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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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国际人权法学法律信息
【关键词】人权网站国际组织
【收稿日期】2009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刘小妹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领域研究最为活跃、争论最为激烈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对于人权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停留在对各种形式的人权法律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层面,尚未建立比较系统和科学的人权法学体系。[1]其中,尤其是在人权机构网站的研究方面尚嫌不足。[2]众所周知,在当今网络时代,信息流动和传播的公开化和全球化浪潮使得互联网功能已超越其传播介质和交流通道的初始层面,而开始将触角伸向当代社会的几乎所有层面和各个角落,其始料未及和深巨无比的生成效果似乎已表现为一种孵化和催生新思维范型和新行为模式的隐性系统,如新网络政治人权观理念的形成即是其中一例。[3]由此,人权网站也已成为人权法研究的一个崭新视角。本文拟根据国际人权法保护机制的特点,梳理国际人权法网站的分布脉络,并通过对重点人权网站的初步介绍和简要评价,以为人权法学研究提供有效的检索路径和不可或缺的知识基础。鉴于互联网信息资源数量极大且时效性强、但内容良莠不齐且准确性不易核实等特点,本文将探讨对象限定为各类组织、政府及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声誉卓著的权威网站。[4]
一、国际人权保护官方机构网站(InternationalGovernmentOrganizations)
(一)全球性人权保护机制——联合国人权保护制度
1、联合国人权文件
2、联合国人权保护法律机制
3、主要网站
(二)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
1、欧洲——以《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为核心的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1)概况
(2)主要网站
2、美洲——以《美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为核心的美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1)概况
美洲区域性人权法律保护制度是美洲国家组织基于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sofAmericanStates)源于1890年4月在美国建立的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由北美洲、南美洲和中美洲的35个国家组成。1948年4月,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CharteroftheOrganizationofAmericanStates)、《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AmericanDeclarationoftheRightsandDutiesofMan),并正式更名为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区域性人权文件除上面两个以外,还有1969年11月在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1978年7月正式生效)和1988年11月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又称《圣萨尔瓦多议定书》,增加了经济、社和文化权利)。美洲区域性人权法律保护监督机制是美洲组织下属的美洲间人权委员会(Inter-AmericanCommissiononHumanRights)和根据《美洲人权公约》设立的美洲间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CourtofHumanRights)。
(2)主要网站
3、非洲——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作为西方列强前殖民地,非洲大陆长期以来处于落后的社会经济状态和动荡的政治格局,因而,非洲人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相对滞后,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1963年,非洲大陆最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forAfricanUnity)正式诞生,在其通过的《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中很少提及人权;直至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才正式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并以此为核心开始建立非洲人权法律保护监督机制。2001年,非洲统一组织正式更名为非洲联盟(AfricanUnion)。除《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Peoples'Rights)外,非洲人权文件还包括1969年通过的《关于非洲特殊方面的难民问题的公约》、1990年生效的《关于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RightsandWelfareoftheChild)以及2003年通过的《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非洲人权法律保护监督机制是非洲统一组织下属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AfricanCommissiononHumanandPeople’sRights,1987年建立)和根据《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议定书》设立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2006年建立,2008年并入非洲司法与人权法院AfricanCourtofJustice)。[14]
4、阿拉伯国家联盟——以《阿拉伯人权宪章》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ofArabStates)是由21个阿拉伯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45年。其人权文件是1994年9月通过的《阿拉伯人权宪章》(ArabCharteronHumanRights),该文件2008年3月正式生效。[15]人权机构是1968年12月成立的阿拉伯人权委员会(ArabHumanRightsCommittee)。[16]
二、各国国家人权机构网站(NationalHumanRightsInstitutions)
国家人权机构是在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以及1993年《巴黎原则》的框架下设立的专职保障人权的新兴机构,其宗旨是为了弥补国际和区域人权保障机制在对侵犯人权行为加以约束和强制等方面的不足。国家人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调查侵犯人权的案件,用人权标准来检验现行法规和立法草案,规划并建议国家人权政策及国际人权合作计划,促进学校内外的人权教育、训练及研究以及提出年度及专题国家人权报告。[17]
