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的范畴从文献资源共享发展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共享实践活动从重拥有转为重获取,获取的信息资源不再是信息资源本体,而是信息资源的网络使用权。在网络环境下图书情报机构怎样选择合适的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本文从信息获取角度来研究不同类型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模式,为信息资源共享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基论基础
1.1信息共享性
1.2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基础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配置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通过产权设定改变信息资源的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到信息的获取模式,产生不同效益。因为信息的本质在于共享,“产生不同效益”可以理解为产生不同的共享效果。所以信息资源的共享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信息资源的产权性质分别讨论。本文所探讨的共享效果只是信息获取情况所反映的共享程度,并不是指信息共享效益。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提高只是扩大了可供获取的信息的总量,即增加了信息的供给,一定范围内信息的共享程度越高,可供获取的信息就越多。
2信息资源的分类
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公共领域信息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简单理解为公有、私有的区别。公有领域还包括一个重要的范围:即属于公共集体或者国家的财产或知识,但是公众无法接触的领域。例如,国防领域的研发秘密、某些保密的行政规程或情报、某些公立大学或者实验室申请的专利等。私有领域的信息还包括不具有财产权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3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
3.1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方式
保尔萨缪尔森认为公有产品有两个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对信息的使用不会导致该信息使用价值的减损,所以信息具有非竞争性特点,公共领域的信息也不例外。此外,公共领域的信息由于不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保护,还具有公共产品的另一属性: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指一个人使用信息的同时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使用该信息,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共领域的信息。
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公共获取是公共领域信息共享的主要方式。公共获取是指一般公众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无障碍获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的世界报告《从信息社会迈向知识社会》强调,要“推动以教育、科学、文化为目的的自由和普遍获取公共领域信息”,公共领域的信息“无论其性质和确切的范围如何,首先要保证每个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访问公共领域的内容”。
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该领域信息的共享是最普遍的、最广泛的信息共享。
模式。现有法律强调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利于公共获取。
3.2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方式
购买使用许可是拥有完全著作权权利的网络信息资源最主要的获取方式,信息的共享表现为产权的租让过程,即通过许可,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在不转让财产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使被许可人获得了非排他性的使用权。但这种共享方式使用户的信息资源共享往往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难以获得充分的可利用资源。
3.3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方式
4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4.1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基本原则
信息资源共享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信息流动。信息流动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但共享不等于无偿使用,共享也必须在充分体现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数字时代,建立在公益机制基础上的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共享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而建立在市场机制产权经济基础上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现阶段要建立的共享机制应该以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为准则,根据信息资源的产权类型,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共享机制。
4.2构建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领域信息由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完全的市场机制会导致失灵,这类信息资源供给和共享应以政府行政计划为主导,适度引入市场机制。
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建立在私利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购买使用许可是完全著作权网络信息资源最主要的获取方式,而开发信息资源和获取信息产品都是受市场调控的经济行为,应该遵循经济规律,建立一种互利互惠的市场平衡机制。同时,为避免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产生的信息供给不足或过剩、信息不公平等现象,政府应当适度干预,加强监督。
[关键词]网络信息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传播权保护
[分类号]G20
1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分析
1.1信息传播权保护标准提高与公共利益空间缩小的矛盾
网络的普及使网络信息产品的受众范围扩大,数字侵权的隐蔽性加大,特别是因特网上庞大的用户群和低廉的复制成本使传统的合理使用行为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从《知识产权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其直接后果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扩张,权利人占有大量信息资源,而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利用方面则处于不利地位,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缩小,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图书馆间资源共享的实现方式,图书馆越来越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实现资源传递与共享。但《条例》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公平的保障不够到位,主要体现在:
1.2.1对网络传播信息的限制①《条例》允许以网络方式在馆内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回避了“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使得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数字作品”;②对于非数字载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被局限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的“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的小范围内。
1.2.3图书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权利缺失远程在线信息服务是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定许可方式为符合要求的图书馆提供馆藏图书的数字浏览,既便于读者通过图书馆的网络阅览系统远程以适当付费方式阅读馆藏图书,也保障作者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了适当报酬,维护了信息公平。但《条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占了上风,取消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这对图书馆数字服务功能开发的制约是明显的。
