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明文婷(1986-),女,湖北广水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孔庆聪(1982-),女,湖北随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一、概念界定
高等教育分流是高等教育分流主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分流对象的意愿和条件决策调控的、由分流机构实施操作的对分流对象的有计划、有差别的高等教育活动,目的在于造就各类专门人才。①
高等教育分流可以分为高等教育外分流和高等教育内分流。高等教育内分流是指进入了高校的大学生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分别流向不同的学科、专业、课程、班组和课堂以及不同的年级和教育层次的活动,即在高等学校内部所进行的教育分流活动。这是各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等主体依据社会的需要和学生的意愿所进行的一种高等教育分流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分流让学生自主流向适合其个性发展需要的各种专业方向。将学生培养成为既有个性差异又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②
二、研究方法
三、结果分析
结果分析中并没有涉及问卷中所有的问题,而是对内分流中的专业、课程和课堂的确定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专业分流――入学即确定专业仍占主导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大学实行的是入学即确定专业。进入市场经济后,通过总结以往教训和借鉴国外经验,现在我国有些高校采用在入学后的其他学年定专业。根据调查的湖北省当前的情况,71.2%的学生是入学即确定专业,11.7%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分专业,7.9%的学生在第三学年分专业,5.6%的学生在第四学年分专业,3.6%的学生在第五学年分专业。可以看出,入学即分专业的还是占绝大多数,其他学年确定专业仅占很小一部分。
2.课程分流――必修+选修占主导
课程分流,主要是指学生通过选课而进入到不同的班级进行不同内容的学习。目前湖北各高校因学校不同、专业不同,课程分流情况也不尽相同。如表1所示,实行完全必修课的占11.1%,半必修课半选修课的占38.1%,主要必修课少量选修课的占50.7%。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选修课占的比例并不高。那么学生们的需求又是怎样的呢?83.8%的学生支持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支持完全必修课的占5.9%,支持完全选修课的占10.2%。74位同学中除了一位同学抱怨喜欢的选修课选不上以外,其余73位同学都赞成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他们认为,完全必修课太死板,完全选修课又太自由,学不到专业知识。而必修和选修相结合则最合适,必修课学习专业知识,选修课则培养学生兴趣,扩展知识视野。
可以看出,传统的完全选修课已不能适应学生的发展需要。学生更倾向既能学到专业知识又能发展个人兴趣,在课程确定上既有一定约束指导性又有一定自主选择性,因此,选修和必修课相结合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问题的关键是合理安排必修和选修的比例及选课机制。很多学生反映可选的课程种类不多,受欢迎的选修课又爆满以致部分学生选不上自己喜欢的,只能选择不喜欢的以凑学分。另外,选修课所占比例不高,很多课仍然是老师指定,大部分同学认为应该给学生更多的选课自由。
3.课堂分层――中立占主导,利弊参半
大学中的课堂分流主要是公共课的分流,主要是根据学生的不同能力分为不同的班级,一般通过学生摸底考试成绩来确定学生的班级,不同班级上课的内容不同,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对不同能力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对课堂分层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所有课程都实行分层的占9.8%,完全不分层的占38.7%,大部分分层、小部分不分层占16.5%,小部分分层、大部分不分层占35%。
对课堂分层持中立态度的占62%,反对分层和支持分层的分别占20%和18%。在一个开放题中学生对课堂分层进行了评价:支持课堂分层的学生认为分层有利于因材施教,每个学生的能力不同,分层课堂对学生的学习更有针对性;反对公共课分层的学生认为,分课堂教学对成绩差的学生不公平,容易加重他们的心理压力,挫伤自尊心,打击学习积极性;持中立态度的学生认为课堂分层有利有弊,一方面可以满足不同能力学生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又容易形成差异;小部分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认为分不分层没什么意义。另外,还有小部分学生认为要视学校、学生的情况而定。可以看出课堂分层有利也有弊,关键是看如何有效利用。
四、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结果,对以上三大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专业分流――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情况,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2.课程分流――增加选修课的多样性,适当给予学生选课的自由
目前我国大部分本科高校都采用了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的模式,但实际上很多学校的选修课所占比例很低,学生普遍反映大部分课还是学校或院系统一安排,可选择的课很少。对此,应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比如,有些跨学科的专业对学生的知识面要求很多,应该加大选修课的比例,让学生充分学习其他方面的知识。另外,既然是选修就应该给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利,当然老师可以给学生一些建议。
3.课堂分流――加大课堂灵活性,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课程分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学生的不同能力需求,根据学生的不同水平分到不同的班级,这样更有针对性。但也有弊端,首先分班的标准是通过一次摸底考试的成绩来确定,不一定能说明学生的能力水平。其次,容易增加成绩差同学的心理压力,形成自卑心理。另外,很多人质疑大学的学习是否有必要向高中一样设置这种分课堂教学,这种方式又是否有效值得怀疑。
