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越来越发达,英美影像资料也大量传人我国,人们越来越轻松的就能在电视、网络上看到英美影视剧,还有纪录片、新闻、英美大学公开课等英文原版影像资料。而高职英语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视英文原版影像资料的运用。商务英语本身作为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部分,能为高职院校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因而,商务英语课也受到高职院校的极大重视。利用好英文原版影响资料便能极大的促进商务英语教学。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对理论的综述,探究英文原版影像资料能提高商务英语教学的原因。
二、英文原版影像资料对语言教学的作用
1.影像资料的真实性促进语言教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交际教学论被引入到我国英语课堂,而它特别强调语言教学的真实性原则,即在真实的语言情景下,为了真实的目的而使用语言,这强调了在真实语言环境下的语言操练的重要性。Baddock.B指出影视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国的真实的生活、语言、人际关系还有交际环境。Sherman.J则认为影像资料能提供给我们广泛的最时新的语言资料,能促进学生语音、词汇、语言还有句法的提高,并且,它带给我们特定语境下的英语母语人士所讲的语言,学生能通过听声音和看画面,利用听觉和视觉结合,更好的理解对话,以便提高英语口语。
2.影像资料的刺激和输入促进语言教学。认知学习理论显示作为信息处理主体的人尤其是学习者,在特定语言情境下,通过一定量语言信息的刺激,做出主动的、有选择的信息加工以达到学习的目标。该理论强调大量的较强的感觉刺激能在学习者的大脑中留下记忆。另外,Sherman.J认为影像资料具有刺激和输入作用,有利于英语写作的训练,并且,以工作为基础的短片和培训的影视资料对于专门用途语言教学非常有用。
3.影像资料的文化要素促进语言教学。学语言就需要学文化。交际教学论指出交际能力是能够洞察国外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影像资料具有文化的要素,能帮助学习者能洞察生活在异国文化下的人们的行为,如打算、做事的动机、愿望和兴趣等。而通过影像资料,学习者能更容易了解到目标语言国的文化,这有利于目标语的学习提高。
三、商务英语教学原则
而商务英语教学也是ESP的分支,也应遵循此原则。一方面,真实性原则反映出真实的语篇和真实的学习任务是商务英语教学的重要特色,从前面理论得知影像资料具有真实性,不仅促进语言教学,更能提高商务英语教学。另一方面,根据需要分析原则,学生需要学习在未来将会遇到的具体国际商务交际情景下的语言使用,影像资料具有真实性和文化要素,能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另外,影像资料的刺激和输入,尤其是商务方面影像资料的刺激和输入,有助于学生对英语语言的吸收、内化,这有利于语言的输出,如有足够理解性输入,学生更能自信参加商务英语口语等各种课堂活动,这符合商务英语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
四、商务英语教学案例分析
接下来,笔者将展示自己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实例,分析为什么英文原版影像资料的合理利用,能有效的促进商务英语教学的提高。
课程首先,教师在影片播放之前,提出问题:Whatcanyoulearnfromthefilm?让同学看了后回答。
然后,影片播放结束后,本人开始与同学交谈,以下是本人与一位同学的谈话内容:
Teacher:Whatcanyoulearnfromthefilm?
Student:Personsarewalkingontheredcarpet.
Teacher:Oh,great,anythingelseyoucantellme?
关键词法律翻译者素养要求途径
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
1法律文献翻译中涉及的理解力与表达力
2法律英语文献检索的范围和能力
众所周之,文献在学习和研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重要性将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升级(渠涛,2006)。从事法律英语翻译更是离不开文献翻译,因为当今时代文献资源非常丰富,利用的途径也是多姿多彩,在这样的时代,要做到高效率地利用文献,一是要充分地了解文献资源的状况,二是要熟练掌握可检索到资源的路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首先,法律翻译者要在中英文法律文献资料的准备上下功夫,要力求做到文献资料丰富多彩、种类齐全并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这是因为,可能被翻译的法律文件本身种类多且各种格式要求复杂。比如诉讼类的司法文书就有状、答辩状、案情摘要、判决书、上诉状、申诉状、委托协议等等,如果法律翻译者平时能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文献资料,那么就容易使自己熟悉这些特定法律文书的格式、篇章结构、用词和表达。同时,在利用这些文献资料的同时译者还能使自己熟悉各类法律文献资料的分类,把握其增删和变化。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律文献翻译的过程中检索不全或所利用文献陈旧都不利于培养法律翻译的能力。
第三,法律文本的翻译是很专业的翻译,它强调用词不仅要具体准确、质朴简洁、严谨规范,还要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而且每个法律术语都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含义,在使用时不能用其它词语代替,如“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来代替;“alimony”表示“离婚赡养费”就不能用“payment”来代替;法律术语往往具有很强的对称性即成对出现,比如原告—被告,甲方—乙方,加害人—受害人,债权人—债务人,转让人—受让人等等(沈艳,2002)。这些法律文献所特有的资料需要法律翻译者平时特别加以注意,也就是说平时要注意自己查阅资料的多样性和专业化,从系统性和逻辑性两个方面严格筛选与法律翻译有关的文献并熟悉储存它们。
3资料查阅与专业领域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诚.法窗译话[M].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98.
