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牛向峰
专家观点
◇“共享旅游”是指短期租赁民宿、共享出游攻略、拼团友拼租车、共享帐篷wifi、专人陪同向导、照顾老人、代买门票、景点讲解等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各种旅游资源的方式。
◇“共享旅游”由于缺少书面合同,容易造成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维权困境。
共享旅游有哪些特征
刘明明介绍,“共享旅游”是指短期租赁民宿、共享出游攻略、拼团友拼租车、共享帐篷wifi、专人陪同向导、照顾老人、代买门票、景点讲解等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各种旅游资源的方式。“共享旅游”因其方式便捷,价格合理,且能满足人们个性需求的特点,迅速成为脱离旅行社主体而独立存在的旅游新样态。从最早的沙发客到自助游、自驾游,再到今天的“共享旅游”,旅游资源共享的利用效率越来越高,与传统旅游模式相比,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服务内容的个性化。更多是以旅游目的地的导游服务为主,有的则是更为个性化的照顾老人、代为购票、共享wifi等。二是形式多样化。通过网络、App客户端一键预约,类似于“网约共享”,服务内容方面可以“自由约定”。三是平台多元化。服务主体从旅行社延伸到了互联网和各类社交媒体、旅游网站。
“自由共享”旅游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牛向峰表示,当前,“共享旅游”因途径不同,存在不同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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