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金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宾阳县中和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26MA5KB39D6Y
住所(住址):宾阳县宾州镇中和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新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6月5日向广西金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宾阳县中和药店下达宾市监强制[2023]SC4-05号《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现场发现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5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从南宁市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处购进溢健源牌钙维生素D3软胶囊等11种保健食品。其中:
于2021年11月5日从南宁市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溢健源牌钙维生素D3软胶囊)标识:产品名称:溢健源牌钙维生素D3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170543;产品标准号:Q/LCAJ002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7152600869;委托生产企业:北京溢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聊城澳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526;生产日期:2021/05/26;保质期至2023年5月25日;规格:20g,1g/粒×20粒)10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没有销售记录,剩余10瓶。
于2021年11月5日从南宁市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溢健源牌钙维生素D3软胶囊(标识:规格:100g,1g/粒×100粒;保质期至2023年5月25日)5瓶,销售价格15元/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3瓶。
于2021年8月24日从南宁市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西洋参含片)标识:规格:0.6g/片×12片;保质期至20230602)5盒,销售价格5元/盒,销售数量2盒,剩余3盒。
于2021年11月5日从南宁市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C片(柠檬味)(规格:40克,0.8克/片×50片;EXP20230108)5瓶,销售价格6元/瓶,销售数量2瓶,剩余数3瓶。
于2021年11月5日从南宁市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C片(薄荷味)(规格:40克,0.8克/片×50片;EXP20230107)5瓶,销售价格6元/瓶,销售数量3瓶,剩余2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广西金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宾阳县中和药店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
证据二、《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宾市监强制〔2023〕SC4-05号)、《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SC4-05号)各1份共2页;
证据三、送达宾市监强制〔2023〕SC4-05号《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附件《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SC4-05号)的送达回证1份共1页;
证据四、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广西金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宾阳县中和药店进行检查时现场照片1份共21页;
证据五、《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宾市监强延〔2023〕SC4-05号)1份共1页;
证据六、送达《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宾市监强延〔2023〕SC4-05号)送达回证1份共1页;
证据七、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
证据八、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广西金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宾阳县中和药店负责人钟新兰、质量负责人邓瑜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证据九、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据十、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据十二、《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共4页标点符号重复!
证据十四、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据十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1份共1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宾市监罚告〔2023〕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11种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西宾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分理处(户名:宾阳县财政局,账号:1113120101001267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主办: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技术管理:宾阳县科学技术和数据局运营管理: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