调查结果显示,不赞同课堂分流的学生只占20%,这说明课堂分流被大部分学生接受,总体上是可行的。但也应该考虑到这20%的学生的情况。对此,学校可按原来的方式实行分不同班级教学,但应适度增加灵活性。比如公共英语,有学校按学生水平分成A、B、C三个层次的班级。如果被分到C班的某学生认为自己在摸底考试成绩中没有发挥好,并没有发挥出自己的实际水平,要求到A班上课,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这种情况不会很多)。学生想分到A班至少说明他有想学好的愿望,也会努力学好,因此在调整班级的时候应广泛听取学生们的需求,根据情况而定。
五、结语
虽然本次调查只涉及湖北省几所重点高校,但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从这几所高校中看出我国高校内分流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高校内分流中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课堂设置都比传统模式有所改进,这是在总结以往教训和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文中提到的学生在专业选择上的盲目性、课程设置上多样性和灵活性不够等。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高校在人才培养上要取得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相信在以后的发展中会逐步改进,越来越好。
注释:
①董泽芳.高等教育分流问题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3,7(4).
②陶能祥.高等教育内分流模式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6.
参考文献:
[1]董泽芳.教育社会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志勇,黄小洁.我国高校在高等教育分流中的合理定位分析[J].科教文汇,2006,(12).
[3]董泽芳,李晓波.试析我国高等教育分流中的结构失衡问题[J].教育研究,2003,(10).
[4]董泽芳,黄红霞.高等教育分流的发展趋势[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7,(11).
【关键词】卫生服务中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制度
1调查资料
1.1资料1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小店区部分卫生服务中心情况进行分析,具体资料整理如下:
1.1.1你单位门诊量、住院情况2010年3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门诊人次1548、住院人次0;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门诊人次4543住院人次0;2011年1月1日――2011年3月31日门诊人次415、住院人次0;2012年1月1日――2012年3月31日门诊人次1730、住院人次0;同比增或减百分比为多少?。实际门诊看病用药病人有很大减少,因为门诊人次数包含有孕检人次数所以算的数字是增加了。
1.1.2你单位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答:共228种,其中:基本药物,173种,省补55种。
1.1.3基本药物药品价格情况答:价格是降了很多,比如:但老百姓只认西安杨森生产的吗丁啉片(多潘立酮片)15元,而进入基本药物的湖南千金药业的多潘立酮片,2.96元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可。①网购价格平均高百分比为多少?平均低百分比为多少?②与周边药店比较,价高药品有几种,名称为什么?
答:药店药品大多是品牌药:如利君沙片(琥乙红霉素片)而基本药物只有琥乙红霉素片,厂家不同,所以价格无法比较。
1.1.4你单位回款结算情况?答:按时回款
1.1.5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答:①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很多网采采购不到。②希望能把采购平台和结算平台的数字对接起来。③希望大医院大夫用药习惯能和基本药物对接,好多慢性病患者都是按照大医院大夫的医嘱用药。
1.1.6应采取哪些措施答:价廉固然是好,但用药效果更重要
1.1.7如何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短缺问题,如何补充药品?比例是多少合适答:增加品种:主要是儿童用药,急救药品缺少。慢性病人用药最好是大医院专家主任用药医嘱能和基本药物目录对接。
1.2资料2抽取小店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理了这些服务中心药房建设的情况,具体见表1。
2调查结果研究分析
从所抽查医疗机构调查结果来看。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较高、价格合理、质量较好、应用的合理性较高。但从上述资料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们国家基层医疗中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规范化药房建设共性问题①不同程度存在药品储存问题,药房挂有温湿度计,也按时记录,但是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没按药品要求的存储环境存放药品。比如:注射用破伤风,悦康药业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要求2-10℃存放,还有好多粉针剂要求
2.2基本药物采购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基层医疗单位所使用的基本药物进行网上采购,基本上不存在网外、标外采购行为。基本每月每周做一次计划发送一次订单,配送企业相对集中,并在药品到货验收合格后8小时内就进行网上到货确认。及时核对确认数据,认真做好采购订单和配送药品的到货确认和结算对账工作。但在这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①经常出现药品短缺情况。列入基本药物目录而网上采购不到,临床确需的一些药品,像板蓝根颗粒;追风膏;小儿感冒退烧药等。②配送企业不能及时配送到货。③票据开具不及时。④结算账单与采购单不能对接,前后次序混乱,给对账带来一定困难。
2.3民众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了解不足调查发现部分群众片面追求使用新药、好药,对医护人员要求改变其不良用药习惯无法理解,对廉价的基本药物治疗效缺乏信心,甚至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产生怀疑。
3讨论与建议
