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文件所列工作是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两个主要部分,二者与登记机关日常工作均有关联。
一、课后服务是学校工作内容还是企业经营项目?
第三方数据机构查询得知,在“查公司”中查询,与课后服务有关的搜索结果达11182条。
《意见》指出,“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将课后服务明确为学校课后服务,大致是学校上完课程之后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在学校上完课之后,校外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一认识在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可以相互印证。
根据文件精神,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被明确提出可以发挥作用,对营利性机构是否可以参与课后服务,文件未鼓励也未禁止,表述为“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结合各地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有的地方对社会公益机构允许进入,还有的地方提出了社会机构从事课后服务的门槛——“确因学校师资力量不足、但学生有需求的课后服务项目,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机构”。
因此,对课后服务有关项目是否能够办理企业经营,按照法无禁止原则,倾向于可以经营。但按照文件精神,提供课后服务的主体是学校(课程开发商),校外培训机构(课程施工队)是被引进到学校参与这项事务,而不是以校外培训机构为主体提供课后服务。因此,校外的课后服务参与者应当登记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而不是课后服务公司。
对此,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在具体工作中,建议本单位研究决定或征求本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决定。
二、培训机构审批被叫停/限制的范围包括哪些?
《意见》提到的培训机构包括多个分类方式,在各维度上组合,政策均有所不同,需要认真对待。
一是从教育阶段上分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以及其他教育阶段阶段。
二是从教学内容上分为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三是从开展形式上分为线上培训机构和线下培训机构。
四是从教学地点上分为校内教学和校外培训。
五是对上市公司和外资进入培训行业的限制以及培训地点的限制。
综合来看,可有以下六个结论。
一是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也就是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具体操作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出台有关政策,推测应当是由民政和教育部门重新发证,对原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营业执照清算注销。(在2017年民促法出台前前,民办教育一般由此途径进入行业,营利性的学校有限公司才是新生事物。)
二是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除明确提出针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外,《意见》还要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是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对线上培训,存量机构中不少未经审批,存在较大隐患,《意见》要求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这一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均不能直接办理,应当执行前置许可有关规定。
四是教育“姓中不姓外”。按《意见》规定,教育培训行业禁止外资进入的各类形式。
五是校外培训机构“姓公不姓资”。《意见》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对资本市场介入教育行业做出限制,尤其是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
六是对存量校外培训机构“一照多点”经营的,非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情况严肃查处。《意见》具体表述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这六项针对登记机关的结论可以总结为一个大的原则,即“零增量、减存量”。
自《意见》生效时,全国登记机关即不再登记新的该行业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市场主体,在地方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与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好不合规主体的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
三、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非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如何处理?
《意见》针对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明确且严格的限制,但还存在两处不明确。
一是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没有明确定义。登记机关很难判断哪些培训项目是学科类,哪些不是,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目前能查询到的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可以确定这六门学科属于学科类。但如政治、历史、地理、计算机等,很难解释为非学科培训而随便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
那么,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的其他课程,是否都属于“学科类”呢?《意见》暂时无法解答,有待于教育部门作出有关解释。
二是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不登记的原则难以把握,不知道三个阶段是按受教育人年龄,是按受教育人实际是否在校还是以实际授课内容划分,以致于难以向咨询者解释市场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的职权划分。
目前,应当与有关部门确定口径,研究确定经营范围表述。在申请人咨询“写什么经营范围能办营利性培训机构”时,能正确答复规范用语和对应含义。
对这类情况,大家都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但各人认识不同,为避免履职风险,还应有统一的书面规定为宜。
三是《意见》提出了非学科类的三个典型项目,同时也做了兜底表述,不排除还有其他非学科类培训项目。《意见》要求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这意味着无论是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均适用前置许可政策,如教育部门许可其从事营利性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前置许可证件予以登记,其许可证内容已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机关不必考虑许可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最后,本次公布的《意见》仅针对教育部门有关工作,对人社部门有关职业培训企业事项,仍按原要求办理。
文件中能够落实的,应当尽快落实。存在问题的,应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抓紧解决问题,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