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舟山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是能够自觉自愿参与图书馆公益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围绕图书馆工作项目为社会和读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团支部负责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二)在提供服务期间可获得图书馆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五条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二)及时认真完成图书馆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四)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参与书库、阅览室的日常辅助管理,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书刊整理、分类、上架等工作。
第七条协助读者借阅、查找书刊,解答咨询。
第八条为残障读者服务。
第九条协助、参与图书馆读者调查,各种读者服务活动的策划设计、宣传筹备、知识传播、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协助、参与翻译、朗读、美术、计算机应用等有专长需求的工作。
第十一条图书馆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四章志愿者的招募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一)年满15至60周岁,身心健康。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具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具有翻译、朗读、美术、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特长者优先,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与激励
第十三条为了给读者提供更好的阅读环境,按照图书馆的实际需要确定志愿者人数,志愿者录取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
第十五条对于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将取消该志愿者的服务资格及获得的志愿时长。
第十六条根据志愿者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志愿者,颁发图书馆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舟山市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舟山市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