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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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2-28

施行日期:199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邮件种类

第二节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第三节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二节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第三节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邮件的运输

第二节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邮件的投递

第二节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二节交接验收

第三节勾挑核对

第四节平衡合拢

第九章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二节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验单管理

第四节查单管理

第五节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二节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条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四条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七条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十三条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第十六条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第十七条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第十九条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第二十条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第二十二条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二十七条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第二十八条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第三十条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第三十一条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第三十二条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第三十七条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见《汇编》(4一2一1)、(4一2一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见《汇编》(4一7一4)、(4一7一6)。

第四十一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第四十五条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四十七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寄递办法见《汇编》(2一1一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一2一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六十二条邮袋是封发邮件和报刊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报刊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它用。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体使用按《邮袋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日戳和字钉如果磨损,应当及时领新更换。

第六十五条各项邮用机具和衡器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

第六十六条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寄邮件时,要主动热情地进行服务,尊重用户选择使用邮件业务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各类邮件收寄时,对封面书写、所贴邮票、封装、尺寸、重量等项,都应当加以验视。为了防止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都应当按规定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局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七十二条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上、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其他物品。

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对只写明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邮件(除党政机关外),邮局不予收寄。

邮件(除保价信函和特挂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签条尺寸不小于50×30毫米,最大不超过100×70毫米,名址字体的大小以不小于4号字为限。

收寄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七十三条遇寄件人将邮件套封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发寄,除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可以交主管人员套封代发外,其他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不予代发。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邮件封面有“密”、“密件”、“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通知寄件人领回,无法通知领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但对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应当由主管人员套封发寄。经转局或投递局发现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邮件封面地址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应写部队代号、地址)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六条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用黑色或蓝色书写,不要用红色书写,也不可以使用铅笔书写。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汉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汉文名址。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或由收寄局代为加注。

第七十七条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销票部位要适当,一般应盖销邮票票面四分之一,并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对印有领袖像的邮票,必须盖在邮票的下部,不可以盖在领袖像的面部上。为了防止漏销,各局应当加强检查。在收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补销;其他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的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

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符志戳记,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正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邮政日戳(包括“邮资已付”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包裹自动收寄机或自动过戳机上的日戳可以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七十九条从信箱、信筒开取的平常信件,应当根据各局具体情况适当分类,并查核邮费已否付足和将邮件理顺,盖销邮票。

对应在窗口交寄的各类免费邮件(包括邮电公事邮件)和按照规定准许寄件人不纳费交寄的邮件应当在封面正面上加盖收寄日戳。

第八十条交寄明信片时应当按照明信片资费标准,在明信片正面右上角粘贴邮票。双页或折叠式的以及不符合尺寸、纸质规格(每平方米250克)要求的各种明信片,应由用户装封交寄,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后封装交寄,收寄时应加盖“印刷品”戳记。如果投入信箱、信筒的,应视为信函。

第八十二条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邮寄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一律平直包装,不得卷寄;不是一整件的,都要先用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仅折叠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第八十四条首日封是贴有当天发行的新邮票,并用当地当天日戳或用为纪念新邮票发行而特制的纪念邮戳盖销邮票的信封,可以交邮实寄,予以照发(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刻应在信封上另盖普通日戳,但不得盖在邮票上)。如非当地当天交邮实寄,信封上的邮票已由纪念邮戳盖销的,应重新付费,对投入信箱、信筒的,应作欠资邮件处理。用纪念戳盖销集邮品上所贴邮票,只供集邮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如交邮实寄,应重新纳付邮费。详见汇编(2一3一4)。

第八十五条从信箱、信筒取出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如果发现不合规格,除本章通则中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封面书写地址不详,无法发寄,应当在邮件封面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原因,退回寄件人更正补写。无法退回的,如能试发,即予试发;不能试发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二)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图略)

(三)航空欠资信函和明信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付足水陆路资费的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2.已付足水陆路资费的(包括超过水陆路资费的),应划销“航空”标志,改按水陆路发寄。

