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国联通官网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细则。
一、服务原则
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断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客服人员培训,统一服务规则,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服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办理和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现阶段不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号码包括:
(一)卫星移动业务号码:网号为1349、174等号码;
(二)移动通信转售号码:网号为170、171、162、165、167等号码;
(三)物联网号码:物联网专用网号(如146、148、149、140-144、1064号段等)号码以及其他用于物联网应用的普通公众移动通信网号码;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携出申请条件
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的号码,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入网(以下称为“实名入网”)。其中个人实名入网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现阶段单位证件入网的政企客户应当将号码过户至自然人名下,再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
(二)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四)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五)距离最近一次携号转网已满120日(自然日)。
四、携入办理材料
用户在中国联通办理携号转网携入服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证件(同个人实名入网有效证件);
现阶段原则上不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携入服务。
五、携出申请与携入办理流程
六、携出服务
(一)携出条件查询服务
(二)携出限制解除服务
不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条件及存在携号转网受影响业务的,用户可以申请解除携出限制。
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解除限制的,中国联通在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携出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将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用户可通过中国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上营业厅或10010客服热线查询具体营业厅名单。
对于不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第(四)项的,用户申请办理在网期限限制解除服务并满足解除条件时,中国联通将在24小时内允许用户携号转网;对于存在携号转网受影响业务的,用户申请办理解除携出限制服务后,中国联通将即刻允许用户携号转网。
七、携入服务
(一)落实实名制要求
(二)告知注意事项
1、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3、用户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出服务时未出账的费用;
4、用户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信誉度、VIP级别及各种优惠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5、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服务)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7、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请用户阅读《敬告用户书(携入用户)》,用户知晓并接受以上携入注意事项后签字确认。
八、携号转网使用
(一)权责划分
携入方应当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
(二)余额和账单处理
(三)携出方费用追缴
(四)网间障碍处理
(五)号码归还要求
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应当依照《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最短冻结时限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最初使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九、协议管理
(一)入网协议管理
中国联通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将说明下列事项:
1、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并根据本细则进行申请;
3、携号转网服务办理过程中,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二)新协议管理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中国联通与用户新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将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