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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另一个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金融服务中的保管、咨询服务、基金管理等收费业务都要征税。
美国比较特殊,目前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是免税的。但有资料反映,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
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韩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服务也实行大多数国家的免税做法。有特色的是从1982年开始至今,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由原来与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上缴、政府拨付信贷基金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缴纳税收、政府作为所有者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补充资本金的关系。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税收基本上采取与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对待”的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的主要特点是:①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其他服务业偏高。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到5%,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②国内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重,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
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在我国以流转税(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交纳的流转税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金融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左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的总体税负为74.68%(详见表1),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的总体税负为68.37%(详见表2)。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金融企业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例,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款(304.84亿元)转化为税前利润(参见表1),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60亿元,实际总体税负降为30.24%。在税负降低的同时,金融企业税后利润将由116.38亿元(154.78亿-38.40亿)增加到320.62亿元(116.38亿+204.24亿),利润增大1.5倍以上。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按照三年后营业税降为5%测算,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37.5%,所得税增加,税收合计为266.65亿元,总体税负为58.02%。
四、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即将开放的形势,必须抓紧解决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除了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内部问题外,我国长期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过重的税收负担使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很低,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曾采取一次性拨付2700亿元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率。但这只是权益之计,如果长期使用此种“输血”性办法,既不利于提高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又会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决金融企业的体制问题,同时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国金融企业良好的“造血”机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发展,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即便我们采取内外资金融企业完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的金融业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金融业本身的风险特点,随着金融业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抗拒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国情,逐步调整和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目标确定在40%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主要调整流转税制。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这种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存在一些讨论和异议,认为需要寻求更好的征税制度,如已经有人提出对金融企业征收“现金流量税”的办法。
如果我国在未来3-5年不能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话,也可以在目前的税制下,为达到金融业总体税负40%左右的目标,逐步将营业税税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总税负测算,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75%,所得税增加75.45亿元,总税收减少近45%,总税负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总税负还会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以国有金融企业改制和改革为前提。
在没有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单兵独进”的税制调整存在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起到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润和财务分配失控,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穷了庙”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在目前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体制下,调整税制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应该在调整税制之前,先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政策银行税制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动脉,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银行业发展的好坏决定了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5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开放,国内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税收杠杆在诸多经济杠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经营绩效的高低,因此研究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应先研究银行业税收制度。
一、税收对银行业的影响
税收主要是通过影响金融商品市场均衡价格来矫正金融负外部性和促进金融创新,从而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创新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金融机构处于中介机构的位置,流通性较大,通常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税收正好在这一环节中对银行的风险程度产生影响。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税收会在非储蓄银行机构与储蓄银行两者的内部构成以及两者之间的构成等多层面上调节银行业结构,直接左右银行的收益率,从而影响银行业的规模。银行业税负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太高会导致资本流向其他行业,反之则造成金融业的萎缩。
二、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所涉及的主要的税种。
