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累及图书馆多次成为共同被告
202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起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最大的电子图书数据库母公司)、绵阳市图书馆侵犯其对《工程经济学》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判决绵阳图书馆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业内人士统计,在过去涉及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的1856件案件中,图书馆因其他主体侵权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共计1492件,占了80.39%。
当初谷歌公司要建立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也造成过轰动一时的全球作家反对浪潮。该数字图书馆利用“谷歌图书搜索”功能为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图书和获取图书信息的服务,其中包含近千万种图书,却并未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引发各国作者维权。
此类案例多不胜举。随着作者与出版社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关于数据库侵权的案件愈来愈多,应用“数据库”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大增,可以说各界苦“数据库”久矣。
其实是有的。数据库模式的风险问题,其根本在于应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建设数字图书馆,难以给予电子书归属权保障及可持续合法使用的权限,致使公共图书馆在数据库的实际使用中,“底气”不足,如履薄冰。
因为经过出版的电子书,可以像纸书一样,成为独立商品进行流通和自由买卖。如此,无论是图书馆还是个人,均可以获得所购电子书的所有权,合法进行借阅、捐赠等处置操作,并能将电子书作为个人或图书馆的数字资产,永久使用。这是保障公共数字阅读能够长久、广泛开展的必要条件。
而经由出版的文本电子书可以通过文本采购,实现更为灵活便捷的公共借阅服务。
这种模式的机制,是通过电子书单本借阅、回收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数字阅读服务。和实体图书馆的纸书借阅模式一样,数字图书馆可以灵活按需挑选书目、采购电子书,馆藏几本就可以向读者出借几本,然后通过读者线上自助借阅、自助归还,或到期系统自动回收的方式,及时收回外借电子书进行下轮借阅服务,实现电子书借阅效率的最大化。最重要的是,图书馆可不受技术平台方限制,自主决定阅读服务内容和规则,包括电子书对外借阅数量、借阅频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