(四)邮件封面贴用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邮票,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不可以盖销),作为欠资邮件,按照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五)信箱、信筒开出白皮信(封面空白,未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将邮票盖销,即作无着邮件处理。

(六)使用非国家标准信封或未书写邮政编码的,应分别加盖“请通知寄件人使用标准信封”或“请通知寄件人书写邮政编码”戳记,予以发寄。

(七)信函未封口的,应当妥为代封。封皮破损的,应当会同主管人员用“代封纸(邮1222)”代封,并予签证和在骑缝处加盖日戳。

(八)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投入信箱、信筒的已付足挂号信函资费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投入信箱、信筒的使用“特种挂号信函信封(邮1118)”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一)投入信箱、信筒使用“保价信封(邮1120)”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十二)投入信箱、信筒使用“邮政快件信封(邮1115)”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十三)投入信箱、信筒的明信片不符合规定尺寸、纸质、印刷要求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通融发寄。

(十四)其他不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八十六条从信箱、信筒取出非邮寄物品时,应当交给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妥为研究处理,处理情况要加以登记,有关物品应送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扣留。

第八十七条收寄挂号函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看封面书写、封装规格、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印刷品要认真验视内件。遇到邮件封皮破损或易损、使用已用过的信封或翻改重制的信封、有拆动痕迹、名址有涂改的,应当退请寄件人加以更换。

(二)称重计费,核验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

(三)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1)”并根据需要在封面左上方和收据上加盖邮件种类戳记(如“印刷品”等)出给收据。戳记规格式样和规定要求详见《汇编》(7一4一1)。

(四)逐件登入“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邮1121)”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八十八条用户一次交寄十件以上挂号函件时,邮局可以要求寄件人填写“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邮1103)”一式三份,并在函件右上角粘贴“大宗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4)”随同清单一并交寄。

收寄大宗挂号函件时,除按照上条一至三款处理外,还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清单填写是否正确,与所寄函件是否相符。

(三)在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上述清单第三联按照收寄顺序存档,第一联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八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行使用银行专用信封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专用信封交寄的信函,收寄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九十条各级邮电机构交寄的挂号邮电公事,收寄手续除与一般规定相同外,还应在邮件封面、挂号收据或大宗挂号函件清单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和收寄日戳。

第九十二条特挂的资费标准与普通挂号信函相同。个人交寄特挂,必须使用邮局制售的特挂信封,交寄时要填写“特种挂号信函内件清单(邮1119)”一式二份,并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名,内件数量要用大写数目字填明,不可涂改;如果写错,应当划销重写,并在划销重写处签证,附寄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填写在内件清单上。交寄时信封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按照内件清单点验内件后,会同寄件人封固,并办理加贴封志等手续。

第九十三条收寄特挂,应当按照下列手续办理:

(一)验看是否使用特挂信封,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同寄件人按照内件清单核点内件,并注意内件是否符合规定。核点无误后,在内件清单上编写收寄号码,加盖日戳和名章,当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另一份清单按照接收顺序号码存档。封志上按照下图所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图略)

(三)在售给邮票时,注意不要售给纪念或特种邮票,如寄件人已贴好上述邮票,也不必要寄件人撕下换贴。邮票不止一枚时应当分贴,并予盖销。

(四)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在收据上加盖“特挂”戳记,出给收据。

(五)逐件登入加盖“特挂”戳记的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随特挂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九十四条机关等单位交寄的特挂可以自行封固,对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应当在内件清单和信函封口骑缝处加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如果邮寄数量较多,不便装入特挂信封,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只验看信封封装、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信封封口是否按规定加贴封志并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不用核点内件,封志上不用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二)信封封面、内件清单和出给的收据上都要加盖“自封”戳记。

(三)使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的,还应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特挂”戳记。

第九十六条寄给外国驻华机构或人员的特挂,一律不予收寄。如果已误收,应退回寄件人。

第九十八条交寄保价信函应当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邮1120)”,并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一式二份,信封上和内件清单上要用大写数目字写明保价金额,不可涂改。