随着当今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教师对现代多媒体技术的运用也日益得心应手,电脑多媒体课件已成为重要的教学手段,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特别是在语文教学中,许多语文教师在多媒体课件中引用影视资料辅助教学,极大地丰富了课堂教育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现在影视资料越来越普遍的运用到语文教学中,是有其时代必然性的。如今电视早已普及,看电视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模式,电视远远超越了普通家用电器的意义,在人们生活中所发挥的影响可以说无处不在。与电视普及相伴的是大量影视作品涌现,这些影视作品的题材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再加上数字技术的成熟与推广,使得现在获取影视资料途径极为便捷,因而语文教师把影视资料引入课堂教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简要分析语文教师运用影视资料辅助教学的种种形式,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
1、展示景物
2、介绍史实
在语文课本中会涉及到许多历史人物和事件,学生对历史的感知相对比较模糊,老师的讲解也无法带给学生明晰的感性认识,现在有许多纪录片和历史题材的影视剧可以帮助学生走进历史,了解过去,把这些影视资料用到语文教学中,对学生准确理解课文将会大有裨益。比如《曹刿论战》一文涉及古代作战的兵器、战车、战阵等内容,如果在课堂上播放一段反映春秋时期战车作战的影视资料,学生就能更好的理解“一鼓作气”的含义,理解曹刿“下视其辙,登轼而望”的含义,进而对文中刻划的曹刿这一人物形象会有更深的认识。
3、辅助阅读
4、提高审美
培养学生审美情趣,提高学生欣赏水平是语文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美的含义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既有恒定不变的标准,又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在语文课堂上适当引入一些极具欣赏性和艺术价值的影视资料,既有助于学生审美能力的提高,同时又能使学生对身边纷繁复杂的文化现象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还能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优秀影视作品中所表现的壮美山川、悠久文化、浓郁情感能够深深触动学生心灵,陶冶学生情操,进而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阅读和写作。
然而语文教学毕竟不是影视欣赏课,语文学科有其特有的教学规律,影视资料在给语文教学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与传统语文教学存在着不少冲突之处,这就需要语文教师在运用影视资料时要清醒认识这些冲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文字与影像的冲突
语文学科研究的对象是语言文字,语言是人类思维的工具,人们利用语文进行思考和表达。而影像虽然生动,影视剧虽然也能感人,但它们充其量只是引发人们的思考,而不能代替人们的思考。
语文课本中收录了传统名著《水浒传》中“拳打镇关西”、“武松打虎”等片段,文中绘声绘色的描写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其中对鲁提辖打郑屠的那三拳所引发的感官联想描述以及对景阳冈上猛虎“一扑、一剪、一掀”夺命三招的描写,充分体现了作者驾驭文字的功力,历来为读者所津津乐道,语文教师在讲到此处时也总要指导学生做精读分析。但是这些精彩的文字在影视剧中却无从表现,只能用高超的武打设计和巧妙的镜头剪切营造紧张气氛,仅靠看影视剧根本无法领略原文的妙处。这就是文字与影像在表达方面存在的冲突,语文教学要让学生学习领会文本、驾驭文字的本领,依靠影视资料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的。
2、想象与现实的冲突
问题一:事实收养该如何处理?
