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为寻求刺激,就在网上约了一个女大学生。
两人谈好的价格是3000元一次,随后女子就给男子发了一些照片。
两人见面后,男子发现,女子和照片天壤之别,满脸痘痘,惨不忍睹。
但男子想着钱都给了,还是硬着头皮与她发生了关系。
但交易过程中,女子却一直催促男子,叫其快点,这让男子毫无体验,草草了事。
事后,男子越想越觉得不值,于是,穿好衣服后,趁女子不注意,就将3000元全部拿了回来,然后扬长而去。
到案后,男子才知道,女子根本不是什么大学生。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好,这里是《说案件》,闲来无事,就来和大家说一说这个案件。
案件剧情可能会有所改动,但事情就是那么一回事儿!
案件中的男子名叫于某(化名),是一家餐厅的老板。
虽然餐厅规模不大,但凭借着自己的手艺,在当地小有名气,生意非常不错,一年下来收入也是颇丰。
于某虽然物质上比较富足,但婚姻生活却索然无味。
于某已经40多岁的人了,和自己的妻子已经结婚差不多20年,两人早已没有年轻时候的激情。
因此,于某就喜欢背着妻子在网上约网友,然后花点钱,两人就能发生关系。
但于某所遇之人,良莠不齐。
这天,中午一个朋友来他店里喝茶,两人都有相同的兴趣,都喜欢在网上约网友。
两人聊天中,突然聊到了这个话题。
这个朋友得意地说道:
兄弟,我最近有个渠道,全是大学生,质量都很不错,只是价格有点贵。
于某没多说,一个眼神,这个朋友就懂了。
一天晚上,于某通过朋友推荐的这个渠道,联系了一个“美丽清纯”的大学生。
通过聊天得知,这个大学生名叫小陈(化名),因为家里穷,为了上学,不得已才选择做这一行。
随后,于某就叫小陈发照片来看看。
看着小陈发来的一张张照片,于某甚是喜欢,然后又查看了小陈的朋友圈,发现都是一些校园里的情景。
于某更是兴奋,立即询问小陈多少钱。
小陈说道:
3000元。
于某虽然觉得有点贵,但想着对方是大学生,应该值这个价,就准备了3000元的现金。
随后,小陈就给于某发来了定位,于某就驾车去接小陈。
于某开车在某大学门口接到了小陈,虽然小陈戴着口罩和鸭舌帽,但身材非常苗条,长发飘飘。
此时的于某非常开心,因为这是他第一次约大学生。
小陈一上车,就开口找于某拿钱。
于某也没多想,非常乐意的就将事先准备的3000元现金拿给了小陈。
随后,于某就驾车直奔酒店。
到达酒店房间后,小陈就脱去衣物,然后去洗了一个澡。
洗完澡之后,小陈就裹着浴巾出来了。
于某看着小陈,虽然身材确实不错,但于某发现,小陈和照片相差天壤之别,脸上有很多痘痘,让人看着很不舒服。
于某突然有一丝后悔了,但想着钱都已经给了,也没办法,把灯关了应该也还不错。
随后,于某也草率地去洗了一个澡。
出来后,两人就直奔主题,开始互动。
但让于某没想到的是,过程中,小陈一直催促于某,叫其快点。
这一行为让于某非常不爽,本来就有一些失望,现在又搞这么一出,害的于某毫无体验,草草了事。
事后,于某越想越觉得不值,感觉自己被骗了,心中就想着要拿回这3000元。
于是,快速穿好自己的衣服,趁小陈去洗澡的时候,从她包里拿回了这3000元,而于某也是有原则的人,多的一分不拿。
拿完钱之后,于某就扬长而去。
小陈洗完澡出来,发现于某已经不见了,没多想,然后拿着包,也准备离开。
但很快,小陈就发现包里于某给的3000元不见了。
警方很快就将于某抓获归案。
经过民警调查后发现,小陈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的大学生,就是一个普通的失足女。
那么,两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首先,两人是通过金钱发生的性关系,因此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小陈和于某达成交易后,那么这3000元的嫖资就应当属于小陈的,但于某却悄悄拿走了,因此可以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评判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于某在本案中的盗窃金额是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将会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实话,两人都有点不道德,小陈冒充大学生,而于某却将钱全部拿走了,想白嫖哪里能行呢?应当多少留点啊,那样兴许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