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书BD13185A与BD13185C文字重作校录,在此基础上可判定这是一组《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印历记录有敦煌县二十余日内处理的司士类政务,涵盖水利工程营建与管理、城市建筑营造以及手工业生产三个大类,提供了沙州城市及水利工程营建与管理的诸多细节,展现出唐代县级政府司士类政务运作的整体面貌,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关键词:唐代敦煌印历工程营造水利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书BD13185共包含A、B、C、D四个残片,其中BD13185A和BD13185C定名原拟作《敦煌县事目残历》。由于文书背面的习字墨迹深重,并渗透到正面,致使正面文字难以辨识。笔者根据该馆最近公布的彩色图版并目验原卷,试对这一组文书录文,并探讨其性质与年代,判断它应是一组天宝后期敦煌县印历,即官府编制的官文书钤印目录。这是目前发现的第二组敦煌县印历,对了解唐代县级官府日常政务以及文书运作颇有帮助。特撰此小文,以祈教于方家。
BD13185A
一、文书概况及录文
BD13185A残片长38cm,高27cm,首尾俱残,由二纸粘连而成,正面存文字20行,背面存25行;BD13185C残片长31.7cm,高27.6cm,存一纸,首尾俱残,正面存17行,背面存22行。两件残片正面均按日期书写官府文书事目,并有官吏押字;背面均为《千字文》习字,每个单字连续书写4行。BD13185A纸缝背面钤有“敦煌县之印”朱印,BD13185C正面有沾染的红色印痕。《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条记目录》有BD13185C录文,而BD13185A因受背面《千字文》习字干扰辨字困难,未录文。笔者目检原卷,又依据国家图书馆在IDP网站新公布彩色图版,将两件残片文字重新校录如下(原文缺字处加〔〕补出,误字后加()补出正字,存疑字后加(?)表示;残损处以□表示一字,[]表示字数不详,[表示下缺,]表示上缺):
两件残片不能直接缀合,但书法风格和文书格式基本一致,并且人名互见,都有李慧、杜及仙、张实三位典史的姓名以及官员“琼”的署名,据此判断二者应为同一组文书。
综上,BD13185C与BD13185A应属于同一组事目文书,废弃后纸背被直接用来练习抄写《千字文》,再断为数截,现存二残片之间有100行左右的残缺。
二、文书性质与年代
本组文书原定名《敦煌县事目残历》。根据缝背钤“敦煌县之印”判断它是敦煌县官府文书,当无疑义。而“事目”的定义比较宽泛,周一良指出,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文献中,“事”不是抽象名词“事物”之意,而专指文书,故方诚峰认为“事目”即公文之纲要。唐代尚未出现公文书编号技术,因此在指称一件特定文书时,往往列出收发机构、文书类型和事项等关键信息,即构成一道事目,事目伴随公文出现在其运转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本组事目文书的具体性质与功能。
按照记录的文书运行方向,事目可分为收文事目和发文事目,前者是官府为收到文书编制的目录,后者则是本官司发出文书的目录。两种事目格式有一定区别,收文事目的格式通常为“发件机构+文书类型+事项”,不必写收件机构,因为所有收件机构都是编制事目的官府自身;反之,发文事目格式是“文书类型+收件机构+事项”,通常省略发件机构即本官府。据BD13185A纸缝背面钤“敦煌县之印”,本组文书的制作者是敦煌县,其中事目格式都是“文书类型+收件机构+事项”,如“帖玉关乡为和市芘蓠事”,即敦煌县就和市芘蓠事宜发给玉关乡的帖文,很明显是发文事目。
