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灭绝种族罪;受保护团体;客观标准;阿卡耶苏案
【摘要】灭绝种族罪的四类受保护团体分别是民族团体(NationalGroup)、族裔团体(EthnicalGroup)、种族团体(RacialGroup)、宗教团体(ReligionalGroup)。民族团体应以是否具有统一国籍为判断依据,族裔团体从文化层面进行界定,种族团体以遗传特征为界限,宗教团体以宗教信仰为标准。各个受保护团体的判断都应坚持客观标准,从团体中人群的客观特征出发进行归类和判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关于“阿卡耶苏(Akayesu)”一案的判决有失偏颇,受害团体图西族(Tutsi)完全符合四类受保护团体的条件。
【全文】
一、引言
二、独立抑或重叠——四类受保护团体的语义内涵辨析
(一)民族团体(NationalGroup)
从Nation一词的演化来看,其一开始是强调“人”的属性,慢慢变成强调“政治”的属性,并直至今天。而所谓的“政治属性”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国家性”,即用Nation一词指代国家。例如,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正式场合,均用Nation一词表示XX国家;联合国的“国”也使用Nation这一单词加以表示。因此,尽管当今可以将Nation一词汉译作“国家”或“民族”,但其实二者都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隐含着“国家”。正如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所言,“一个民族(Nation)就是一个拥有国家的人民(People)”{4}。这种词语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强化“政治”属性而淡化“文化”属性的词性与倾向,也为后来在制定《灭种公约》时各代表团提出“族裔团体(EthnicalGroup)”的做法埋下了伏笔。
在《灭种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在联合国大会第六(法律)委员会上,民族这个词的含义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瑞典代表团认为,“民族团体”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并且建议部分包括人种团体,以确保如果国家灭亡,这些团体可以受到保护。苏联代表团也赞成这个解释。但伊朗代表团认为,“民族团体”意味着是有一个特定国籍的团体,是否拥有同一国籍成为“民族团体”的显著标志。而埃及和比利时代表团却出人意料地提出,“民族团体”仅指一个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团体,国家中人口占多数的团体不属于民族{5}。尽管各代表团在具体理解上意见不一,但大多数都坚持认为民族在内涵上意味着某一团体需要具有同一国籍,需要突出民族一词本身所独有的国家性特征。至于埃及和比利时代表团提出的观点,因其不当缩小了“民族”一词的含义范围,将“民族”仅仅限缩为“少数民族”而显得有所不妥。况且,这种意图对少数民族进行特殊保护的目的并不会因“民族”一词内涵的确定而得以消减,从国籍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团体仍可以被包含在“民族”语义的涵摄范围内,成为灭绝种族罪的犯罪对象。
综上所述,从“民族”一词的演变轨迹出发,结合其所独有的国家性和现代用语习惯,判断某一团体是否属于“民族团体”,应当考虑的是这一团体成员是否具有统一的国籍,这成为判断“民族团体”的唯一标准。
(二)族裔团体(EthnicalGroup)
从国际立法沿革来看,在《灭种公约》最初的提案中并没有族裔的概念,原因在于族裔(Ethnical)与种族(Racial)的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一些场合甚至是混用的,若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则无必要另行提出一个受保护团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但正因为民族一词本身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所以引起了部分代表团的担忧。例如,瑞典代表团曾提出“民族的概念具有政治含义,极易与国家和政治团体相混淆,因此主张另外增加族裔一词以弥补民族一词可能带来的缺陷”{8}。苏联代表团也支持列入族裔的概念,并指出“族裔团体是民族团体的分支,是比民族要小的集体”{9}。最终经过表决,族裔的概念以微弱多数得以列入公约。
从词义内涵上来讲,Ethnical的含义与Ethnic相同。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Ethnic是指属于一个民族、种族的人,这些人拥有同一文化传统{10}。由此可见,Ethnic本身是包含文化因素在内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现在已经形成通例[1],关于族裔的界定从文化上展开,指成员共同使用同一语言和拥有共同文化而联系在一起的群体。因此,从文化上界分族裔能够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也许有人会反驳,既然中华民族都有过春节的习俗,那是否也可以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族裔来加以评价呢?笔者认为不能作此解释。事实上,我们所谓的中华民族都有过春节的特点是从56个民族(族裔)具体的春节文化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形象地说,就好像是先有了56个民族(族裔)过不同的春节,然后才能讨论作为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也有过春节的共同特征。而这一共同特征只是空洞的,若要深入探讨春节文化,那就自然而然地又具体细化到每个民族(族裔)的春节文化中了。因此,作为族裔团体判断标准的文化界分应当是一种具体的、实在的文化,具有这种文化的人就能够组成一个族裔团体。
(三)种族团体(RacialGroup)
在《灭种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如前所述,关于种族团体的争议多数集中在其与族裔团体的关系上。尽管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要区分族裔与种族是相当困难的,最好是对有关的事件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而不去试图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13},但当今通说不仅将族裔团体限定在文化层面上,而且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对种族做出定义:种族是指人类在一定的区域内,历史上所形成的在体质上具有某些共同遗传性状(包括肤色、眼色、发色、发型、身高、面型、头型、血型、遗传性疾病等)的人群。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8年11月27日通过的《种族与种族偏见宣言》第1条第1款指出:“全人类属同一种类,均为同一祖先的后代。”应当说这主要是从生物遗传方面对种族团体做出的界定,以此区别于以文化因素作为界分标准的族裔团体。而且,这一概念也已经被国际刑事审判所接受,“生物学的遗传特征被作为认定种族的最基本特征”这一观点已经不存在争论。
