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埃德加·斯诺、梁思成等名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很多出版单位多年付出和辛苦经营打造的经典版本成为读者心目中的文化符号,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构成了出版社的无形资产,给出版单位带来了诸多利益。“公版”图书是不是谁都可以出版?对“公版”图书翻译、出版、整理、演绎、改编、传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红星照耀中国》
斯诺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红星照耀中国(又译“西行漫记”)》是美国著名新闻记者埃德加·斯诺(1905~1972)的代表作。该书自1938年以复社名义、《西行漫记》书名出版(胡愈之等译)即大受欢迎。
1978年,人民出版社副牌三联书店出版董乐山译本《西行漫记》,两年发行165万册,影响巨大。2017年,教育部统编八年级(上册)语文教科书名著导读部分选入该书片段,作为纪实作品的阅读范例推荐阅读,推动该书进一步热销。
目前,图书市场上有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董乐山译本、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胡愈之等人译本、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董乐山译本、长江文艺出版社的王涛译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中英文对照本(王涛译)等多个版本。2020年4月,该书被列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初中段,再度热销。人文社的《红星照耀中国》版本影响最大,迄今发行量已近1500万册,也成为该书盗版、侵权的最大受害者。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3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
因此,“公版”作品不受保护的仅仅是发表权和13项财产权,也就是不需要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和付酬,但是署名权等3项人身权永远受保护,不得不署名、变更署名,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或篡改。
在图书市场上,有些外国经典文学作品和儿童文学中译本经常出现没有为外国作者、甚至中文译者署名的情况。按照《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害人身权往往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裁判标准》(2020年)第1.25条的规定,侵害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10万元。
《四世同堂》《傅雷家书》《红岩》
我国“公版”图书出版也有讲究
老舍和傅雷都于1966年去世,自2017年起,二人作品成为“公版”。
尽管傅敏和安徽某图书公司在之前多个诉讼中胜诉,但是,多位专家对其主张持否定态度:傅敏选编的《傅雷家书》按照年代顺序编排是最常见的传统方法,没有体现智力创造性,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并不构成汇编作品,傅敏对其也就不享有著作权,被诉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不侵权。另外,其他出版单位对“傅雷家书”中书信的删节和取舍,并未修改具体内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修改权。
“二十四史”、《清史稿》
对“公版”内容的整理汇编受保护
多年前,中华书局曾起诉其他单位出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胜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和第16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述案例涉案古籍属于“公版”,中华书局对古籍的校点、注释、标引、校勘、整理等虽未产生新的作品,但属于独创性智力劳动,于是获得法院支持。
《绿山墙的安妮》《爱的教育》《月亮和六便士》
对“公版”图书译本的剽窃、“洗版”属侵权
《绿山墙的安妮》是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莫德·蒙哥马利(1874~1942)1904年创作的长篇小说,该作家全部作品自1993年起在我国进入公有领域。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函,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但未支持马爱农申请改判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资深翻译家李景端曾组织文洁若等百名翻译家联名声援。当然,法院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认为公开赔礼道歉亦能对原告起到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都是值得商榷的。
《爱的教育》是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1846~1908)创作的长篇日记体小说,1959年,在我国就成“公版”了。目前,国内较受欢迎的译本有夏丏尊(1886~1946)译本和王干卿译本。夏丏尊1946年去世,1997年其作品成为“公版”。《爱的教育》自2001年列入教育部指定“中小学语文新课标课外阅读书目”以来,多家出版社竞相出版,图书热销。
王干卿翻译的《爱的教育》长期遭受侵权之困。自2003年起,他与多家出版单位对簿公堂,打了40多场官司,均和解或胜诉,对王干卿版《爱的教育》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擅自出版;擅自改写、篡改;直接照搬、抄袭剽窃,改头换面,署他人姓名;擅自出版注音版插图版;电商平台销售价格超低的疑似“盗版书”;有的侵权版本还被冠以名家主编或推荐……大多数侵权情况属于出版单位与书商合作,出版单位、书商互相推诿,有的诉讼耗时两三年才结案,判赔标准也不高。
2020年8月,某地方出版单位被媒体爆出“洗版”事件。该社出版的畅销全球的近百本外国文学名著(多数已“公版”)均署名“麦芒”、“羊清露”、“杨风帆”翻译。三位“翻译大师”每人分别包揽“翻译”了几十种英语、俄语、法语名著,还有署名“荷月影”的译者包揽了多部日语名著。一些大型超市经常销售几十种外国文学名著、外国儿童文学名著只署名一两个人“主编”“编译”,均无外国原著作者署名,甚至没有译者署名。英国小说家、剧作家威廉·萨默塞特·毛姆(1874~1965)的作品2016年在我国即成“公版”。著名翻译家傅惟慈的家人曾反映,有多个出版社出版的毛姆《月亮和六便士》抄袭了傅惟慈译本。
“福尔摩斯探案全集”
在我国早已成“公版书”
“公版”作品不受保护的仅仅是发表权和财产权(即经济权利),也就是不需要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和无需向其付酬,但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即精神权利)永远受保护。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主张权利,进行保护。对作者人身权构成侵犯的,侵权人不仅需要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也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公版”图书版式设计和独特的装帧设计受保护
很多出版单位经过多年付出和辛苦经营,将国内外一些作品打造成图书市场上读者公认的经典版本。但是,这些版本一旦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出版单位都可以出版这些作品。原来出版单位还能从出版传播“公版”作品获益吗?
有出版单位认为应该对所出版的图书享有编辑权,这仅仅是一种设想或学术研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单位对图书还享有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汇编权以及制作成数据库等权利,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获得保护。
版式设计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权利,又称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当其他出版单位擅自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版式设计的时候,原出版单位需要证明自己的版式设计具有独创性,并且经过专业比对,进而寻求邻接权保护。
另外,出版单位将“公版”作品或根本不受保护的材料等做成数据库,如果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的,会享有著作权,进而受到保护。因此,即使对数据库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并不是所有的数据库都受保护。
出版传媒机构出版传播“公版”作品,除了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外,还应该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等新闻出版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属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出版传媒机构应当在出版之前依照该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总之,对于“公版”作品的任何使用、编辑、出版、改编、演绎、传播,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政策和法律,遵守公序良俗,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公版”作品才能拥有市场,传播久远。
●延伸
不论作品是否成为“公版”,如果书名备受读者喜爱,如埃德加·斯诺的《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米兰·昆德拉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玛格丽特·米切尔的《飘》(《乱世佳人》),首次出版单位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可以依法禁止他人在出版物中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书名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也要充分考虑,书名能否被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这个举证证明有很大难度,因为还涉及到文化传播问题。各地法院对此判决结果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