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规则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规则为加强全国各系统图书馆(室)、文献信息机构之间的协作,利用文献资源满足用户的文献信息需求,采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服务方式,实现文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规则。一、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是图书馆之间或图书馆与其它文献信息部门之间,在书刊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认可的规则,互相利用文献资源,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方式。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是为了满足用户在本地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无法解决的文献信息需求。我馆文献提供中心对单位用户提供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对个人用户仅提供文献传递服务,不受理馆际互借服务。三、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
2、服务对象:1、中央与国家机关。2、各省(区)、市、区(县)公共图书馆。3、在京各大专院校及省级大专院校图书馆。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系统及省市级科研单位图书馆(区县以下科研单位由当地区县公共图书馆代办)。5、国家事业、企业单位图书馆、资料室或信息部门。6、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各兵种、武警部队图书馆。7、馆际互借不对个人用户。四、建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关系的办法1、凡自愿与我馆建立互借和文献传递关系的单位(个人可直接提出文献传递服务的请求),需来人、来函或通过网上向我馆文献提供中心提出申请,经文献提供中心核准后,签定文献提供协议。申请单位名称或联系人变动时,须及时向我馆文献提供中心申明。
4、、信函发至我馆文献提供中心,不需履行馆际互借手续。文献传递费用按我馆现行收费标准执行。5、我馆文献提供中心不受理外地无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用户、个人用户馆际互借的请求,需要者须向当地与我馆文献提供中心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申请,并委托办理。6、外借图书需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污损和丢失,经确认后,由借书单位按照国家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未按时归还图书、未交纳赔偿金以前,将停止办理借书手续;情节严重者将终止馆际互借协议。六、外借图书的范围1、外借图书范围:中文基藏库图书、近三年以前外文图书。古籍、稿本、工具书、原版期刊、报纸、舆图、光盘及丛书不外借(可提供文献传递服务)。2、除善本等文献外,文献传递服务的品种、数量不限。七、借书期限1、外借图书的期限为一个月。如需要续借,到期前须通知我馆文献提供中心并说明理由。在该书无人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一次,期限半个月。2、如遇特殊情况,外借图书不论到期与否,我馆文献提供中心有权随时索回。3、逾期归还图书,每册图书须交纳逾期使用费5元/天。八、投寄函件、邮包的要求:1、寄往馆际互借的函件,请注明“国家图书馆文献提供中心馆际互借”的字样。2、为避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