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7000余元购买了140节私教课,因教练离职,郑女士想退掉剩余近4万元的课程费,却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告知只能退15000余元……近日,郑女士拨打本报热线968820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记者对此走访调查。
【消费者】
要求退还近四万元课程费
郑女士说,她在七星路附近的吾量健身房办了健身年卡,在上了两名教练几堂私教课后,觉得效果不错,就在今年7月至9月期间,分三次共花费57000余元购买了140节私教课。
“11月,这两名教练和我说,他们已陆续辞职,而当时自己只上了42节课,还有98节课没上完。”郑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是因为这两名教练才选择购买了私教课,若教练离职了,她也不想继续上了,便找健身房商量退课。
郑女士将自己的诉求告知健身房后,健身房工作人员却称可以退课,但由于是郑女士主动申请,属于违约在先,虽然98节私教课对应价值39000余元,却只能按照余额的38%进行退款,实际退款金额为15000余元。郑女士不同意该退款方案。
【健身房】
只能退剩余课程部分费用
“根据合同,虽然郑女士目前剩余课程价值39000余元,但我们只能退款15000余元给她。”黄先生称,若是郑女士同意这个退款方案,钱款将在未来三个月内退款到账。
现场,郑女士和健身房方面并未达成退款方案。
【律师说法】
格式合同或因不合理
被认定为无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次纠纷中体现的私教合同即属于健身房为便于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
在私教课程中,是否由会员选定的私教进行授课影响其消费体验和效果,健身房会员与健身房订立的私教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会员对私人教练的个人依赖及信任程度较高,且该等程度的信赖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与健身房签约的意思表示,会员基于特定的授课私教而购买私教课程,显然具有在心仪的私教指导下健身的需求和目的,健身房有义务确保由购课时确定的教练为会员进行授课。在教练离职时,会员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虽然健身房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其有权调整授课教练,而会员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费,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私教合同系健身房为便于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健身房在私教合同中事先约定该条款内容,系为其变更合同义务提供便利,该格式条款可能因减轻其按约履行合同的责任,排除会员要求拒绝更换私教的权利,不合理加重会员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许东表示,若私教离职后,健身房未能与会员就更换教练重新达成约定,会员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课,并无过错。对于未接受的私教课程,会员有权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而会员尚未接受健身指导,健身房强制扣除剩余部分62%的做法明显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