(1)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总体上,我国银行业的综合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所得税率下降幅度较大,营业税率则小幅变动。但考虑到由于营业税是对银行营业额征税,虽然税率历年来不断下调,最终已经从2000年的8%降至现在的5%,可营业税收入依然是银行缴税中的主体部分,还是银行业税收中的第一大税。
(2)营业税
营业额是银行营业税的税基。银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的差价收入,各种手续费收入是计税依据。营业额一般包括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规定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4年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到1997升至8%,而中国加入世贸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规定分3年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由8%降至5%。我现在的银行业营业税率仍5%,营加上其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以所得税为主是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制度主要做法,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也有一些国家是这样做的,但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只是发挥补充作用。如企业所得税在美国的联邦和州地方政府的银行业设置的税种中起主要作用。多级累进税率是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常态形式,而在联邦一级在税率上没太大差别,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上对金融行业有专门的税收规定,税率差别较大,介于6%-10%之间。
三、我国银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已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首先,建筑、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而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税率仍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因此,一方面要设计合理的规范的税制,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降低税率。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调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
(2)内外资两套机制,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内外资机构在坏账损失、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内资金融机构基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的很多优惠政策。因此要在统一内外资银行税收制度方面继续努力。
(3)部分金融领域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首先,衍生品征税规定仅覆盖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其次,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投资抵免政策。因此要加快税收政策的创新,早日完善我国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托方面的税收制度,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对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加强网上交易金融服务监管。网上金融服务飞速发展,税收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税务部门应加强建设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增进立法,堵塞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漏洞,做到管理、征收、稽查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通信息,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王刚、陶能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7(2)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建立发展自贸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自贸区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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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现状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
四、结论与启示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建立。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具有鲜明的共性:一是法律的强制性,即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保险立法,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二是行业鲜明性,即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行业自己的基金,对其他行业具有排他性;三是目的明确性,即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自创立以来已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各个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国情在施行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为吸收和借鉴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税收政策上的有益经验,本文将选取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相对成熟的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和韩国作为范本,通过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的具体做法,归纳各国税收政策方面的有益经验,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政策提供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保障金又称保险安定金,由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进行管理。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的设立初衷是为保险业者共同集资以互助精神寻求金融安定,并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基本权益。截至2013年11月25日,缴纳基金的寿险公司共计30家、产险公司共计20家。
台湾保险安定基金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益性非盈利组织。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财团法人制度,规定一定财产的集合能够成为在法律上独立的法人。同时,由于财团法人是为社会公益而存在,属于公益法人,故其所从事的也必然是公益的非营利事业。
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享有作为非营利组织所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大都依民法、人民团体法及各种特别法规所设立。税法给予了非营利组织相当优惠的税收待遇,只要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一律给予税收优惠。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凡在台湾地区境内经营之营利事业,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仅对各组织机构的营利事业收入征收所得税,从事非营利事业组织的非营利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的商业所得原则上必须缴税而不论这些所得是否用于公益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台湾“财政部”的解释函令允许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所得扣除该组织其他非商业项目收不抵支部分后,如有余额,才对余额征税,如没有余额,该部分商业所得就不征税了。而且台湾允许非营利组织成立“附属作业组织”,并通过“附属作业组织”取得经营收入。
从台湾财团法人安定基金的基金情况中不难发现,其不但非营利所得免税,而且营利所得享有税收减免优惠。
二、美国
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州为单位的保险监管体制决定了美国相应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州为单位。美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和意外险保障基金(ThePropertyandCasualtyGuarantyFunds)以及生命和健康保险保障基金(TheLifeandHealthGuarantyFunds),这两个基金就其性质来说是私有性的、非营利的①。