(四)宗教团体(ReligionalGroup)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中是现实存在的。由于一个人拥有宗教自由,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一个宗教教派,所以在《灭种公约》起草过程中,是否对这种不稳定的宗教团体进行保护的争论比较大。考虑到对宗教的保护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最终,宗教团体成为受保护的团体之一。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卡耶希马和卢津达纳”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宗教团体是指成员有着共同的宗教信仰,或者属于同一教派,或者有着相同的礼拜仪式。”{14}从概念上来讲,宗教团体较之于民族团体、族裔团体更清晰,不存在明显争议,但在具体判断某一团体是否为宗教团体时,便会涉及专业领域内对某种宗教派别的辨认与甄别。因此,司法者既要重视不同宗教派别间的差异,且目光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宗教,与传统宗教相似且具有结构性特点的宗教与信仰也属于受保护之列”{15},以便将其准确归入受保护团体之中;同时也要从本质上注意区分宗教和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将邪教排除在受保护团体之外。人权委员会曾拒绝给以对麻醉品的崇拜与散发为主要信仰的“世界教堂大会”以任何保护即是最好的例证。除此之外,对宗教团体的保护不等于对宗教的保护。宗教团体是由人构成的,所以本质上还是对人的保护,而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灭种公约》并未对这种文化灭绝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2]。
综上所述,四类受保护团体从不同角度对各自所属人群做出了界定,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各自都具有准确的内涵。从形式上看,这四类受保护团体就像一个正方形的四边,共同界定出受保护范围,起到相互补充防止遗漏的作用;但在实质上,四类受保护团体的内涵各不相同,具有不同的适用场合和对象,因而是相互独立的。至于这四者之间的逻辑和隶属关系,笔者认为,民族团体在内涵范围上是最大的团体,在对具有同一国籍的人进行细分时,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出族裔团体、种族团体和宗教团体,这三类团体都在民族团体的项下展开。当然如果某一地区并没有成立国家,那就只能在后三类团体中进行考察。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某一人群进行具体判断之时,因为四类受保护团体区分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判断时会出现“竞合”的情况,即一群人既属于这一受保护团体,也属于那一受保护团体,但无论归属于何类受保护团体,最终都是受保护的对象,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不能准确归入某类受保护团体而怀疑学理解读甚至是《灭种公约》的合理性。
三、主观抑或客观——四类受保护团体的判断立场选择
(一)主观性标准
(二)主客观混合标准
与单纯的主观性标准相对应,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也逐渐发展出了折中的做法。例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卡耶希马和卢津达纳”一案中认为:“一个族裔团体是其成员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团体;或者是由其成员自己确定的团体;或者是由其他人,包括犯罪人所确定的团体。”{21}简言之,法庭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族裔团体的时候,既可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也可以按照被害人或者犯罪人的视角进行主观性考察。再如,在“缪斯马”案判决中,法庭更是直接指出“做判断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考虑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的社会政治文化关系”{22}。这个方法后来被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各个审判分庭沿用,在“塞曼扎”一案的判决中被总结为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方法{23},即将主观性标准与特定的社会环境相结合,以此限制主观性标准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
四、终点抑或起点——“阿卡耶苏”一案的疑问与新解
检察官指控担任塔巴市市长的阿卡耶苏在1994年4月7日至6月底期间,至少2000名图西族人在塔巴市惨遭杀害,但阿卡耶苏从未试图阻止在其辖区内公然进行的屠杀活动,也没有寻求宗教或民族机构的支持以平息事件;当大量图西族公民在市政府大楼寻求庇护时,其身处现场,且明知性暴力、殴打和谋杀行为正在进行,却主张和鼓励这些行为的发生;甚至还下令当地民众杀害有影响力的图西族人。据此,起诉书指控阿卡耶苏犯有灭绝种族罪等罪行{24}。
法庭在理解四类受保护团体时做出如下解释:民族团体是基于共同的公民身份和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法律联系的人们的集合体;族裔团体通常被定义为成员拥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的团体;种族团体的传统定义建立在遗传身体特征的基础上,该特征通常与地理区域相联系,而与语言、文化、民族或宗教无关;宗教团体是指成员拥有共同的宗教信仰、教派或礼拜模式的团体{25}。应当指出,法庭关于受保护团体的理解与前文的论述内容相一致,也是从国籍、文化、遗传、宗教这四个方面展开的,与当时国际社会的理解一致。但恰恰是在做出正确理解的情况下,法庭出人意料地突破了关于四类明确的受保护团体的规定,将图西族归为“稳定且持久的团体”加以保护。
