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公文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化的文件形式;(2)电子公文的传送是在公开环境下,通过互联网进行的;(3)电子公文的传送可以在各个地区、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政府之间进行;(4)电子公文的广泛应用能够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二、电子公文应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目前,电子公文应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主要有:
1.黑客问题。黑客入侵网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频频报道。以前黑客们往往挑选美国国防部和雅虎这些安全防范体系堪称一流的硬骨头啃。而随着各种应用工具的传播,黑客已经大众化了,不像过去那样非电脑高手不能成为黑客。如果安全体系不过硬的话,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毁灭、修改或伪造电子公文,给政府部门带来混乱。
2.电脑病毒问题。自电脑病毒问世几十年来,各种新型病毒及其变种迅速增加,而互联网的出现又为病毒的传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网络作为自己的传播途径。试想一个完整的电子政府体系中某个环节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没有被及时发现,电子公文系统全面瘫痪,那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病毒的感染会使一些电子公文毁灭或送达延误,整个电子政府将会指挥失灵、机构运作不畅。
3.信息泄漏问题。目前,各大软件公司生成的网管软件使网络管理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可以方便地对网上每个政府用户的各种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监测。此外,网络中存在不少木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会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给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产的软件或硬件产品所带的后门程序更可以使这些公司对政府用户在网上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对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将会给其工作带来麻烦,甚至会危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及国防利益,有关的政府工作人员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而对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对于在信息产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来说是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但光靠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也是不行的,必须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电子公文安全体系法律制度建构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刑法保护
一、引言
本世纪以来,网络游戏在短暂的几年中飞速成长,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到这个行列中,但是在这个良好的发展状况下,却有不少人开始利用各种不合法的网上欺诈手段获得暴利。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已达到4.57亿,而网络游戏玩家有1.2亿,网络游戏作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才能有效保护存在于这些虚拟世界中财产呢?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研究
(一)简述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了社会劳动,具有财产的基本价值属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普遍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或游戏玩家还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的方式实现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价值转换。可是当这些私有财产遭受到破坏又该如何呢?
2003年,据《贵阳晚报》报道,26日一早,贵州省平坝县市民周先生来到安顺市公安局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报案表示自己在网络游戏“千年”中投入了5万多元的账号“太极之飞雪”一夜之间“武功尽废”,虚拟人物的所有装备被盗。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即一切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都是犯罪,应当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可以说,在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成了我国刑法修订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任务了。
(二)法域外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借鉴
韩国不但是目前全球范围内网络游戏产品制作和运营技术方面的领跑者,也是最早明确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的国家之一其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所扮演的的角色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平台,而无权对玩家的财产进行随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三)解读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1.虚拟财产的范围认定
我国针对现有网络游戏市场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该保护法表示其“虚拟”并非指财产的虚幻,而是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认定其财产价值的法律意义。
同时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详细范围,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从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角度详尽细致地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划分。
2.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3.虚拟财产丧失的责任追溯
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从玩家、运营商以及产生侵权行为的第三方,三个角度展开责任追溯。出于对消费方的保护,其明确指出当虚拟财产受到损失时,玩家可以在无法判断是运营商之外的第三方侵权还是因为运营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情况下,直接向运营商提出赔偿要求。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表示清白,否则便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败诉的结果,而相比之下,玩家只需在运营商的协助下尽一般的举证责任。并且针对非法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相应地给予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总结