保价信函交寄前不可以封口,由邮局收寄时办理点验内件和封固手续。

机关单位凭市县局批准的自封交寄证明文件,可自封交寄保价信函,免验内件。

第九十九条交寄保价印刷品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填写内件清单和在包皮封面上写明保价金额。

第一百条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交寄保价信函或保价印刷品,除分别按照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外,并应当加收保价费。保价费标准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一条收寄保价信函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

(一)验看是否使用保价信封,保价金额是否大写和有无超过规定限度。

(二)核对内件清单上所填保价总金额是否与信封封面所注一致。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在封口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邮1113)”按本规则第九十三条二款图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另一份清单顺号存档备查。

(三)将信函称重,称至克为止,不足一克的作一克计算。

(四)在信封上批注重量,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并在收据上加盖收寄日戳和保价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交给寄件人。

保价戳记式样

-------------

|保|重量克|

||---------|

||保价金额|

|价|(大写)元|

规格37毫米×20毫米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保价信函,收寄手续除按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收寄保价印刷品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验看封皮是否完整坚固,包装是否妥善,内件有无夹寄书面通信或者禁寄物品。

(二)将邮件退给寄件人当面封固(用布包捆的要缝牢),并在封合处加贴保价封志和加盖收寄人员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收寄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邮1204)”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一百零五条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0,000元的,可以只保10,000元。

第一百零七条收寄民包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认真验视内件,注意有无禁寄或超过限寄规定的物品。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批准免验的包裹,在收寄时也应进行抽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物品再装入包内夹寄。

(三)将“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加盖日戳,正贴在包裹封面右上方。

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号码与包裹标签上的号码必须一致。第一联(收据)交给寄件人,第二联(存根)留存,第三联(详情单正张)在封发包裹时随包裹封在袋内发往主管市县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的检查工作。

(五)对包裹资费实行贴用邮票表示交付的各局、所,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应当根据计收资费的款额,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下面规定的位置粘贴邮票并用日戳盖销。粘贴的邮票,应当选择面值合适的邮票,以减少贴用的枚数。

第一百零八条使用包裹收寄机收寄包裹时,除按上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并注意机器打印的日戳、号码、重量、资费等是否清晰、正确。

第一百一十条收寄下列物品包裹时,除按一般手续办理外,并应当注意执行《汇编》中的有关规定。

-------------------------

|物品名称|《汇编》有|

||关规定编号|

|----------------|------|

|烈士遗物|2-1-2|

|录音带、电视录像带|4-1-2|

|松香、照相胶卷、X光底片、牙托水|4-1-3|

|稀土产品、稀土矿粉|4-1-7|

|放射免疫测定盒|4-1-8|

|麻醉药品|4-2-1|

|罂粟壳、花、苞、叶|4-2-2|

|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4-4-1|

|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4-4-2|

|烟草限量邮寄办法|4-5-3|

|军用服装|4-7-1|

|民警服装|4-7-2|

|外汇兑换券|4-7-5|

|人民币精装册|4-7-6|

|猎枪、汽枪|4-7-8|

|管制刀具|4-7-9|

|报矿、矿石标本|5-1-3|

第一百一十二条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第一百一十五条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第一百一十七条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第一百一十八条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一百二十条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第一百二十二条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予以发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免费信件的寄件人是否为现役义务兵,由配发到上述“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各军事单位掌握。

附: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式样(略)

第一百二十四条受理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粘贴改退批条,一律退回寄件人:

1.漏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或所盖戳记无法辨别义务兵免费信件字样的。

2.不符合信函的封装、尺寸规定的。

3.重量超过20克的。

4.要求航空寄递的(使用航空信封或批注“航空”字样、加贴“航空”标签的)。

5.寄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一律退回交寄的部队处理:

1.使用印有部队代号或机关单位名称的公用信封,无寄件人姓名的。

2.寄给机关单位无收件人姓名的。

3.信封上寄件人地址未写明部队代号和寄件人姓名的。

4.信封上寄件人地址只写地名无法辨认是否部队驻地的。

5.寄件人地址书写非部队机关单位或是居民住址的。

6.各级人民武装部交寄的。

7.从信箱、信筒内开出的。

(三)邮件中装(夹)寄盖有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空白信封的,将原件附函退寄件人所在部队的领导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快件不分本、外埠,不分航空和水陆路,实行全国均一资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价快件的邮费除按快件资费标准收取外,另按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取保价费。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收寄快件的处理:

(二)严格验视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对可能影响传递时限的书写和封装规格,必须从严掌握,凡不合规格要求的,不得收寄。邮寄的内件能装入信封内的,应一律使用邮政快件信封(使用银行联行信封除外)。

(三)对装寄非信件性质的物品快件,应验视内件,确认符合准寄范围的方可收寄。属易碎或水质的应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四)快件一律按件称重计费,验视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在邮件正面右上角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22)”,出给用户收据。

(六)机关单位确有需要按大宗快件交寄的,可按大宗邮件收寄。按大宗收寄的快件,也应按件称重计费,粘贴“大宗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09甲)”,并应在邮件的正面加盖“邮资已付”日戳。

(七)应按“特挂”交寄的各类票证,按快件交寄时除封装规格和准寄的范围、数量仍按特挂规定办理外,其余均按快件有关规定办理。

(九)收寄的快件,应按照规定频资次、时限封往或送交所在市、县局分拣封发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封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收寄保价快件的处理手续:

(一)交寄保价快件应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能装入保价信封的应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对使用非保价信封的应在邮件封面上加盖保价戳记(式样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栏上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金额必须大写。

(三)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收据上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出给寄件人。

第一百三十条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邮政快件信封的邮件,凡贴足挂号信函资费(包括超出挂号信函资费)的,封面书写、封装等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信箱开出”戳记,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信箱开出挂号信函处理办法处理;贴足平信资费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平信处理;未贴足平信资费的,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无法退回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欠资平信处理。

(一)验视封面书写是否符合存局候领邮件的规定。如收件人的姓名不完全,或使用暗号的,不予收寄(如系自行投入信箱、信筒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即作无着邮件处理)。已书明收件人详细地址的邮件,不可以要求存局候领。

(三)邮费除按所寄邮件本身应纳各项资费收取外,投交时由投递局另收存局候领手续费,存局候领手续费每件0.3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或特准实行收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收寄手续应当分别按照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办理。

(一)平信夹寄非纸片性物品,补收挂号费。

(二)印刷品、包裹、纸包夹寄信函,按照国内平信资费标准加倍补收所夹信函的邮费。

(三)印刷品内夹寄非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四)纸包内夹寄非纸包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五)特挂以外邮件夹寄必须作特挂交寄的票证文件,按照特挂资费标准补收邮费。详见本规则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收寄局、所对所收各类邮件均应当按件进行统计。

第一百三十六条收寄各类给据邮件的件数应当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邮件收据存根和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等分类结算。结出件数要加以记录,并与送交分拣的件数核对。如果不符,应当查究。结算的记录,由结算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收寄各类包裹的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结算:

(一)对包裹邮费收现金,不贴邮票的各局,每一营业日终了根据收寄包裹存根结算,结出的款数除填列“营业日报单”外,还应当依式填写“包裹邮费交款单(邮1123)”一式两份由结算人签名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复核签证后,连同邮费款交出纳单位核对签收,由出纳单位签退一份存查。包裹邮费交款单要顺序编号,每年自第一号起换编一次。

(二)对包裹邮费实行贴票办法的各局,每日营业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包裹存根结算包裹邮费总款额,填列“营业日报单”报帐。

第一百三十八条寄件人总付邮费结算见附录四。

第一百三十九条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邮件处理规格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

各局应按照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

第一百四十条为了便于邮件传递的组织,在全国设置若干个邮件指定转口局,担负邮件分发和经转任务。

指定转口局的设置和经转范围,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邮件的流量流向以及整体布局的需要,由各省局提出方案,经邮政总局核定后实施。