为协调各州之间保险保障基金,美国成立了国家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CIGF,NtionalConferenceofInsuranceGuarantyFunds)和国家人寿健康保险保障协会(NOLHGA,NtionalOrganizationofLifeandHealthInsuranceGuarantyAssociations)两个组织。此外,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该协会设立了两个独立法人机构,管理人寿、健康保险保障基金和财产、意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上述三个组织的官网介绍,其都被定性为非营利独立法人机构。
保险保障基金相应的立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政策作出了专门的规定。NAIC制定的《寿险与健康险保障基金模范法》(LifeandHealthInsuranceGuarantyAssociationModelAct)以及《财产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基金模范法》(Post-assessmentPropertyandLiabilityInsuranceGuarantyAssociationModelAct)中都写入了保险保障基金税收制度的专门条款,对保险保障基金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②。虽然这些法案中对保险保障基金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各州,但是这两部法典表明了联邦政府对保险保证基金的税收政策,美国各州大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州法律都参考这一模范法而制定。同时,美国各州根据这两部模范法案按照各州自身的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法案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制度,如亚拉巴马州、俄克拉何马州、密歇根州、内布拉斯加州、堪萨斯州、明尼苏达州、佛罗里达州等。这些州都给予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韩国
韩国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存在独立的保险保障制度,但是在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将存款保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信贷管理基金、信用联合保障基金及信用合作安全基金六个相互独立运行的保障制度进行统合,重构了其金融保障体系结构,于1998年4月设立了整合后的存款保险公司(KDIC,Korea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对上述保障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保险保障制度也由KDIC进行管理。KDIC设立的法源基础包括《存款保护法》(TheDepositorProtectionAct)和《公共基金管理特别法》(TheSpecialActontheManagementofPublicFunds)。
韩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KDIC的发展,给予了KDIC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③:
(一)资本利得税的减免
KDIC转移其所有的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减免50%的资本利得税。但KDIC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其所出卖的资产必须是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底之前取得;二是取得的资产必须在5年之内进行转让。
(二)证券交易税的豁免
KDIC为了改组破产的金融企业而从该企业获得的股份或者股本,其后将这些股份转让给第三方。KDIC就其转让股份的所得能够获得证券交易税收的豁免。
四、金融安全网其他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金融保障制度④。这些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不仅是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防线,也是防范财政危机的重要防线。
存款保险,或称存款保障,是各地政府为了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权益而成立的一种以针对银行等金融业为加保人的保险制度。主要是当金融业发生挤兑或破产等危机时,对于存款户提供一定额度的存款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最先在美国建立,根据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数据,目前在全球共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有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在建设之中,有33个国家有意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的相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目的相同,保护的对象都是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银行存款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储户,保险保障基金保障的对象是保单持有人;二是两者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三是两者面临的风险相似,都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从表1中不难看出,绝大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被给予免除大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其中,在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中国香港、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和美国(房产税和继承税除外),存款保险机构通常被免除了所有的税收。同时,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塔、中国台湾、俄罗斯和菲律宾在法律上仍然需要承担部分税收。在印度,印度村保机构DICGC的年度盈余仍需纳税;在印度尼西亚,存保机构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在中国台湾,存保机构的保险费收入需要纳税;在菲律宾,存保机构PDIC的所有收入都需要纳税;在哈萨克斯坦,除了存保机构的保险费收入和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收益,其他收入都需要纳税。
关键词:融资担保行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前言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中小微型企业在当前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容易受到其自身经营发展水平和信用水平的影响,无法充分有效的实现融资目标,由此融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重要的融资支持。
二、融资担保行业业务的特点
融资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效果,能够推进这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增强整个行业发展的水平。全面分析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业务特点,将能够为切实有效强化业务发展效果,为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前提条件。
(一)准公共产品属性
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保障正常运行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三农”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有资金作为设备支持,而这些方面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一些融资困难的问题,影响到具体项目策略的实施效果[1]。这其中发挥融资担保行业的优势和作用,将能够更好的支持企业融资工作,保证“三农”问题的良好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融资担保服务于社会的角度来看,其具有着十分明显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融资担保的风险较高、收益却低
融资担保机构在给众多对象提供良好服务的过程中,多是一些中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信用不够良好,且融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这就导致实际经营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应的给融资担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无法保证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关系。同时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着较高的社会使命,需要良好缓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因而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收费情况受到了国家限制,其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收益,将会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情况。
