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学员系通过贷款缴学费,银行已冻结部分贷款账户,警方已接到报警受理此案
学员贷款交学费涉案千万元
2015年1月2日,他在国贸财富中心的北京环球拓业英语培训机构签下两年口语课的合同。“课程顾问利用我想在大城市立足、升职的心态,一直忽悠我多买课,还推荐我通过借贷的形式还款。”张先生回忆,两年的口语课程一共24118元,他一次性付了一千五的定金,剩余的,则是通过和宜信公司签约,分24期还款,一期还940元左右,通过储蓄卡扣钱的方式支付。
一名叫孙露(化名)的学员在2016年7月28日与北京环球拓业英语培训机构签订半年的外教口语课程,学费共计9000元,一千元押金,其余分十期,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每次670多元。“9月30日我想来冻结课程,因为有事暂时需要停课,结果发现学校关门了。”
孙露告诉记者,在他们的环球拓业2016财富中心维权的群里,有近130人,从9月30日到10月2日,去呼家楼派出所报案的人员,陆续也有50人左右。而群里还有通过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的学员。信用卡还款的学员表示,自己在环球拓业英语培训机构办理的所谓信用卡,并不能用于透支消费,只能用于还款,处于“非正常状态”。
教师工资被拖欠公司法人忽然更换
在环球拓业英语培训机构工作四年的中教老师陈女士表示,至今都不敢相信,董事长陈国忠忽然就跑了。在2012年7月入职以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良好,没出现过拖欠工资的情况。
“我们9月30号去新世界上班,没发觉有什么不对,物业下午两点多忽然把我们赶出来,说房租欠着不付,这店要关门,不让经营了。”陈女士和在场二十多位同事才反应过来,公司出事了。
记者通过工商企业信用系统查询和向公司员工求证了解到,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成立,总部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2011年在国贸财富中心开设了分公司。
“八月我们的工资就没发,和我们说公司要转型,可能会上市,资金紧张,说九月一定补齐,然后到现在就一直没有了,中途补发过一次一千的基本工资。这两天陆续有老师发现社保和公积金也在七八月左右陆续停缴了。”陈女士说,不仅是中教,包括外教和课程顾问,都没发工资。她表示,此次涉及学员数量大概近千名。
接任法人之前,肖宏还是财富中心分部的大堂经理,专职处理学生服务事项。肖宏记得在7月20日被通知出任法人之时,陈国忠便说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需要他帮忙,并在8月24日完成了更换法人的手续。肖宏表示,当时预料到公司“有情况”,但因为不清楚具体原因,便没有公开说明。
肖宏觉得很无奈,接手法人之后,一直忙着处理行政上琐碎的事情,员工工资发不下来,他表示也在协调,“我与陈国忠联系多次,他说9月27日一定发工资,结果等到29号,公司都被关了。最后一次是在9月30日下午,他告诉我,有事就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部分办卡学员账户冻结还款暂停
据肖宏反映,光是2016年在环球拓业英语培训机构报名的学员就有五六百人,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交学费,分期付款交学费是这家机构的传统。
而尴尬的是,尽管目前课程没有上完,但是办理了贷款的学员们还要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学员们认为,这是涉嫌诈骗的行为,自己完全是被骗,并不公平。
记者从呼家楼派出所了解到,近三天已经接到几十起针对环球拓业英语培训机构的报案,在受害学员出示的派出所的“受案回执”中显示“该案被称为合同诈骗”。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现在还在举证阶段,因为具体受骗人数还在统计中,一部分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还需要补充,最后都会统一送到经侦局,由他们负责侦办。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则要等到8号去劳动局就此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环球拓业英语法人肖宏表示,他9月30日已经在东城区经侦大队报案,“办案人员通知我不得离京,24小时开机配合调查。”
■延展
专家建议学员集体诉讼
北京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大量学员在机构里办理信用卡,且信用卡的正常功能不能使用,此事本身就值得怀疑。
刘昌松律师认为,该教育机构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刑法第224条规定,有4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成立合同诈骗罪。其中一种情形为,第224条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成立该罪,本案即符合这一情形。
刘昌松认为,各省追诉标准不一,北京市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诈骗的追诉起点为10万元,而诈骗不同人可累计计算。5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巨大,可处3-10年;20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处10年以上或无期。
学员和员工应尽快报案
刘昌松表示,作为学员,应组织起来向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以利于统计涉案金额。公安机关一旦立案,会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组织抓捕,防止负责人携款外逃。此外,向教育机构所在地法院及时起诉,也可达到限制出境的目的。因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定,在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批准该当事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