1.3对著作权私权保护的确定性与对使用者豁免规则不确定性的矛盾
2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1关于平衡标准的思考
笔者认为,化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共享这对矛盾的平衡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透过信息网络传播制度的规划,达到促进著作在社会上迅速流通的效果。《条例》本身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用平衡论的观点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就是要在利益冲突的各方之间建立一种“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换成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达到在这个领域内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其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对参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利益集团在信息生产、专有和信息的获取之间达到平衡,达到著作在社会上被迅速传播的终极目的。
2.2国外建立平衡机制的主要实践
2.3我国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3.1宏观制度层面
2.3.2作为微观主体的图书馆层面
目前国内尚没有图书馆与cC组织合作的范例,但它们的合作应该是极具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图书馆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图书馆联盟的方式实现的。图书馆界首先应联合起来,成立图书馆联盟,由图书馆联盟组织机构牵头,设计适合于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建立一个适合于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知识共享平台。
3结语
关键词:大数据人类文明高中学生科技信息
前言
近年来,科技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不仅能够推动城市发展,促进时代的进步,而且能够为更多用户提供他们想要的资料,促进个人发展。大数据时代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是我国科技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内容。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对这一课题展开论述。
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现存问题
1.由于地区不同造成建设不均衡
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期间,受到不同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因素影响,导致我国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存在地区差异,发展失衡。具体表现为,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自身的基础资源建设较好,且具备雄厚的经济支持,能够为其提供有利的支持,平台建设较为顺利。如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建设,因为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为后续的平台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而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信息资源贡献平台的建设则相对落后,又缺少资金支持,导致其长期以来,共享平台的建设速度缓慢。
2.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随着时代的进步,政府在科技信息资源贡献平台建设当中给予了更多的支持,但是,各个地区的建设并没有协同发展,而是各自为战,缺少统一的管理与科学规划。有一些地区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与其他地区进行合作,但是这种合作仅仅停留在表层合作阶段,如召开会议和讲座,没有真正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协调机制,同时,也缺乏法律的保证,因而信息资源无法进行整合,进而无法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3.服务水平不高
二、实现科技信息平台的大数据化
1.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概念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2009年,大数据才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步入大数据时代,改变了人们处理数据的方式,由样本数据升级为全部数据,这说明人们更加看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大数据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其带来的严峻的挑战。只有以数据为基础,对其进行研发,搭建更为先进的数据平台,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1]。
2.大数据化平台建设方案
对大部分人而言,“大数据”是新时代的产物,是一个专有名词,大数据被看作是一种可以高效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大数据是如何高效解决问题的呢?主要是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各个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处理,然后得到人们所需要的信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2.1选用大型服务器
原有的基础建设平台中,以分布式服务器为主,难以满足大数据平台建设,因此,要选择大型服务器,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分布式服务器的使用,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服务器之间联通情况的观察与检测,减少人力财力的支出。
2.2云计算虚拟设计
云计算虚拟设计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平台的服务质量,通过虚拟化手段,可以实现对管理软件的统一管理,在业务系统种类繁多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系统的维修、保护工作。
三、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未来发展
1.检索资源更快
2.智能跨库检索
3.优化检索结果
跨库检索的实现,一方面,方便了用户的检索,另一方面,跨库检索自身具备的优化功能,可以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除此以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应该优化、升级现有的句、段检索的功能,提高用户信息检索的灵活性,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检索服务[3]。
总结
参考文献
[1]殷勤.基于站群系统数字化科普资源共享平台设计与实现[D].厦门大学,2014.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即上市公司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律、准则规定的形式予以披露。在2003年深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因此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十分迫切的,本文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动机和影响因素角度出发对已有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指出现有研究的局限性。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动机与质量研究
(一)披露动机
(二)披露质量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一)公司特征
(二)公司治理结构
(三)管理者自身原因
(四)其他原因
三、结论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日趋增加和不断深入,取得了不少有意义的研究成果,对不断推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在我国,仍然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侧重于不同行业、不同板块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中对高层管理者角度出发的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对策,特别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思考等。
参考文献:
[1]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2]乔旭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第3期。
[3]李心丹等:《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评价指标及其应用研究》,《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
[4]王斌、梁欣欣:《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与信息披露质量――来自深交所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8年第2期。
[6]伊志宏、姜付秀、秦义虎:《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管理世界》2010年第1期。
[7]高强、伍利娜:《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会计研究》2008年第1期。
[8]赵宇、周志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文化因素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2期。
[9]张学勇、廖理:《股权分置改革、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10]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吗》,《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1期。
[11]PaulM.Healy,KrishnaG.Palepu,InformationAsymmetry,CorporateDisclosure,andtheCapitalMarkets:AReviewoftheEmpiricalDisclosureLiterature,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2001
[12]Kasznik,BaruchLev,ToWarnornottoWarn:ManagementDisclosuresintheFaceofEarningsSurprise,TheAccountingReview,1995.
[13]DavidAboody,RonKasznik,CEOStockOptionAwardsandtheTimingofCorporateVoluntaryDisclosures,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2000.
[14]S.P.Kothari,SusanShu,PeterD.Wysocki,DoManagersWithholdBadNews,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2009.
[15]DavidS.Gelb,ManagerialOwnershipandAccountingDisclosures:AnEmpiricalStudy,ReviewofQuantitativeFinanceandAccounting,2000.
[16]L.LEng,Y.TMark,CorporateGovernanceandVoluntaryDisclosure,JournalofAccountingandPublicPolicy,2003.
[17]KunWang,SewonOa,M.CathyClaiborne,DeterminantsandConsequencesofVoluntaryDisclosureinanEmergingMarket:EvidencefromChina,JournalofInternationalAccounting,AuditingandTaxation,2008.
关键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采集;共享机制
政府信息化的实现是由信息技术推动的一场政府改造运动,如何让拥有最大资源信息量的政府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集合了观念、体制、技术、管理、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因素[1]。如何在地市级电子政务中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1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就是为了提高政府管理和政府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那么需要在一定的政策体制、激励措施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对政府内部,政府与政府外部之间共同使用信息资源的一种模式[2]。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模式满足G2G、G2B、G2C电子政务业务需求及完善决策信息支持的需求,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信息重复冗余,避免多个部门采集信息口径不一致,这样才能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才能让政务业务处理和政府决策更科学更高效[3]。
2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
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是对被共享的信息、信息资源、用户和为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采用的方式这四者之间关系的描述,是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信息资源和用户之间的构成及其功能的总和[5],是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
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业务信息需求为导向:首先要了解政府部门对其他部门所需的业务信息的需求,要通过信息调查和任务分析来明确政府业务的原始信息和最终的附带产生信息[6]。
2)唯一的信息采集源头:为了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不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重复采集行为,按照信息采集源头唯一化原则,政府指定某个部门为唯一采集单位,并将信息共享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3)唯一的信息产生路径:业务产生的信息顺序经过了了上游业务部门和下游业务部门,路径的唯一化原则表明各部门职能明确,职能设置没有重叠。
4)一次性的信息输入和最大化的输出原则:根据业务流程中的信息流动情况,最大可能的在政务系统后台进行信息的交换和整合,最终可让公众能在政府系统前台一次性提交信息,并且可以顺利获取最大化的反馈信息[7]。
3实证研究
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整合了襄阳市所属的襄城,樊城,襄州,东津,高新,鱼梁州,枣阳,宜城,南漳,保康,谷城,老河口,隆中13个县市区的所有职能部门,由首页、新闻中心,政务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互动等板块组成,是实现从数据共享、到信息共享、一直到所有的政府资源共享的统一平台。如何把资源共享达到最大化,襄阳市的做法是成立一个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打破部门垄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襄阳市信息交换平台,在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上开展业务,实现网络资源及政务数据信息的集成和共享,减少并尽量避免政府其他部门设立他们专用的不同标准的网络平台,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投资和行政费用。
如上图1所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首先对各部门的业务信息进行收集、提炼、分析和审查,建立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得到业务信息关系图,为了减少不同部门对信息的重复采集,政府要首先指定政务中心为唯一的信息采集机构,并把所需的信息共享以便其他职能部门下载。信息流动通过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确定业务活动的上下游关系,根据信息共享需求和使用权限让信息自由的流动。面向企业和公众,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政策法规,公开政府部门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交流。运用电子政务系统汇集的大量政务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等提供支持,增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能力。完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务工作的监督机制,推行全市各项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化,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利用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实现政务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流、办公事项的协同处理,增强政务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行政效率。
4结束语
[1]杨薇薇.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务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研究[J].电子政务,2005(14).