经济飞速的发展推动法律体系的构建,当十年前计算机还是个新兴科技时,如今网络早已遍布千家万户。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虚拟财产的保护刻不容缓,这不仅是为了稳固网络世界的正常运营,更是为了维护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网络信息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传播权保护
[分类号]G20
1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分析
1.1信息传播权保护标准提高与公共利益空间缩小的矛盾
网络的普及使网络信息产品的受众范围扩大,数字侵权的隐蔽性加大,特别是因特网上庞大的用户群和低廉的复制成本使传统的合理使用行为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从《知识产权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其直接后果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扩张,权利人占有大量信息资源,而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利用方面则处于不利地位,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缩小,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图书馆间资源共享的实现方式,图书馆越来越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实现资源传递与共享。但《条例》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公平的保障不够到位,主要体现在:
1.2.1对网络传播信息的限制①《条例》允许以网络方式在馆内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回避了“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使得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数字作品”;②对于非数字载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被局限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的“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的小范围内。
1.2.3图书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权利缺失远程在线信息服务是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定许可方式为符合要求的图书馆提供馆藏图书的数字浏览,既便于读者通过图书馆的网络阅览系统远程以适当付费方式阅读馆藏图书,也保障作者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了适当报酬,维护了信息公平。但《条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占了上风,取消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这对图书馆数字服务功能开发的制约是明显的。
1.3对著作权私权保护的确定性与对使用者豁免规则不确定性的矛盾
2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1关于平衡标准的思考
笔者认为,化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共享这对矛盾的平衡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透过信息网络传播制度的规划,达到促进著作在社会上迅速流通的效果。《条例》本身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用平衡论的观点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就是要在利益冲突的各方之间建立一种“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换成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达到在这个领域内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其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对参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利益集团在信息生产、专有和信息的获取之间达到平衡,达到著作在社会上被迅速传播的终极目的。
2.2国外建立平衡机制的主要实践
2.3我国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3.1宏观制度层面
2.3.2作为微观主体的图书馆层面
目前国内尚没有图书馆与cC组织合作的范例,但它们的合作应该是极具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图书馆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图书馆联盟的方式实现的。图书馆界首先应联合起来,成立图书馆联盟,由图书馆联盟组织机构牵头,设计适合于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建立一个适合于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知识共享平台。
3结语
【关键词】物联网业务网络安全网络运营商
一、运营商支撑物联网安全业务的范围
不同的物联网业务资产需要不同安全保护措施,因此物联网业务提供商需要进行风险和隐私保护评估,以确认业务的安全需求。网络运营商和物联网业务提供商在资产保护方面经常会有共同的安全需求,而且网络运营商同时也可以作为业务提供商,因此对他们来说最方便有效的方式是协商通用的安全解决方案。
运营商能够为物联网业务资产提供的安全服务包括:1)在物联网终端设备和业务平台之间传输物联网业务数据――包括基本的隐私敏感数据和商业开发数据。2)终端节点设备中(包括网关设备)的安全资产(IMSI等)和网络配置(APN、定时器等)。3)物联网业务提供商的商业敏感信息,包括商业信誉、顾客数据、策略信息、金融数据、健康记录等。4)物联网业务提供商的商业架构、业务平台、公司网络和其他专用网络的参数信息。5)支撑物联网业务的运营商数据中心架构,包括公共业务、服务器性能、虚拟化设施、云设备。6)通信网络架构,包括无线接入网、核心网、主干网、基础业务功能(DNS、BGP等)、蜂窝网和固网的接入和汇聚。
二、物联网网络安全机制
网络运营商需要提供适用且可靠的安全机制,通信网络提供最基本的安全机制如下:1)识别和认证物联网业务的实体(网关、终端节点、家庭网络、漫游网络、业务平台)对需要连接和订购物联网业务的实体实行访问控制。2)数据保护――保证物联网业务网络承载信息的安全性(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靠性)和隐私性。3)提供流程和机制――保证网络资源的可用性,保护其免于遭受攻击(提供防火墙、入侵检测和数据过滤技术)。
2.1安全识别
2.2安全认证
认证可以识别用户、进程和终端节点设备的身份,是访问信息系统资源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
2.3安全通信
网络运营商为广域蜂窝网和固网提供安全机制,确保提供一流的通信完整性、机密性和可靠性。网络运营商能使用VPN和加密连接,向企业提供安全的网络B接,并对其进行管理。安全通信信道是保证信道上的通信数据未经数据主体的同意不能进行处理、使用或传输。加密技术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性,提供机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加密方法的选择要与系统的设计一致,要考虑系统中轻量级的终端节点设备、网络部分和业务。网络运营商可以向物联网业务提供商提供数据加密业务,确保通信的完整性和网络可靠性。传统的网络运营商需要提供公用电信基础设施或公网和专网混合设施。网络运营商能保证对传输的用户数据在进入公网和离开公网的节点之间实施加密。必要时,运营商还可以帮助物联网业务提供商配置或获取自身的公钥证书,确保物联网数据在运营商基础设施中传输时的机密性。
2.4信道可用性
网络运营商能够为物联网业务提供商提供网络的可用性,最基本的机制如下:
2.使用标准化的网络技术。GSMA网络运营商成员使用标准化的网络技术,例如3GPP标准组织制定的GSM、UMTS和LTE。使用标准技术不仅保证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互通,而且保证标准受到最大化的合规审查。
3.网络要经过测试和认证。多数网络运营商的网络要根据国际测试标准进行测试和认证。网络中复杂的终端设备和通信模块也要遵守3GPP测试规范。
5.网络资源的实时监测和管理。运营商实施7天24小时的网络性能实时监测,网络流量实时管理,对网络需求和故障进行响应。
7.漫游服务。由于使用了标准化的网络和终端设备技术及互联服务,网络运营商能够提供网络漫游业务,进一步提升网络覆盖和可用性。
8.终端设备性能的监测和管理。网络运营商通过监测接入网络终端节点设备的性能,对于使用过多的无线接口或者网络流量的设备进行隔离,避免网络性能的下降。因此终端设备需要检测,当发现终端设备的异常行为时,要及时断开连接或升级固件。