那是否除了法庭原做法之外,就无法将受害者图西族准确归类为灭绝种族罪的受保护团体了呢?笔者认为,抛弃法庭的原做法,以客观性标准为依据,本案中图西族仍然属于四类受保护团体。具体来看,图西族人民是卢旺达的公民,拥有卢旺达的国籍,因此可以构成民族团体。虽然图西族与胡图族随着交流和通婚,两族人民信奉同样的宗教,拥有同样的语言和文化,但就被害人图西族而言,这个被害群体内部的人民也有自己共同的文化和宗教,因此符合族裔团体和宗教团体的条件。换句话说,加害人胡图族和被害人图西族合在一起可以构成族裔团体或者宗教团体,其中的一部分——图西族,当然也构成族裔团体或者宗教团体,只不过人数较少罢了。至于针对遗传特征而言的种族团体,图西族能够归属此类的原因不言自明。总之,从前文所讨论的团体内涵出发,可以得出图西族属于四类受保护团体中任何一类的结论,法庭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规定进行解释而没有必要将其纳入所谓的“稳定和持久的团体”。
从胡图族与图西族的发展历史来看,尽管两族远祖不同,但在前殖民时期,两族的身份是可以相互转变的,“只要一个胡图人积累了足够的财富,他将被视作图西人”{31}。在比利时殖民统治时期,殖民当局引进一种身份证制度来区分图西人和胡图人,即在身份证上表明每个人所属的族群(Ethnicity),并规定其后代的族群身份依血缘由父方决定。这样一来,原本互相交融的两族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埋下了“种族主义”的祸根。应当指出的是,殖民当局这种所谓“族群”的划分并不能在客观属性上真正地将两族区分开来。事实上,无论是文化层面,还是生理特征层面,亦或是宗教信仰层面,图西人与胡图人都具有极大的共性,两族人在本质上仍属于同一个团体。结合这些历史背景再去考虑法庭创造的“稳定和持久的团体”概念,会发现法庭其实是在极力否认一个事实:不承认同一个团体里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杀害属于灭绝种族行为。因此,法庭才将图西人视作“稳定和持久的团体”,这场屠杀在法庭看来也因此变成了胡图族对另一个团体的杀戮。然而,这样的解释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毫无道理的,同一团体内部的人民当然属于灭绝种族罪的保护对象。
责任编辑:王瑞
【注释】作者简介:匡红宇,男,河南平顶山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王新,男,江苏镇江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阿卡耶苏”“卡耶希马和卢津达纳”等案件的判决书对此均有类似表述。
[2]关于文化性团体是否应当纳入灭绝种族罪的受保护团体之中,在《灭种公约》的起草阶段曾经有过激烈争论,但鉴于文化性团体本身的定义模糊,为使公约早日生效,最终并没有将文化性团体写入通过的公约正式文本之中。因此,当今灭绝种族罪所界定的犯罪行为在性质上仅仅是肉体性、物质性的毁灭行为。
[3]《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参考文献】{1}王新.国际刑事实体法原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4.
{2}王联.关于民族和民族主义的理论[J].世界民族,1999,(1).
{3}HansKohn.TheIdeaofNationalism,AStudyinItsOriginsandBackground.NewYork:TheMacmillanCompany,1946.580.
{4}PeterAlter.Nationalism.London:EdwardArnold,1994.6.原文为“Anationisapeopleinpossessionofastate”。
{5}{8}{9}U.N.Doc.A/C.6/SR.72,73,74.
{6}王世洲.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27;[德]格哈德韦勒.国际刑法学原理[M].王世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33.
{7}{13}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9-60,60.
{10}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680.
{11}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297.
{12}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1.
{14}{21}{31}Prosecutorv.KayishemaandRuzindana,ICTR(TrialChamber),Judgementof21May1999,CaseNo.ICTR-95-1-T,para.98,98,34.
{15}李江.浅议灭绝种族罪[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3).
{16}Prosecutorv.Rutaganda,ICTR(TrialChamber),Judgementof6December1999,CaseNo.ICTR-96-3-T,para.56.
{17}Prosecutorv.Krstic,ICTY(TrialChamber),Judgementof2August2001,CaseNo.IT-98-33-T,para.556-557.
{18}王世洲.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27.
{19}凌岩.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114.
{20}Prosecutorv.Nchamihigo,ICTR(TrialChamber),Judgementof12November2008,CaseNo.ICTR-0163-T,para.337-338.
{22}Prosecutorv.Musema,ICTR(TrialChamber),Judgementof27January2000,CaseNo.ICTR-96-13-A,para.161-163.
{23}Prosecutorv.Semanza,ICTR(TrialChamber),Judgementof15May2003,CaseNo.ICTR-97-20-T,para.317.
{24}Prosecutorv.Akayesu,ICTR,AmendedIndictmentofJune1997,CaseNo.ICTR-96-4-I.
{25}{26}{27}{28}Prosecutorv.Akayesu,ICTR(TrialChamber),Judgementof2September1998,CaseNo.ICTR-96-4-T,para.512-515,516,511,702.
{29}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CriminalLaw.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101.
{30}[德]格哈德韦勒.国际刑法学原理[M].王世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32.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2017年【期号】1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