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界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我国毗连区为我国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我国专属经济区为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我国的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至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有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海洋有丰富的资源,是一个巨大的聚宝盆。为了缓解陆地资源日益减少的困境,许多国家把目光投向了海洋,把注意力转到对海洋资源的控制上,并加强了对岛礁、管辖海域、海洋通道的重视。这种对海洋权益的重视,使得各国在海洋上的争夺日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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