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五)落实安全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建、改扩建线下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食品经营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选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
二、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十)严禁违规开展培训。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入中小学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三、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
四、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认真研究审批、监管、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优化工作举措和方式方法。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教育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才观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本实施意见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