12年前,刚刚结婚的张玲在一次下夜班回家的途中,发现了一个弃婴,善良的张玲把这个已经饿得奄奄一息的孩子抱回了家。张玲已退休的父母见到这种情况,就主动提出照顾这个可怜的女婴。
一年后,张玲生育了一个男孩儿,全家人还凑在一起开玩笑,说两个孩子有缘分,说不定将来还能结为夫妻呢。但不幸的是,此后两年间,张玲年迈的父母相继去世,当年的弃婴转由张玲夫妻二人照顾,慢慢地,张玲的丈夫见老婆对这个捡来的女孩儿特别关心,甚至好过对自己的亲生骨肉,就开始怀疑这个女孩儿是张玲和别的男人生育的孩子。为此,夫妻俩整日吵闹不休。
在无法协调之下,二人离了婚。丈夫坚持带走儿子,留下张玲和女孩儿在一起相依为命。因为没有户口,托了很多关系,张玲才把女儿送进了小学。转眼到了孩子考中学的时候。张玲被学校通知:因为没有户口,她无法正常升学。张玲为此很是苦恼:自己单位效益不好,已经没有多少钱去托关系了,可是孩子上学也不能耽误,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玲遇到的情况,实际上是事实收养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详细的规定。所谓的“事实收养”,就是指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行为。
《收养法》中关于事实收养是这样规定的: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当事人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明确收养关系;《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不具备《收养法》规定形式要件(如登记和公证等)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承认其效力。
因此,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征得其同意,以更好地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同时,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离婚后的张玲,符合收养人的资格,她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一下具体流程,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争取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弃婴进行收养,完成合法的收养手续。
问题二: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977年,家住黑龙江省的李莉到辽宁省营口市看亲戚,返程时,在营口火车站遇到一位抱小孩儿的年轻母亲,孩子母亲请求李莉帮忙抱一下孩子,她要去厕所。结果这位母亲一走就不见踪影。后来,李莉在孩子的襁褓里看到一张字条,这才知道,怀中的孩子原来是被母亲遗弃了。
因为是个男孩儿,李莉便带回了自己家,和丈夫一商量,就把这个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来养,并取名路生。此后几年,李莉夫妻相继生育了两个孩子,都是女儿,此后二人便没有了其他的想法。一心一意栽培三个孩子。
李莉和丈夫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路生娶妻生子了,女儿也远嫁他乡了。1996年,李莉的老伴儿不幸病逝,路生也离婚了。1999年,路生再婚,随条件较好的女方到女方的村子里居住了,留下李莉一人在老房子里生活。因为两个村子距离较远,路生经常是半年才来看望李莉一次。
而路生虽然承认自己对养母有一些照顾不周到的地方,可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遗弃虐待她,搬到女方村里也是为了自己的孩子上学方便。于是双方的矛盾逐步加深,最后,李莉坚决要求断绝和路生的母子关系,还要路生补偿自己为他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垫付的结婚费用2万余元。这几十年的母子关系,真能解除吗?李莉要求补偿合理吗?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血缘关系,一种是法律关系。血缘关系对于亲生父母与子女而言,不论感情是否融洽,都是永远无法割裂的。但是,对于通过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则是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解除的。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本案中,李莉要求养子补偿自己的当年的支出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需要在认定养子女有虐待、遗弃的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因此,假若路生没有虐待、遗弃的事实,李莉可以与其协商补偿费用。原则上,作为被养育多年的养子,也应该会理解养母的要求的。如果路生愿意从亲情出发,支付养母部分钱款,法律上也并不禁止。
问题三:什么是无效收养?
家住山东济南的刘铁柱和妻子结婚多年,就是没有一男半女。他们跑了很多医院,也吃遍了各种药方,依然没有见效。转眼间,二人都40多岁了,对于生育的事情,也就不再抱有幻想了。夫妻二人转而把全部精力放在了开饭馆赚钱上。
1997年,刘铁柱夫妻开的饭馆来了一位手脚勤快、能言善道的20岁姑娘孙梅。日子久了,聪颖的孙梅深得刘铁柱夫妻二人的喜欢。在得知孙梅是个孤儿,自小由舅舅带大后,刘铁柱夫妇心里就有了一些想法。一天,他们郑重地向孙梅询问:是否愿意做自己的养女,给自己养老送终。
孙梅喜出望外,连忙点头同意。为表示慎重,刘铁柱还特意请来了孙梅的舅舅,一同去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公证内容如下:“刘铁柱夫妇自愿收养孙梅为养女,刘铁柱夫妇为孙梅的养父母。”公证之后,孙梅就对刘铁柱夫妇以父母相称,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街坊四邻及当地居委会均予以认可。双方在一起生活直至孙梅婚嫁。
10年后,刘铁柱因病去世,刘妻同孙梅一家生活在一起。但在管理饭馆的问题上,双方渐渐地产生了很多分歧。刘妻起诉到法院,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孙梅的收养关系,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收养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确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形成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详细的规定。
此外,不论是对于收养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系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在本案中,孙梅被收养时已经20岁,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已不具备作为被收养人的条件。因此,双方所作的收养公证内容显然失实,其公证的收养关系应当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并未形成养母女关系,因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当属合法。
问题四:寄养是否就是收养?
