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登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综合系统平台。
一、属地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
(一)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二)主管财政部门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会计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三)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在职会计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二、属地主管财政部门为各区财政局
(四)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税务机关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职会计人员,或主管财政部门属各区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会计人员,由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五)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职会计人员,由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六)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七)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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