[2]姚国章,林萍.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4).
[3]何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制约因素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07(12).
[4]郭琪.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8(3).
[5]吴鹏,苏新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环境中的电子协作支持模式[J].情报科学,2006(6).
[6]周德群.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能力评价研究[J].情报科学,2008(4).
2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作用
首先,它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思想和行动上的指导。在思想上的指导,可以转变观念、端正认识、统一思想,使人们从主观上认识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必然性及其重要意义。在行为上的指导,可直接指导人们从事信息资源共享实践,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提供方法和策略。
其次,它可以调节信息资源共享中各种复杂的关系。从宏观上看,我国信息资源的共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从国家政策的高度来重视和调整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的战略,以一定的倾斜度来保证和支持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的开展,使之与当前的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外的发展同步。从微观上看,信息资源共享是建立在每个参与其中的图书情报机构的具体合作行为上的,而每个图书情报机构都会面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矛盾,加上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人力、物力、信息资源的输入输出上会出现较大的差距,由此带来种种矛盾和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政策上加以调节,以合理配置有关资源。
再次,它为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与管理提供规范。制定有关信息资源共享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能从组织、资金、人力、设备等方面来保证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同时防止资源共享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如信息安全、信息污染、越境数据流控制等问题,以建立公正、平等的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环境。尤其重要的是,在新的信息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因而在建设新型的共享网络的过程中,必须解决技术上的规范与标准问题,如统一的数字文献格式、文献报导格式、文献数据库格式、数字图书馆模式等等,都急需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来规范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整体建设,这是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重点目标之一。
3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的内容
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因此,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政策体系。
3.1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政策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就是信息能够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地获取。信息资源共享这一问题涉及到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理念,是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的基础。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政策主要包括:①信息公开政策,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策、企业信息公开政策和信用信息公开政策;②信息保护政策,主要是指信息内容安全政策、信息保密政策、保护个人隐私政策、知识产权法规政策、跨国数据流控制与管理政策等;③信息资源保障政策,包括国家、政府信息资源建设指导政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机构管理政策等;④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包括信息工作、信息技术及信息标准统一指导政策、国际、国内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等。
3.2信息资源布局政策
信息资源布局,就是在调查与掌握我国信息资源分布现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分散、庞杂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逐步使全国各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机构的信息资源形成一个整体,使全国的信息资源对于整个社会的信息需求达到一个满意的保障程度。信息资源布局是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工程的起点。
信息资源布局政策,就是要确定我国信息资源合理布局的总体目标和长远规划,提出信息资源布局的原则,确定信息资源布局的模式,编制信息资源布局的方案和具体的实施步骤,规定全国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完备程度和各层次信息资源保障子系统的具体目标,提出各系统各地区信息资源建设分工协调的任务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