三、物联网业务隐私性的保护
对于物联网的发展来说,业务提供商得到用户的信任非常重要。业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物联网业务并且收集用户数据。只有用户感到隐私能得到尊重和保护时,才可能信任物联网业务提供商。当前,世界范围都已经建立了运营商需要遵守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律。运营商可以使用现有的数据保护条例和准则处理物联网业务和技术中的隐私问题。但是,物联网业务包括运营商和业务提供商的合作,因此需要有明确的条例和法律适用于物联网业务,物联网业务提供商需要执行隐私和数据保护条例。运营商对于涉及数据的业务,需要与业务提供商签订数据处理协议。对于物联网业务的数据保护和安全措施应考虑用户的个人隐私风险以及个人数据在收集、分发和使用环境中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对风险进行干预。
四、结语
网络运营商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既是物联网业务的承载者,又可作为物联网业务的提供者,在保证物联网业务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应从多角度考虑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措施,S护物联网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IoTSecurityGuidelinesoverviewdocument[s]/connectedliving
[2]IoTSecurityGuidelinesforIoTServiceEcosystem[s]/connectedliving
一、网络安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制度建设是网络安全建设的根基
无论是电信网还是互联网,都植根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中。制度环境是一系列基本的经济、政治、社会及法律规则的集合,它是制定生产、交换以及分配规则的基础。在这些规则中,支配经济活动、产权和合约权利的基本法则和政策构成了经济制度环境。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存在着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游戏规则,不同的游戏规则导致人们不同的激励反应和不同的权衡取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构建了最广泛的制度环境,它作为经济活动的外生变量是人们无法选定的既成事实,但对于具体的制度安排,人们可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电信网和互联网作为代表信息社会最先进的生产力组成部分,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未来的军事对抗和经济竞争中,因网络的崩溃而造成全部或局部的失败,已成为时刻面临的威胁。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能促进网络安全有效运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网络安全可分为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性、互联网的安全可靠性和信息安全三个层次。具体包括网络服务的可用性(Availability)、网络信息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和网络信息的完整性(Integrality)。技术保障、管理保障和法律保障是网络安全运营的三项重要措施。只有从制度安排上保障网络的安全性即网络的可用性,才能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上保障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才能使杀毒软件、防火墙、加密技术、身份验证、存取控制、数据完整性、安全协议等发挥其最大的效力。
2、网络的外部性客观上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建设
网络产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从经济学角度看,通过市场机制自身对经济活动外部性的克服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的。一是组织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即一体化经济组织来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化;二是通过界定并保护产权而使市场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三是以社会制裁的道德力量规范负的外部性及其行为。
首先,电信网和互联网等网络产业不同于制造业,其面临的外部性不可能通过一体化效应来使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内部化。网络的正的外部性与负的外部性都主要通过麦特卡尔夫定律(Metcalfe’sLaw)表现出来。麦特卡尔夫定律表明: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即N个联结能创造N2的效益)。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无论是技术知识等正面信息还是网络病毒及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等负面信息都呈几何级数扩散,其扩散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之深刻都是前所未有的。网络自身对国界、民族及地域的超越,使通过一体化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成本极大。
其次,通过界定和清晰产权,不能解决电信网及互联网等网络产业的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Coase’sLaw)对外部性的解决是建立在产权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有效保护这一基础之上的。而电信网和互联网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使每个人都可以自主地在网络上和获取信息,这种对公共资源均等使用的权力,使市场机制无法在这一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而必须通过政府的制度建设克服人们对公共资源的滥用。
最后,以道德力量来建立电信网及互联网的安全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网络运用的趋势是全社会广泛参与,随之而来的是控制权分散的管理问题。由于人们利益、目标、价值的分歧,使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现脱节和真空,从而使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广泛而复杂。网络空间秩序企图通过伦理道德、个人自律和对共同利益的维护和驱动来实现,几乎像现实世界没有国防、司法制度就可以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一样不可想象。因此,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对电信网及互联网安全有效运行的保护屏障。
二、我国网络安全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络安全的本质在于促进和维持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因此,围绕着网络安全问题,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而使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安全设置更好地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
目前除了网络黑客的攻击和其他的网络犯罪危及我国的网络安全外,最大的风险是我国网络自身缺乏一整套完整严密的制度安排,从而使网络自身缺少一层制度屏障,降低了网络自身的免疫力。这种制度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安全缺少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层