目前唐代出土的收文事目数量较多,类型也很多样,而发文事目的功能和类型都较单一,就是印历。按唐制,凡是钤印的官文书都要编目登记,而后存档,《唐六典》云:“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谬,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这个纳库存档的“历”就是印历。《唐国史补》载:“王某云往年任官同州,见御史出按回,止州驿,经宿不发,忽索杂案,又取印历,鏁驿甚急,一州大扰。有老吏窃哂,乃因庖人以通宪胥,许百缣为赠。明日未明,已启驿门,尽还案牍。御史乘马而去。”将“印历”和“杂案”并称,都是州府保存的“案牍”。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一组出自敦煌藏经洞的瀚海军文书,S.11459G残片第1行记有“兵曹司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印历”,是唐代印历的实物。西域出土不止一件(组)唐代印历,因其中往往有监印官书写的“勘印”二字,此前研究者多称之为“勘印历”或“勘印簿”,但无论从传世文献,还是出土实物看,这类文书在唐代都被称作“印历”,而非“勘印历”,因此本文全以“印历”称之。
目前已知西域敦煌出土的唐代印历共有三件(组)。第一组是上述《开元十五年(727)瀚海军印历》,由7件残片组成,编号S.11453H—I、S.11459C—G;第二件是和田地区出土的《唐于阗镇守军印历》;第三组则是分藏于日本杏雨书屋和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唐敦煌县印历》。三组印历的格式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唐敦煌县印历》是由典史每日牒文连缀而成的,赤木崇敏将其格式归纳如下:
管俊玮指出,这种牒文连缀的方式混合了印历制作中间环节形态,而瀚海军印历才应是印历的标准格式。以S.11459D《开元十五年瀚海军印历》残片为例:
此处截取保存较完整的十九日印历,其基本格式是在日期之后分行条列当天钤印事目,并依次注明总计数目、主典、官员以及勾官勘印记录。《唐于阗镇守军印历》亦是如此:
第9—12行是某月三日的印历,日期下条列钤印事目,最后也有总计数目、主典和判官署名、勘印记录和勾官署名,与瀚海军印历格式高度一致。笔者归纳两件军司印历格式如下:
不过,《唐敦煌县印历》上钤有“敦煌县之印”朱印,确为印历正本,而非制作印历的过程性文书,另外,它与两件军司印历虽然格式有所区别,但包含的核心信息是一致的,即日期、钤印事目、主典姓名、判官姓名以及监印官(勾官)勘印记录和署名,换言之,以上信息就是唐代印历的核心要素。
本文所讨论的这组事目,也基本包含了上述核心要素,其格式可归纳为:
提取其中的核心信息,与另外三组印历对比可列出表1:
据表1可知,本组事目基本包含了唐代印历所有关键要素,同时它的格式与瀚海军印历和于阗镇守军印历近似,条列事目而非连缀牒文,虽与此前已知的《唐敦煌县印历》格式有别,但还是可以认定它也是一组敦煌县印历。
关于这组敦煌县印历的年代,文书中有几处关键线索。首先,本组印历中事目称郡而不称州,如BD13185A第11行、第14行有“郡四戍马庑”,BD13185A第17行、BD13185C第7行有“郡司法”等,唐代改州为郡是在天宝元年(742)正月二十日,持续到至德元载(756)十二月十五日又改郡为州,故此组印历年代必定在天宝年间。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本组敦煌县印历的年代当不出天宝九载九月到至德元载。再结合BD13185C上有“三月”纪月,其年代应在天宝十载至天宝十五载(751—756),故可将其定名为《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
三、印历所见唐代工程营建与水利管理
按唐制,州“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敦煌县是沙州附郭县,同时管理着沙州绝大多数乡里人口,它虽不设司士佐,但在州县体制下却必然存在与州对接的司士类政务。《唐天宝年间(751—756)敦煌郡敦煌县印历》虽只吉光片羽,却恰好可借以一窥唐代县级政府司士类政务的日常运作。与典制规定的州司士参军所掌对应,本组敦煌县印历涉及的政务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二)城市营建与修缮;(三)手工业生产。以下试分别述之。
(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水是绿洲地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和保障,自汉代起,对敦煌地区的开发就伴随着水利建设,到唐代时,敦煌地区已经形成包括6条干渠、百余条支渠的密集灌溉水渠网络。与此同时,官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来维护、管理和利用这些灌溉水渠,这些制度既包括《营缮令》《水部式》等朝廷颁布的通用法规,也有诸如P.3560《唐沙州敦煌县行用水例》这样因地制宜的行水细则。而本组印历则展现上述制度条文在敦煌县官府的日常行政中是如何得以落实和执行的。
