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温度℃
冬季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风速,m/s
≤0.3
二氧化碳,%
≤0.07
≤0.10
一氧化碳,%
≤5
≤10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
撞击法cfu/m3
≤1000
≤1500
≤2500
沉降法个/皿
≤30
台面照度,lx
≥100
噪声,dB(A)
≤45
≤55
新风量m3/(h·人)
≥30
≥20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7
≥4
表2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细菌总数个/50cm2
大肠菌群
致病菌个/50cm2
茶具
<5cfu/Ml
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
<200cfu/25cm2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
影剧院、音乐厅
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
咖啡厅
温度,℃有空调装置
>18
≤28
相对湿度,%有中央空调装置
风速,m/s,有空调装置
一氧化碳,mg/m3
动态噪声,dB(A)
≤85
≤85(迪斯科舞厅≤95)
≥10
撞击法,cfu/m3
沉降法,个/皿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引用标准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更衣室
浴室(淋、池、盆浴)
桑那浴室
室温,℃
25
30-50
60-80
二氧化碳,%
-
照度,lx
≥50
水温,℃
40~50
浴池水浊度,度
3.2卫生要求
3.2.1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GB9663中表2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引用标准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3.1标准值
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标准值
二氧化碳%
≤0.1
一氧化碳,mg/m3
甲醛,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美容院)≤0.2(理发店)
氨,mg/m3
≤0.5
空气细菌
撞击法,cfu/m3
≤4000
沉降法,个/皿
≤40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3.2.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点头消毒周转所需。
3.2.7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3.2.9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2.11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物质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3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3.3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3.3.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3.3.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变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监测检验方法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引用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1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1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池水温度,℃
22~26
pH值
6.8~8.5
浑浊度,度
尿素,mg/L
≤3.5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细菌总数,个/mL
大肠菌群,个/L
≤18
有毒物质
按TJ36表3执行
3.1.2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2)
表2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6.0~9.0
透明度,cm
漂浮物质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
3.1.3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3)
表3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
相对湿度,%
≤80
风速,m/s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沉降法,个/皿
3.2.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于范围主题内容规定了体育馆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2引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温度,℃采暖地区冬季
≥16
40~80
二氧化碳,%
≤0.25
照度,lx比赛时观众席
>5
3.2.1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m3。
3.2.2体育馆内禁止吸烟。
3.2.3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对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
3.2.4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3.2.5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
3.2.6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GB9663中表2的要求。
3.2.7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2.1标准值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有空调装置
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相对湿度,%有中央空调
45~65
甲醛,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50
≤60
2.2卫生要求
2.2.1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馆内禁止吸烟。
2.2.4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外内场所、书店。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温度,℃
18-28
45~65(有空调)
一氧化碳mg/m3
≤60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85
3.2卫生要求3.2.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2.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3.2.3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3.2.4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3.2.5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米长。
3.2.5.2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拉1个。
3.2.5.3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手池。洗手池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大便位小于6个时至少设洗手池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3.2.5.4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3.2.5.5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间、清洁工具间。3.2.6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3.2.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3.2.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4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候疹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疹室(包括在挂号、取药等候室)。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2.2.1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2.2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2.2.3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2.4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2.2.5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2.2.6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2.2.8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2.2.9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候车室和候船室
候机室
18-20
18~22
24-28
24~28
≥14
≤7000
≤75
≤70
≥60
3.2.1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3.2.2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废,并保持清洁,做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2.3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
3.2.4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处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3.2.6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3.2.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无空调采暖地区冬季
垂直温差,℃
≤3
相对湿度,%(空调)
40-70
40-80
40~60
二氧化碳%
空气
细菌数
软席≤65(运行速度<80km/h)
≤65
硬席≤70客室≥75餐车≥100
二等舱台面照度≥100
三等舱照度≥75
新风量m3/h.p
≥25
臭氧(mg/m3)
0.1
大气压力mpA
>787
大气压力变化率mpA
增压率<0.28减压率<0.19
3.2.1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3.2.2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
3.2.3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3.2.4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
3.2.5旅店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得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
3.2.6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3.2.7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
3.2.8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度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3.2.9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者客舱。
3.2.10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遂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2.11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新风量m3/h.人
3.2.1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14934规定。
3.2.3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4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