2001年5月,年方19的郑小玉从乡下来到合肥打工,经人介绍给一户姓赵的人家看护病人。由于年少无知,郑小玉与这家人的儿子以谈恋爱为名发生了性关系,并怀了孕。
赵家知道后,以郑小玉引诱儿子的名义将她赶了出来,并要她自己去打掉孩子。无奈之下,郑小玉离开了合肥。但她并没有到医院做流产,而是回到家乡生下了非婚生女珠珠。
半年后,得不到家人谅解的郑小玉决定去深圳打工,并含泪将襁褓中的女儿托付给了好友唐辉,约好三年后来接孩子。
唐辉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起初,二人对孩子的精心照顾,大部分是出于对朋友的承诺。但随着珠珠的成长,夫妻俩开始享受着珠珠给自己单调生活带来的乐趣。咿呀学语的珠珠,也管唐辉夫妻叫爸爸妈妈,二人兴高采烈地应承着,把这个小家伙当作了自己的孩子。
一晃三年过去了,珠珠的生母郑小玉回来了,支付给唐辉夫妇5万元酬劳。此时的郑小玉已经是一位有钱的了,她这次回来就是准备接女儿的。可眼看着朝夕相处了三年的珠珠就要被接走,唐辉夫妇泣不成声,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经过彻夜不眠的考虑,他们找到郑小玉说:“你是妞妞的亲生妈妈,不错。可是孩子生下来你就走了,我们养了她三年多,她也叫我们爸爸妈妈。现在的珠珠已经是我们的孩子了,你不能把她带走!”
郑小玉愣住了:“我才是她的妈妈,你们让她管你们叫爸爸妈妈,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当然要带她走!”在这种情况下郑小玉到底能不能带走珠珠呢?
1992年12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也于1999年4月1日施行。我国法律规定,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有三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此三类人均可以作送养人。
同时,《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而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珠珠虽然管唐辉夫妻叫爸爸妈妈,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且郑小玉当初只是将珠珠托付给唐辉照顾。唐辉属于受托照顾孩子的一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根据郑小玉支付5万元报酬,并且约定三年的事实,他们之间属于一种有偿的劳务关系。
也就是说,珠珠和唐辉夫妻之间,属于寄存性质的养育,是一种寄养关系。寄养关系不影响孩子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被寄养的期限很长,也是亲生父母的孩子。结合郑小玉的实际情况,外出打工三年的她,经济条件充裕,完全有能力独自扶养女儿,而且郑小玉与唐辉夫妻之间,从未达成过送养珠珠的协议,更没有办理送养手续。因此,郑小玉完全可以以孩子亲生母亲、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将自己的孩子领回。
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公共服务机构,台湾对于其他需要影像资料的境外媒体,一律采取开放的态度。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新闻界在争夺收视率彼此竞争极为白热化的程度之下,居然能以社会影像“公正公开”的社会责任为重,将重要的影像信息与竞争者共享。相比之下,大陆目前的素材由于一些大媒体或地域性、专业性宣传媒体的特殊关系,许多稀缺电视素材成了特殊垄断商品。同时为低级别或有地域局限性的电视台设置了很高的制作门槛,使其无法在影像上实现自己的目标。
图书馆成为影像资料存储管理
及开放的重要阵地
与大陆公共图书馆零散化、碎片化的影像存储不同,台湾“国立图书馆”的影像库存和调用颇为专业化,其中包括世界各国出版有关台湾研究的各种档案。1973年10月1日至2002年底,台湾“国立图书馆”已完成超过14万部新闻影音资料数字化转档工作。新闻杂志以及电视台的新闻专辑带等新闻资料,原件多为专业母带,为了方便受众选取新闻并阅读,该图书馆配备了专业播放设备。为了配合馆藏数字化典藏的发展要求,自2002年起,该馆视听室积极将以上新闻资料与馆藏节目带进行数字化转档以及新闻内容的诠释等资料分析工作。通过视讯随选系统(VOD),使用者可以自由地利用电脑设备和网络选择视听资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中国大陆的县(市)级电视台大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记录了无数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生巨变的影像资料,但绝大部分县(市)级电视台根本无图像资料库,现存的图像资料凤毛麟角,即使有也是非常零乱。在日常新闻管理中出现重采编轻资料、重现在轻过去的现象。图像资料积累成为真空带,导致大量影像资源在“一次性”使用后便石沉大海。如果通过公共图书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影像志可以落地生根,并面向全体大众开放,从“知”、“情”、“意”上全方位提升民众的影像理解能力和知识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