(1)马圈口。位于州城西南二十五里甘泉水上,宜秋渠于此分流。
(2)都乡口。位于州城西南十八里甘泉水上,都乡渠、孟授渠于此分流。
(3)五石口。位于州城南十里甘泉水上,阳开渠、神龙渠于此分流。
(4)平河口。位于州城东三里甘泉水上,东河、北府渠于此分流。
每年重浇水还,从东河、两支、乡东为始。行水之日,唯须加手力捉搦急摧,其粟等苗才遍即过,不得迟缓,失于时,周遍,至平河北下口已北了,即名两遍。其水迟疾,由水多少,无有准定。
重浇水自沙州城东的东河、两支渠、乡东渠开始,依照城东—城南—城西—城北的顺序依次浇水,每条干渠以下的支渠、子渠也有一定浇灌次序。而在基层用水管理中,“平水”正是保证灌溉“自下始”和“均普”原则得以落实的关键人物。平水一职的源头可追溯至汉代平水史和晋代平水尉,至唐代成为一种执掌或色役,P.3559v《唐天宝十载(751)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记有平怀逸、王弘策二人担任寿昌平水,归义军时期也大量设置平水来管理水利。唐代平水的主要职责是在灌溉放水浇田时合理分配水源,所以,当出现“越次重浇水人”时,敦煌县也要求平水就此向县里报告。
(二)城市营建与修缮
作为沙州(敦煌郡)的附郭县,敦煌县还需要承担或协助州城城池与城内官府建筑的营建与修缮工程,包括准备建筑材料和征发工匠人夫等等。印历显示,敦煌县在工程营建事务中与郡司法和下属各乡文书往来密切,起到承接上下的作用。此外,敦煌县因征发材木、工匠等事,还与“差科”多有牒文往来。唐代史料中的“差科”广义泛指赋税徭役,狭义则指按照户等征敛的赋役,在此基础上又有名词与动词两解,即赋役和官府征收赋役。而本印历中记有“牒上差科”,按照文意,差科是牒文收件方,因此指的是某一官府机构,“牒上差科”同样出现在另一组《唐敦煌县印历》中,“牒上”意味着敦煌县发出的是上行牒文,此差科作为收件方,地位应高于敦煌县,它可能是沙州(敦煌郡)设立的专管赋役征收的使职化机构。
就城市营建而言,敦煌县日常政务更多的不是新建工程,而是修缮既有建筑,印历记录的修缮工程包括如下几类:
(1)城门
唐代沙州城有两重城垣,外围是较大的罗城,又称大城,主要分布着市场、居民住宅、寺观等等,罗内城西南隅为子城,官署、官学、州馆等集中于此。印历记有“牒上差科为差大城门关枢等木事”,知是敦煌县为修大城门闩和门扇轴需征收木料一事上差科的牒文。大城门应指罗城城门,唐五代敦煌罗城四面城墙都开城门,其中东门连接着前往中原的驿道,可能规模较大,据《敦煌廿咏》“郭门望京处,楼上起重闉”,知东城门上建有重楼。
(2)州县衙署
印历提及要修缮“郡衙房”和“县门屋”,前者指敦煌郡官衙建筑,后者应指敦煌县官衙的大门建筑,与绝大多数唐代城市一样,敦煌的州县官署位于子城内部,直至吐蕃统治时期,沙州城长官节儿的衙门仍设于子城,S.1438《吐蕃时期书仪》所收沙州状记玉关驿户氾国忠等六人“今月十一日四更,蓦大城入子城,煞却监使,判咄等数人……及至子城南门下,其节儿等已纵火烧舍,伏剑自裁,投身火中,化为灰烬”,即是其证。
(3)官员住宅
印历有“申郡司法为藉□□尉宅请修理事”,中间二字因文书残缺难以辨识,只知是某尉宅邸。敦煌县为上县,设县尉二人;又沙州本有效谷、龙勒、悬泉三折冲府,各设折冲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府以下团设校尉,但玄宗朝敦煌地区军镇体制趋于完备,府兵制逐渐瓦解,特别是天宝八载停折冲府上下鱼符,府兵制名存实亡,此后折冲府官职逐步阶官化,所以此处当为敦煌某县尉宅,修宅事宜由敦煌县向郡法曹申报,也可作一旁证。
“藉”字缺乏下文,亦颇难解。笔者推测“藉”或通“籍”,有可能为“籍没”之意。按唐律规定,谋反及谋大逆,本人处刑家属连坐以外,“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而司法实践中籍没家产的处罚应用比唐律规定更广。被籍没入官的房产所有权转移到官府,因此由官府负责修缮。当然,在文书不完整的前提下,上述解释只是猜测,因为唐代官员到地方任职,未必会自行购置房产,而往往是居住在地方官衙提供的住所中,这种官舍与衙署相去不远,甚至直接相连。而如果这座宅邸不是某县尉的私产,那就不存在所谓“籍没入官”,因为宅邸本就由官府所有,由官府营建修缮也理所应当。
(4)馆驿