电信网络作为国家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在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上担负着重要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IP业务的发展,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逐渐走向融合,如何保障电信网络信息服务的安全,将电信网络建成真正安全、可靠的网络,是网络信息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是政府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电信法是网络安全最基本的保护层,也是网络安全技术得以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而在电信市场,我国政企合一的电信管理体制使电信法至今仍处于难产状态。早在1956年我国就组织起草过电信法,几上几下之后,最终未能修成正果。上世纪90年代中期,政府再一次启动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千呼万唤的电信法到2000年也只是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2001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电信法的起草工作。电信法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政府无法公平公正地调整利益冲突各方的关系。有数据显示从1998年开始,上报到信息产业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达540起,至少影响到l亿人次的用户使用,造成10亿元的直接损失和20亿
2、制度摩擦使网络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一国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基于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市场容量最大化,有利于网络安全运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那么就可以说该国具有高的制度资本。不利于网络市场交易的制度,则使交易的成本变高,这种成本通常被称为“制度成本”。当然,制度成本不仅仅指在网络市场交易发生过程中实际要支付的成本,也包括由于制度障碍而根本无法进行或选择放弃的市场交易所带来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包括“本来可深化的市场”因制度障碍而只能半途而废的情况,以及市场勉强得到发展的情况。根据国际惯例,广播和电视网络都属于电信。有史以来,欧洲多数国家和日本的广播电视业都归口国家邮电部直接管理,美国则由联邦通信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国际电信联盟(ITU)也设有广播电视分支机构。世界公认的电信定义就是“利用有线、无线,电磁和光的设备,发射、传输、接收任何语音、图像、数据、符号、信号”。但是由于我国某些历史原因,广播电视属于意识形态重要宣传机构,不能划归信息产业部,使网络电视(IPTV)之类的新业务难以发展,并使不同网络之间由于管理归口问题而纷争不断,人为阻断网络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3、制度资本投入不足导致网络安全运行成本较高
S=(I,T,R,K,L)
三、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制度建设的建议
公用电信网是国家信息网的基础,其安全方面的某一弱点可能把其他部分都置于风险之中。网络遭到重大破坏,除了对社会和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外,还可能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加强对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管理。
1、尽快完善以电信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2、建立不同层级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制定“国家网络安全计划”,建立有效的国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例如,美国已将信息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的整体战略之中;美国的空间战略以强化部门协调和强化政府协调的互动合作而适应网络社会的需求和特点,其网络空间战略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的战略。我国要充分研究和分析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和所面临的内外部威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计划
要能全面加强和指导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并投入足够的资金加强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的制度安排和保护是分为不同层级的。要重点保护以电信网为代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信息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信息安全领域中,密级分类、等级保护就是把信息资产分为不同等级,根据信息资产不同的重要等级,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及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防护。这样就可以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确保网络及信息的安全性。
3、各种制度安排要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深化
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必须具有激励机制,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而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网络安全威胁的客观存在。一旦一国缺乏自主创新的网络安全策略和手段,国家的信息就有可能完全被葬送。例如,为适应电信飞速发展的要求,美国电信法几次修改,欧洲大部分国家也都是立法在先改革在后。因为一个成熟的社会,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千家万户的越来越重要的网络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是不可能稳步发展的。我国电信领域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制度安排有关。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环境,企业明显违规,政府束手无策。即使已有了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各种制度安排也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深化。正如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所言:“制度安排的发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的历史原因”②。从长远来看,在电信网和国际互联网中,决定一国网络安全运营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其制度资本,即制度机制是否更有利于网络社会的网络安全。
总之,关于网络安全问题,需要政府和各部门从上到下充分重视,并从国家政策、法律规范、技术保障和公众意识等方面来设置防线。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进行各种制度安排,即建立游戏规则,才能不断降低阻碍市场交易的制度成本。这种制度资本投资的增加,将会在既定的管制水平、资本投入量和人力资本条件下,挖掘出网络安全技术的最大潜力,建立安全指数较高的网络世界。
注释:
①赵平:“河南互联互通问题铁幕调查,要如何保卫钱袋”,《中国经营报》2004年3月19日。
②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North):《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引自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第29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李娜:“世界各国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立法和管制”,《世界电信》2002年第6期。
③吴瑞坚:“我国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探析”,《探求》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