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日前,扬州市发布《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
1、本设置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二、名称
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3、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办学场所、教学点
4、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
5、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6、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7、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9、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10、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
11、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12、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13、有食堂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卫生健康证明。
四、注册资金、风险准备金
18、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19、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办学内容
六、机构负责人
22、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3、校长应当具有教育从业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4、校长应当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
25、校长应当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的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
七、专兼职教师
26、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7、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
28、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9、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八、章程制度
九、党组织建设
34、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都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申请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正常开展组织活动。
35、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36、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条件具备时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
十、许可职责
39、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40、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许可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42、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由管委会负责初审,市教育局复核后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