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9工业厂房(不含设备安装)跨度<12米一般厂矿企业车间10001012米<跨度<18米120011跨度>18米或框架结构150012园林建设、市政工程、单独新建的构筑物等二次装修、道路、堤防、桥涵隧道、给排水、燃气、供热等支配投资额注:未列入此表的特别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运用。附件1-A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依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自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自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详细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自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自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支配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看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经探讨,确定合并、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合并、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依据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余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二、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3%降低为不超过2.1%;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4%降低为不超过2.8%。
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5%降低为1.8%。
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从不超过1.5%降低为不超过1.1%;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
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3%—0.6%降低为不超过0.3%。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收费标准大城市从2.5‰降低到1.8‰,中等城市从3‰降低到2.1‰,小城市(县城)仍按3.5‰执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不实施监督的不收费。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从每人不超过5元降低为不超过3.5元。
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降低到1.4‰。
各收费单位要刚好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详细问题,请刚好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凡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208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支配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费方法及标准的函》(陕建函[2005]90号)收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探讨,同意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时可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二、变更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依据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详细收费标准见下表:
建筑结构城市类别收费标准(元/m2)砖混结构大城市1.4中等城市1.9小城市2.3框架结构八层以下大城市1.8中等城市2.1小城市2.5八层以上(含八层)大城市2.0中等城市2.3小城市2.7备注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三、各收费单位应刚好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运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依据试行状况重新核定。过去有关规定凡和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5关于更正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陕西省物价局
陕价费函发[2002]4号各市(地)物价局、杨凌示范区支配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有误,现更正为: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到万分之一点四;每份合同最高收取贰仟壹佰元,最低收取壹元肆角。特此函告。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附件6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文件
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干脆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详细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附件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2003]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细致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爱惜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运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看法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管理方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特地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运用和管理。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据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托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需运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刚好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比例共享。其中:各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15%,市级分成85%。各县、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2.25%,市级分成12.25%,县、区分成85%。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依据上述科目及共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需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
(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其次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查);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
(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需携带已运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
(四)省墙改办要妥当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存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
第十条
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刚好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如有不符,刚好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协作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需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支配,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运用,其运用范围:
(一)向运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退还资金。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的宣扬、培训、嘉奖。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按实际运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状况,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运用孔洞率不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运用比例的50%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墙体运用孔洞率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不予退还。
市、县、区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工作,返还基金在当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各级墙改办于每月初的5日内,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明细表”报上级墙改办。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运用单位向同级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其次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改办和主管部门。
其次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依据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刚好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其次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及有关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运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的;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运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
其次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削减建筑面积以及扩大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赐予行政处分或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