三、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政策实施建议
(一)给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并且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其中涉及到了较多方面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环节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同时社会各界和众多部门在融资担保机构职能方面认识不够统一,无法充分有效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活动有序开展。良好应对当前融资担保机构出现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收益不成正比的情况,需要良好明确融资担保的社会属性,即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从而使得这些融资担保机构都能够享受到金融行业税收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而良好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资金在利息收入方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给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当前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金融租赁、证券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而融资担保同样承担着资金担保业务风险,并且接受各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却不被纳入到金融机构范围内,无法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将无法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二)改进和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税收政策
当前融资担保行业普遍反映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后,还面临着更高的税收负担,这样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初衷。发挥政府的合理调控作用,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更好的介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并且给众多的企业和单位提供良好的支持。税收政策的优惠性具有良好的普遍性,能更好的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更好的调控企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融资担保实际发展过程中,国家为了起到有效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出台过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允许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两项政策,能够起到一定的效用,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同时为了更好的强化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效果,需要结合市场经济和行业的具体变化情况,科学有效的优化和创新调整税收政策。
一、公平了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竞争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也将置身于以生产国际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世界经济大环境之中,这要求企业、行业间的竞争公平、公开、公正,而这种公平、公开、公正需要用法律、制度来约束和维持。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一直承担着较重的财政上交任务。1996年底前,国有金融企业除了与其他金融企业一样,必须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外,还须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所得税的税负远远高于其他经济性质的金融企业。1997年,国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由55%降为33%,使背负沉重历史包袱的国有金融企业初步具备与其他金融企业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但因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给国家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国家又从1997年开始,将金融营业税税率由5%调高为8%,并且其他经济性质的金融企业也适用这一税率。这样,使得各类经济性质的金融企业的税负处于一个基本公平的状况。
因此说,调整金融营业税的税率对我国金融企业适应加入wto后溶入经济全球化,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形成整体合力,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实力
当前,各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承受的压力较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亏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良贷款面过大。在对建瓯市各国有商业银行2000年前的不良贷款统计中发现,不良贷款率都在30%左右,1998年竟高达41.65%,这严重地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益,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1997年-2001年建瓯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统计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项目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
不良贷款1854726352260161624814592
不良贷款率29.55%41.65%31.30%23.60%19.84%
为了使加入wto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更具实力,国家针对各商业银行的特点,从2000年6月份开始,成立了一部分资产公司,负责剥离管理各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起到了为国有商业银行减负运行的目的。
金融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相应得到降低,有利于增加盈利。同时,也使降低贷款利息率成为可能。近年连续几次存贷款利息率的降低在较大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贷款企业的效益得到提高,促进了还贷,不良贷款面也得以缩小。2001年建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降至20%以下,很好地证明了税收政策与金融政策的配合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都有利于商业银行逐步解决历史包袱问题,轻装上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从建瓯市国有商业银行效益来看,2001年全市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实现了盈利。可以说,近年来国家通过金融政策与税收政策的有效配合,较好地促进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定运行与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增加社会投入和居民消费
调低金融营业税税率和对银行未予收回的应收利息不征营业税,不仅大大降低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增强了金融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实力,而且也使金融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成为可能,从而刺激生产性信贷和消费性信贷。贷款利率的降低使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融资渠道拓宽了,从而增加了社会投入,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从个人消费来讲,贷款利率降低后,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提高消费信贷的积极性,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有利于增强地方财力
1997年-2001年建瓯市金融营业税入库情况
国税征收部分(3%)191.47180.12157.77229.20121.63
地税征收部分(5%)319.12300.20262.95382202.72
合计510.59480.32420.72611.20324.35
