由研究院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课题申报免收评审费。
第五章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研究院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在网上提交的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评审组成员依据课题评审标准,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给出专家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审批:研究院汇总专家的评审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学术委员会负责立项课题的最终审批。
(四)结果公示:审批通过后,在课题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1周,公示期满给相应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立项证书。
第六章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管理以研究院、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组三级管理为主。研究院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课题组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管理和研究工作。课题的管理与指导、课题的申报与立项审批、课题的开题与中期检查、课题的结题鉴定及过程性管理等都将通过课题管理平台实施。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制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在课题管理平台上提交开题报告和专家建议表。专家建议表需提交专家签字后的扫描文件。
第二十条课题研究进展到中期时,课题负责人需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见课题管理平台“中期检查”栏目),汇报课题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初步形成的主要研究观点、阶段性课题研究报告、已经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案例)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情况。中期检查以自查自评为主,研究院进行抽查。
研究成果由课题研究计划中对预期研究成果的承诺决定,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课例、数字资源、信息化系统等多种形式。
课题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食品、礼品、餐费等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撤项管理
如立项课题如果存在: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或虚假宣传;
3.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剽窃他人成果,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
5.擅自变更课题;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7.无特殊情况中止课题研究者;
8.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上述情况之一,按撤销课题立项处理。如果课题经费已经划拨,需及时退回。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课题研究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设立课题研究实验学校,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研究院批准后方可设立。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严禁向课题学校违规收取有关费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
第七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研究院负责对研究课题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课题鉴定免收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课题成果要求:所有课题均需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一份。重大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或南京大学CSSCI版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重点课题应在国内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一般课题和定向课题应在国内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提交不少于5个优质案例。
专著或论文发表需按照出版要求在显著位置注明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课题名称、类别和课题批准号等字样,且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成果鉴定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进行会议鉴定。鉴定形式由研究院确定。
(二)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鉴定专家由研究院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1人。
(三)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结题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等材料各3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四)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三十条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复审、不予通过五级,在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鉴定结果为“复审”的课题,按照专家鉴定意见完善研究工作后,在一年内可再次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如再次鉴定获得“优秀”“良好”“通过”结果,仍可颁发结题证书,否则为“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