(一)概况
自丹麦于1977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人权委员会以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以及亚洲、美洲和非洲许多国家也相继成立了人权与人道事务局或人权委员会。如新西兰人权委员会(HumanRightsCommission)、澳大利亚人权与平等计划委员会(HumanRightsandEqualOpportunityCommission)、法国人权协商委员会(NationalConsultativeCommissionofHumanRights)、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NorthernIrelandHumanRightsCommission(NIHRC)、丹麦人权研究所(DanishCenterforHumanRights)、挪威人权中心(NorwegianCentreforHumanRights)、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CommissioneronHumanRightsintheRussianFederation)、德国人权研究所(TheGermanInstituteforHumanRights)等。其中,丹麦人权研究所和挪威人权中心既是国家人权机构,同时又兼具人权研究职责,属国家级人权研究机构。[19]
(二)主要网站
三、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网站(International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
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除上文提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外,还有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非政府组织,就不会有国际人权法的爆发,而这种爆发是在联合国成立后50年里才出现的。”。[20]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或参与国际人权条约和文件的制定、参与人权监督、开展人权教育等方面。
关于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概念,国际上通行的定义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而自身并不追求权利的私立组织。[21]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从活动领域与内容来理解,将其定为主要从事人权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且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官方的、非营利的、自愿的与自主管理的公民组织。[22]目前,国际上这类以维护人权为己任的非政府组织约有2300多个,规模从几个人到上百万人不等,[23]其中以大赦国际(AmnestyInternational)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
2、人权信息网络平台。人权信息资源类网站指以促进人权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为主旨的人权网站,是获取人权信息资源的的重要路径。其中,以人权情报文献系统和人权网络最为著名。
四、学术机构网站(AcademicInstitutions)
相较于上述三类人权网站,学术机构网站提供的人权信息在权威性和时效性(新闻性)等方面略有逊色,但其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则有过之,学术价值更高一些。学术机构中的人权信息资源包括两类:一是人权研究机构/大学人权中心网站,二是法律研究机构/法律网站/图书馆网页中提供的人权资源指南。目前,国际上比较重要的人权研究机构/大学人权中心网站有爱尔兰人权中心、法国人权研究所、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权项目、明尼苏达大学人权中心、哥伦比亚法学院人权研究所、纽约大学法学院人权与全球正义中心、美洲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中心、美洲间人权研究所、澳大利亚人权中心等。[26]
(一)研究机构/大学人权中心网站
(二)人权资源研究指南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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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莫纪宏等著,《人权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页。
[3]参见唐杰:《网络政治人权观对网络参政的影响》,载《广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5]参见朱晓青主编:《国际法》,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71页。
[7]参见注释5,第273页。
[8]关于这两类人权机构的异同可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第364页。
[10]参见蒋隽:《试析国际组织在中国的托存图书馆》,载《图书情报知识》2005年第1期。
[12]参见朱晓青:《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4—16、36—38页;参见蔡高强等著:《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63页。
[14]参见蔡高强等著:《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80页。
[16]又称阿拉伯常设人权委员会(ArabHumanRightsStandingCommittee),参见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5页。
[17]参见齐延平:《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18]参见黄晓诚、陈诚:《<巴黎原则>—中国国家人权机构改革之借鉴》,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9]参见注释1,第262页、271页。
[20]参见NigelS.Rodley,NGOsofHumanRights:RightsandObligations,SIMSpecialNo.19.Utrecht.
[21]参见黎尔平:《西方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与困境》,载《人权》,2004年第4期。
[22]参见田芳:《人权非政府组织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年。
[23]参见注释20.
[24]参见注释21.
[26]参见注释1,第262-323页。
[27]该数据库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MarkKlamberg博士设立并编辑,主要提供国际人权法院判例及罗马规约解释,旨在为学者和律师提供国际刑事法研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