敦煌县官府负责修缮的建筑还包括馆驿及长行坊等交通机构,印历提及修“南馆□□亭子”和“郡四戍马庑”等事。其中南馆应为敦煌城内或近城驿路上供往来使节和官员居住的客馆,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载:“一所殿,六门,五架,高四尺(丈),东西十七步,南北八步。右,在子城中,近城南门。据《西凉录》:‘凉王李暠庚子年建造此殿以听政。’至今见在,州司以为馆。”知唐代沙州州馆系利用西凉恭德殿设立,位置在沙州子城南门附近,南馆或即指此。馆内除了客使起居的房屋以外,还有亭子、园林等景观。
郡四戍马庑,当指敦煌郡长行坊饲养四戍函马或长行马的棚舍。敦煌文书中有“庑舍”,常指堂下周边非正规的简易房屋,如廊屋、棚房等,多用来圈养牲畜;又有“牧庑”,是专门饲养牲畜的棚屋。
戍本是唐代边疆设立的基层军事防御机构,但在天宝年间的敦煌地区,有些戍同时承担着递送使者和文书的交通通讯职能,因此它们都配备函马与长行马以供往来。S.2703v《唐天宝年间敦煌郡典王隐闻牒为应遣上使文解事》载有发往上级官府和周边各郡公文书事目共九道,其中有“二上监河西碛西使宇文判官为乌山等四戍函马事”,可为一证。
目前已知敦煌境内十余戍的名字,但在天宝年间敦煌文书中以“四戍”或“五戍”之名出现的,只有第五道(莫贺延碛道)上的戍。第五道是武周以降瓜沙地区前往伊州的官方驿道,最初沿途设有十驿,自瓜州向伊州分别为:新井驿、广显驿、乌山驿、双泉驿、第五驿、冷泉驿、胡桐驿、赤崖驿,余下两驿名称已失。这条道路穿越瓜州和伊州州境,但部分驿站的管理维护和供给由沙州承担,其中新井、广显、乌山三驿由“瓜州捉……沙州百姓越界供奉”,双泉、第五、冷泉、胡桐四驿由“沙州百姓越界捉”。至天宝时代,河西驿制废弛,原先第五道沿途驿站全部改称为戍,但仍保留了驿的交通通信职能,原先的管理模式也延续下来,部分戍仍旧由敦煌郡(沙州)负责供应粮草与马匹,如P.2803《天宝九载(750)八月至九月敦煌郡案为纳谷事》就记录了包括乌山、冷泉、双泉、第五等戍在内的“四戍回残粟”“四戍回残”,是敦煌郡调拨给四戍而四戍未用完返还郡仓的粮草。而P.2862+P.2626《唐天宝年间(744—758)敦煌郡会计帐》则记录了分配给广明(即“广显”讳改)等五戍的函马数量和肤第:
根据统计,敦煌郡供给广明等五戍的函马共123匹,其中50匹在各戍服役,剩下73匹则饲养在郡长行坊和阶亭外坊,以供随时替换病弱不堪使用的在役函马。“郡四戍马庑”应当就是敦煌郡长行坊用来饲养供给四戍函马的马厩,它的位置当在州城之中。
(三)手工业生产
与郡士曹所掌“百工众艺之事”相对应,敦煌县司士的第三类日常政务是管理手工业生产。唐代手工业有官营与民间私营之分,其中官营手工业包括中央作场和各地设立的地方作场,前者由中央少府监经营,而后者除矿冶、铸钱、伐木和盐业等专设直属中央寺监的诸监经营之外,大多由当地官府负责经营管理。除了官营作坊,地方官府获得手工业产品的途径还包括征发工匠劳役以及和雇、和市等等。
唐代前期,无论是身在匠籍的官工匠还是民间手工业者,都受到官府控制,会被官府征发服役,为官府制作各类手工业产品,不过到了天宝年间,工匠纳资代役、政府和雇工人已较为常见。敦煌县印历中记有“帖前官孔元晖等为合染陴(?)段事”,是指官府需要印染某种纺织品,而孔元晖以前官身份负责此事;又有“帖铁行为合打钉送县事”,是要求铁行打制一批铁钉送交敦煌县。仅从上述事目来看,很难知道敦煌县是在征发工匠徭役还是和雇,不过从帖文下发给铁行来看,至少负责打钉的铁匠应是民间工匠,而不是在籍的官属工匠,也不存在唐前期吐鲁番文书中工匠的“团伙”组织,他们平日在民间私营的铁行中工作,制作的产品面向市场,当官府有需要时,或征劳役,或和雇,都是通过铁行通知工匠。
除了征召工匠服役制作或者和雇以外,唐代官府获得手工业产品的另一个途径是和市,即官府出资直接向民间购买,建筑材料是唐代官府向民间和市的常见品类。印历中有“帖玉关乡为和市芘蓠事”,芘蓠即笓篱,是用带刺的荆柳编成的篱笆,主要用于屏蔽遮障,应当也是用于敦煌县的建筑工程。
结语
调阅原卷得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刘波老师诸多帮助,录文经荣新江、史睿、毛秋瑾等师长指正,谨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简介:包晓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方向:隋唐史、法律史。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4年第6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