2001年建瓯市营业税收入减少了286万元,按2001年建瓯市税收入库情况测算,到2003年最终取消1997年调增的3%这部分属中央财政收入的金融营业税,全国每年约减少50多亿元,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事实上,金融企业经营成本的降低、生产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以及消费信贷的刺激,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这种潜在效益是无法在理论上进行估算的。近年,我国经济每年以7%左右的速度持续而稳健地增长,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笔音在这用产业的税收负担率等于产业的财政收入/产业的GDP来估算税收负担。这实际上是用产业的财政收入代替产业的税收收入。由于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达到90%以上。所以这种算法具有很高的合理性。在计算中,第一产业的财政收入用农业部门的财政收入代替,第二产业的财政收入用工业部门和建筑业部门的财政收入代替,第三产业的财政收入用商业、交通运输部门的财政收入代替,因此我们计算的结果已大打折扣了。但结果是税负较高,尤其是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从1993年以后一直高于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而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行业是享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那么很显然,商业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这就为解释商业的经济增长率从1994年以来一直不断下降找到了税收方面的原因。
如果我们将政府的各种收费计算在内的话,那么产业的税收负担比上面近似计算的结果还要高得多。根据一些学者的推算,我国政府从1993年开始政府的税外收费占政府总收入已超过50%,到1996年这一比例达到58.64%。长期以来,政府实行的各种收费已成为企业的固有负担,将各种收费计入企业税收负担是合理的。政府的税外收费逐年增加是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并不支持这种假设。发展中国家的税外收费占经常性收入的比重较发达国家的要高,二者的这一比例一直较稳定。而我国的税外收费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不但高而且逐年上升(1993年到1996年这一比重分别为52.82%、57.93%、57.33%、58.64%)。据统计,到1997年底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多达3000个以上,一些地方的企业出现流转税税负、所得税税负下降与企业的非税收负担上升现象并存,甚至是非税收负担大于税收负担。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乱收费行为已严重地影响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我国产业现存问题的简单分析
我国产业现存问题主要是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市场绩效等方面的问题。产业结构问题具体包括产业的产值比重、产业就业结构两方面的内容。产业的市场结构主要涉及集中度和产业壁垒问题。市场绩效主要是关于产业的效益和产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考察这些问题,我们将采用国际比较或寻找一个权威的参照体系的方法进行分析。
(1)产业结构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产业的产值比重结构同标准结构相比,仍然很不合理。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约在770美元左右,与人均收入在1000美元的各种产业产值结构标准比,我国第二产业的产值比重显得高了,而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是偏低的。如果我国要加快工业化的步伐,增加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是必要的。我国现行的产业税收政策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来设计的。然而第二产业的产业技术落后且缺少新兴行业的带动造成第二产业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减缓,这已成为第三产业经济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侧重于支持第三产业的税收政策就有必要做一些调整。那么,如何调整产业税收政策?从我国工业企业的现状看,第二产业的产业税收政策应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升级的力度。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市场集中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集中度反应一定时期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我国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显得低了,这与我国的市场建设完善程度有关。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较低的市场集中度使我国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受到限制。而市场集中度的高低问接地受决定市场结构的另一要素一一产业壁垒的影响。
产业壁垒不仅包括产业进入壁垒,还包括产业的退出壁垒。产业的进入壁垒有规模经济壁垒、成本壁垒、必要资本壁垒、产品差异壁垒、政策壁垒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完善,政策性的壁垒已有所降低,比如在1994年实行新税法后,在制造业大部分的行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保护性的产业政策已相当少。但在一些领域,如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金融保险业、采掘业等,行业的保护性政策还相当强。出于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考虑,部分行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性措施,这是必要的,但没有时限的和过分的保护只能适得其反。政府过分保护国有企业不但造成产业的进入壁垒,还造成产业的退出壁垒。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而宣布破产的企业却很少。为了减少产业的政策性壁垒,从税收角度看,产业税收政策应不断趋向于中性化。
(3)市场绩效。市场绩效主要涉及产业效益和产业技术总题。这里我们只考察产业的技术问题。产业技术状况可用一个指标一一全员劳动生产率来描述。
全员劳动生产率是一个考察产业技术水平的较好指标。它的计算方法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于产业增加值/产业职工人数。一种是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于国内生产总值/从业人员数。本文采用的数据是按后一种算法计算所得结果。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比1990年,我国三个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7841元,达到了10743元,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了2716元,达到了4022元,第二产业增加了16640元,达到了22292元,第三产业增加了8164元,达到了13079元。但是从国际角度看,目前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还相当低下。以1997年为例,我国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生产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表4显示,1997年我国的农业生产率仅为2876美元,而发达国家最少也在16000美元以上,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则达到20742美元,印度则达到29262美元。此外,我国的工业生产率、服务业生产率都比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低。由此可见,我国第三产业的产业技术水平是无法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抗衡。这对入世在即的中国的确是个严峻的考验。
国际产业税收政策的应用
在世界经济曰趋一体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很好地溶入全球经济当中,它的各项制度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必须与其他国家的制度协调起来。因此,了解世界各国产业税收政策的动态对我国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限于资料,下面将以美国和韩国的做法分别进行分析。
发展中国家产业税收政策的应用范围更广泛,比如韩国的投资抵免制度规定:(1)机械行业、电子行业的国内公司的资产投资可享有3%的投资抵免率或加速折[日(二者折一);(2)具有新科技的国内新兴产业的资产投资享有6%的投资抵免率;(3)国内新办的具有高科技性质的产业投资、提高企业生产力的设备投资、节能设备投资、防污染设备投资等享有6%的投资抵免率;(4)使用国产设备或原料的投入享有10%的抵免率等。韩国的折旧制度规定:凡符合鼓励的企业除适用一般折旧外,还可按一般折旧加提一定比例的折旧,如钢铁工业、机械工业、电子、造船、航空、挥发油分馏工业等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增提100%。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南亚各国纷纷调整本国的产业税收政策,比如韩国增加教育税、交通税、艺术税等,泰国则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税收,调整进出口关税等措施。
从上述可知:各国都存在产业税收政策;各国应用税收优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直接优惠形式与间接优惠形式);各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具体情况和产业调整需要来制定产业税收政策;各国纷纷将支持企业科技进步作为产业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发展中国家正逐渐实行税收国民待遇,所有这些对指导我国调整产业税收政策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