指定转口局及其经转范围一经确定,各局不得自行变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各指定转口局应根据邮政总局的统一要求,按时对邮件进行流量流向调查记实,按照本规则直封经转和汇封的规定确定各类邮件的分拣格口和汇封关系,经核准后编定出、进、转口邮件的分拣封发工具资料,由分拣封发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邮件分拣封发实行计划作业。各局应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各类邮件出、进、转口分拣封发作业处理的班次。并应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计划图表》,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加强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的责任。

第二节邮件的直封与经转普通邮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各局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分别建立直封关系:

(一)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之间。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以及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平常函件满十件,挂号函件满三件,包裹满三件。

(三)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之间;实行以指定转口局为中心辐射组织邮路的,该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市县局的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四)市县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县市局对外省各局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五)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六)市县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个别因交通地理位置特殊,业务量又特别大的,经省局核准后可执行市县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不够直封标准的邮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经转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仍不够直封标准的,可封给路向合适的发寄局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可建立直封或封给本省其他合适的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则封给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市县局的,封交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局对未建立直封关系的市县局,遇有寄达同一市县局的包裹或印刷品重量够20千克的;包裹满十件的;每件包裹够装成四号整袋的;“红杯”或“红杯水”包裹满10千克的,可临时建立直封。但实行贴邮票办法收取包裹资费的分支机构,收寄的包裹一律不得对外直封。

各局遇有寄达同一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成批的平挂信件重量分别够10千克的,也可临时建立直封。

第一百四十八条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确立封发关系: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另一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各类航空邮件,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

(二)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寄达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三)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发寄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发寄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四)本省的航空通运局之间可根据航班情况建立直封。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指定转口局之间,不论件数多少,均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的出口快件,如封给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影响时限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五十一条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对本省其它市县局原则上应封往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如确影响时限的,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县市局与所在的指定转口局之间,以及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一律直封。

县市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外省各局的,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便于分拣封发的作业处理,平挂信函在分拣入格时,应保持顺头顺面,并逐步实行按邮政编码分拣。

第一百五十四条平常信函分妥后,应捆扎成把,捆把厚度不超过10厘米,机器捆扎的厚度可以放宽至15厘米。捆把时,把签放在捆把上面,并把最后一封信的封面朝外。捆绳要扎牢,还要保护信件完好无损。

本口和转口合封一袋的其转口的捆把应附“平信捆把签(邮1223)”,把签应按规定填(印)写发寄局和寄达局名,并加盖日戳。本转混合分拣封发的或本口、转口(汇封捆把除外)单独封袋的可不捆扎把签。

第一百五十五条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的本口和转口的平挂函件,如果数量较多,寄达局又提出要求时,应当分开分拣封发,并在袋牌或套签上分别注明“本”、“转”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平常函件袋要按下列规定加拴袋牌:

(一)袋内只有平常信函、明信片,拴“无单平信袋牌(邮1213)”。

(二)袋内只有平常印刷品,拴“无单平刷袋牌(邮1214)”。

第一百五十七条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间;县市局与所属的分支机构间,信函与印刷品可以合封。信刷合封时,信函应单独捆扎,不得散件混装。信刷合封袋拴无单平信袋牌。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信刷合封。

平常函件袋,应铅封交发(包括使用塑料带封扎,以下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分拣封发挂号信函时(包括汇款通知,以下同),应将转口的挂号套子、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套子、特挂随同一起分拣。小的转口挂号函件袋、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袋也可以与挂号函件一起分拣。上述邮件和袋套分妥后,要逐件登入“封发邮件清单(邮1201)”,登记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一)“号码”栏:

1.邮件,填写收寄号码。

2.袋套,填写袋套号码。

3.汇款通知,填写汇款通知上标注的汇票号码。

(二)“收寄局名”栏:

1.封发局本局收寄寄发的邮件、本局封发的出口袋套,不用填写。

2.封发局所属城市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可以只写局所编号;对封发局所属农村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和封发的袋套,可填分支机构的名称或邮政编码。

3.经转的邮件,登列挂号标签上的收寄局名。

4.经转的袋套,登列袋牌或套签上的封发局名。

(三)“投递局名”栏:

可以不用填写。但清单内有转口保价函件专袋、套登入时,清单仍应登注投递局名。

(四)“备注”栏,遇有下列情况时加注:

1.改寄或退回的邮件,分别加注“改”或“退”字样。

2.挂号袋套或保价袋套,分别加注“袋”、“套”或“△袋”、“△套”字样。

3.航空挂号邮件、航空挂号袋套,分别加注“航”、“航套”、“航袋”字样。

4.纸包,加注“0”字样。

5.回执,加注“执”字样。

6.特挂,加注“T”字样。

(五)“总件数”栏:

挂号邮件单结总数。挂号袋、套,保价袋、套,分别结总。为了便于核对和结数,应分先后次序登列,先登挂号邮件,封班前再登挂号袋、套,保价袋、套,避免混杂登列,以便于下一环节勾核。

第一百六十条挂号印刷品和纸包可混合进行分拣封发作业。封发挂号印刷品和纸包时,可使用同一清单,但必须做到一单一袋,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六十一条封发邮件清单要复写一式两份。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登记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

每一清单正页要同所登邮件捆在一起,清单夹在每捆第一封信下面,不许将几张清单合并捆在一起。邮件摆放次序,必须与登记顺序一致。挂刷和纸包的清单应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以便接收局核对。

第一百六十二条封发邮件的各种清单(包括交发邮件的各种路单)除采用“非专号”办法的外,均分别编列顺序号码。编号自1号至1000号循环使用,按年换编。

凡使用“非专号”办法的均应在清单上部加盖“非专号”戳记。

上述单式上的文字、数字等内容如有更改、划销,正副页要一致,并且必须由封发人员盖章,不可签字。

第一百六十三条挂号函件封套时,必须用纸包封或者用预制的“挂号封套(邮1224)”封装。用纸包封的套子,要加贴“挂号信函套签(邮1207)”。

挂号邮件封袋时,要按照下列规定拴挂袋牌:

(一)袋内装有挂号信函,挂号袋、套,保价袋、套的,一律拴“挂号信函袋牌(邮1215)”。

(二)袋内只装挂号印刷品和纸包的,拴“挂号印刷袋牌(邮1216)”。

第一百六十四条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之间;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挂号邮件也可以与平常邮件合封。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平挂合封。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袋时,挂号邮件仍应按规定手续封成挂号袋或套,平常邮件要按规定加以捆扎。

平挂合封袋内,不论内装挂号袋、套多少,都应当随附“封发邮件总清单(邮1202)”,清单上登明内装袋、套的节目。总清单要装入清单套,放在挂号套子上面捆在一起。袋牌要用“平挂合封袋牌(邮1218)”,袋牌上填总清单号码。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合封的拴挂号信函袋牌。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套时,套内挂号邮件(包括散件和套子),应当一律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不用包封,但必须单另捆扎,不可以同平常函件混在一起。套内平常函件不包封或捆扎,但必须放在捆好的挂号邮件下面。合封套套面封口处应当贴“平挂合封套签(邮1208)”,套签上填封发邮件清单的号码。

平挂合封套只限市、县局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使用。

为简化手续,对发交航空和委办汽车、轮船带运的平挂邮件袋、套,应当合封成平挂合封袋,袋牌上并要批注毛重,以便结算运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千克以下的零数,可写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四舍五入(以下凡批注重量均照此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市县局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互封邮件时,如果因为给据邮件数量少,不便于按邮件种类分别封发,对包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与挂号邮件一起登入封发邮件清单合并封发:

(一)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包”字样。

(二)贵重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分别注明“△包”和保价金额。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分拣封发作业中,遇有邮件使用“条形码标签”的,各环节均应注意保护其完整,勿使折叠、脱落和污染。

