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本人读者卡/第二代身份证在各阅览室阅览书刊资料,在阅览室、借阅区门口的验证处通过读卡机确认证件的功能有效后,即可入内。
2、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
3、阅览开架图书,每次限取四册;阅览开架报刊,每次限取1种/1年,阅后放在指定地点,请勿自行归架。
4、阅览闭架书刊资料,须填写索书单,交由工作人员提取,阅毕归还,请勿随意乱放。
5、阅览基藏书刊资料,须在本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OPAC)(或卡片目录)中检索书目并发送请求(或提交索书单),由工作人员提取书刊资料。书到出纳台而当日不取书刊者须交纳违约金0.30元/册。基藏库书刊须当日归还,逾期归还须交纳违约金5元/册/日。
6、复制书刊资料,须填写复制申请单并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在指定地点办理复制手续,复制后请立即归还。
7、阅览室的书刊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室外,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室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1、外借图书须持本人具有相应外借功能的国家图书馆读者卡。
2、中文图书每次限借6册,图书所附光盘6盘,借期为31天。所借图书或光盘如无人预约,方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自续借操作执行日期加31天计算)。外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借期为31天,不提供续借服务。
3、外借基藏书库外文图书,须先在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上发送外借请求,或利用卡片目录检索图书的索书号,由工作人员提取图书。
5、所需中文图书如已借出,可办理网上预约手续,预约成功,图书状态显示为“书到待取”后,7日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未在期限内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6、外借图书与光盘必须按期归还,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图书0.30元/册/日;光盘0.30元/册/日;外文图书0.50元/册/日。
7、如果所需文献本馆未收藏,可到文献提供中心办理馆际互借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8、借阅区的图书与光盘不得擅自携出室外,违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9、如果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馆置停,待接受处理并纠正后恢复使用。
1、具有中文图书外借功能者,自动拥有中文图书续借功能;外文图书暂不提供续借功能。
3、每册图书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起加31天计算。
4、借书当日对所借图书提交续借请求无效。
5、逾期未还的图书、已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1、具有中文图书外借功能者,自动拥有中文图书预约功能。
3、只有当图书已被借出(包括续借)时,才能预约。
6、读者须随时查看所预约图书的状态,当状态为“书到待取”时,须在7日之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1、数字阅览服务为免费服务,每位读者每次在服务台刷卡登记后可上机2小时,2小时后自动下线(系统提示时请及时保存个人文件),如机位已满或需继续使用,请到管理员处等候分配,刷卡上机。
2、读者自带电脑凭本人有效读者卡可免费利用本馆提供的无线网络。
3、15周岁及以下读者在少年儿童馆获取数字资源用机上网服务。
7、请注意保护个人数据安全。下载或编辑的资料请及时保存在自己的存储设备或计算机C盘以外的存储区域内,不要存储在计算机C盘(包括计算机桌面和我的文档),以防机器故障造成数据丢失。
9、请注意保护个人上网密码等信息,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10、请勿运行、播放读者自带移动存储设备内与我馆提供资源无关的内容。
11、残障读者凭残疾证优先利用本馆计算机。
2、请注意保护个人上网密码等信息,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国家图书馆无线网络在三个馆区内(总馆北区、总馆南区、古籍馆)均开通了无线网络(WLAN)接入服务。持卡读者使用支持无线局域网协议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等),只需提供读者卡号和借阅密码通过认证后,即可免费访问国家图书馆局域网资源及互联网资源。除全部室内阅览和借阅区外,三个馆区的室外区域也实现了无线信号覆盖。
*笔记本电脑建议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智能手机需具有多窗口浏览功能。
1、请确保IE浏览器允许弹出窗口,安全级别(Internet)为“中”或者“低”。
2、找到reader无线网络标识并进行连接。
3、输入读者卡号和借阅密码通过认证。
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30元,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50元。
3、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4、进口原版外文图书(社科文献):25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5(含)-9(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5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5、进口原版外文图书(科技文献):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6、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7、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8、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9、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1、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置停读者卡(三个月、半年、两年)、吊销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