第一百六十七条使用挂号扫描登单机的局,对寄达局和经手人员盖章以及邮件种类的批注可使用号码代替,代号必须固定,不得任意变动。

扫描登单机处理的邮件要和手工处理的邮件分别登单,不可混登在同一单内,但可封在同一袋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分拣时发现因地址不详或书写有误无法继续发往前途的邮件,可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予以退回,在批条上应注明退回原因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指定专人或设专台分拣封发。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不得与其他邮件混合分拣封发。分妥后,应当逐件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要注明保价金额,对保价印刷品要注一“刷”字。登妥后批注总件数,并加盖封发人员名章和日戳,然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封发规格,核对总件数,填注重量并在清单上加盖名章,会同封成保价专袋或专套。专袋拴保价袋牌,专套贴“保价套签(邮1212)”。

第一百七十一条待处理或非当班交运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封装成袋、套,登簿交值班人员妥为保管(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均照此办理)。

(二)必须按照一单一袋的办法分别登列清单,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七十三条包裹装袋时,应验看包裹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将包裹装入袋内,将清单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入袋内,拴挂“包裹袋牌(邮1219)”,袋牌上填明清单号码和件数,铅封后交发。

包裹封袋时还应当注意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包裹应当单独封袋,分别拴挂“红杯袋牌(邮1221甲)”或“红杯水袋牌(邮1221乙)”。红杯包裹如果数量少,也可以和其他包裹合装在一袋内,但每袋毛重应以15千克为限,包袋上加拴红杯袋牌。

第一百七十四条大件商包一律由收寄局用“非专号”直封寄达的市县局。大件商包的封发,应按一件一袋登列封发包裹清单,清单登记办法除在清单上注明“大件”字样外,其它与包裹相同。

大件商包袋拴挂包裹袋牌,并加挂由用户填写的大件商包标志牌,铅封后交发。

第一百七十五条使用分拣机处理包裹的局,在分拣封发包裹时,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一)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保证安全。

(二)包袋开拆后,要将包裹、详情单、清单三核对,勾挑无误后,包裹、详情单统一上机分拣,传输的包裹要单、包相符,看包面按键分拣,保证质量。

(三)拆出较大、较小、较重的包裹不宜上机的应分别处理。

(四)“红杯”、“红杯水”包袋和包裹不可上机,应另行处理。

(五)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或掉落、损坏包裹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人员或机修人员妥善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贵重包裹应当指定专人处理,双人会同专袋封发。

第一百七十七条封发贵重包裹应当登注封发保价邮件清单。登单方法除与包裹有关规定相同外,还要逐件登记投递局名和保价金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登注贵重包裹封发清单的编号可以根据流量情况,以便于查询为原则,分别按接收局编列或采用“非专号”办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贵重包裹应当专袋封装,拴“贵重包裹袋牌(邮1220)”。

第一百八十条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封发:

(一)航空通运局之间应根据确定的直封经转关系封成专袋或专套(套子不得外走)。

(二)非航空通运局封交航空通运局经转的各类航空函件,可以同水陆路同类的邮件混合封发,但应作到单独捆扎。航空挂号函件在登记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航”字。

第一百八十一条各类航空邮件的封发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水陆路同类邮件的规定相同:

(一)各类航空邮件套,要分别使用“平常航空套签(邮1209)”、“挂号航空套签(邮1210)”。

(三)各类航空邮件袋、套的袋牌和套签上都应当批注毛重。装袋时应当选用大小合适的航空专用邮袋。如果使用普通邮袋代替,除拴挂规定的袋牌外,必须加拴“航空袋牌(邮1225)”。

第一百八十二条指定转口局和确定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均应设置专门的快件台席组织作业,不可与普通邮件混合作业。

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封发快件,应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拴挂“快件袋牌(邮1215甲)”。

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以及县市局对本省指定转口局和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封发快件,一律使用普通邮袋,拴挂快件袋牌。

本市范围内互封的快件,只能使用普通市内专用袋封发,拴挂快件袋牌。

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县市局之间以及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间,实行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合封袋的,拴挂普通挂号信函袋牌,合封袋内的快件应与普通挂号信函妥善隔离,以利下一道工序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快件袋牌上的寄达局名和封发局名,应事先印妥或使用局名戳记,不得手写,以确保清晰。

交航空运递的,包括陆转航的快件总包,还应加拴航空袋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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