针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药房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3.1加大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厂家的投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机制。以保证国家基本药物供应,避免应药物不足带来的医疗问题。
3.3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管理与使用制度,逐步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降低处方费用,使群众真正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惠。
3.4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应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5各级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基本药物监管力度,指导人民群众科学、合理地运用基本药物,使其对民众身心健康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高考英语;改革;英语培训
一、调查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英语教育产业蓬勃发展,社会英语培训教育机构数量剧增,英语培训教育机构总量超过5万家,目前中国有近3亿人的英语消费群体,个人与家庭不断加大对英语学习的投入,仅2012年国内英语培训行业年产值达到近300亿元。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已经成为我国英语教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本次调查以河北省保定市英语培训市场为调查主体,对学生和家长的英语培训需求、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现状、应对高考英语改革的措施等方面展开了调研。
目前保定市各类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共25家,在此次调研运用配额抽样的方法,从中抽取10家机构进行深度访谈,以了解保定市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经营现状等情况,以及针对高考英语制度改革所做出的业务调整意向及相应措施。
为了解学生和家长对英语培训机构的需求情况及对英语培训机构的认知评价等信息,针对学生和家长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13份,问卷有效率为78.25%。
三、河北保定英语培训市场的调查分析
1.英语培训需求旺盛,开发潜力大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参加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学生占总体的31.63%;在知晓高考英语制度改革的前提下,选择继续让子女参加培训教育机构的家长占比高达40%。此外,69.55%的家长单独决定子女是否参加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只有30.45%的家长会在选择英语培训教育机构时尊重子女的意愿,可见,大多数情况下学生参加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最终决策权在家长手里。培训目的方面,41.4%的家长希望提高子女的语言交流能力,25.4%的家长为了培养子女兴趣爱好,为了高考应试和出国目的比例较少。因此,英语无论作为一项应用技能,其对学生及家长的影响力都不容忽视,保定市英语培训市场还存在巨大的开发潜力。
2.英语培训机构的认知与评价分析
四成以上的家长认为目前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最大不足是办学质量参差不齐,四分之一的家长认为英语培训教育机构为了吸引学生等目的而夸大宣传,同样收费标准不合理也是英语培训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应引起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高度重视。
3.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保定市统计局数据得知,保定市各类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共25家,其中少儿英语培训教育机构13家,青少年、初高中学生英语培训教育机构3家,成人、职业英语培训教育机构3家,综合型英语培训教育机构6家。通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10家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进行了访谈调查,了解不同类型英语培训机构的主营业务。
4.英语培训机构对高考英语改革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仅有1家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对此次英语改革持悲观态度,认为不仅生源会有所下降,而且英语培训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目前该机构已经要求对英语教材的编写进行调整,通过更新教材和教学手段来帮助学生提升英语运用能力,并且决定引入一定数量的外教来充实一线教学,以应对高考英语制度改革的浪潮。
四、基于高考英语改革制度下对英语培训机构的建议
1.明确定位,塑造核心竞争力,突出自身特色
英语培训教育机构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站稳脚跟,还需要在课程推介、培训资费、培训服务和培训周期等方面打造自身特色,塑造品牌优势。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应在英语培训为主体的前提下,利用“产品驱动”打造自身特色,设计出新的课程,增加课程种类,全方位的满足客户需求。
2.立足市场,提升教学质量
学生家长选择培训教育机构最看重的因素是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因此,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应有明确提高教学质量的手段和方法来满足市场需求。
提高英语培训质量首先应注重教师素质,师资水平是英语培训教育机构的生命线,教师的教学效果直接关系着培训机构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英语培训教育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师资培训,培养其先进教学理念,提升其教学能力及综合素质,其次在教学模式上应根据学习英语目标的不同来设计出差异化的教学模式,从而保证每一位学生在英语培训过程中获得最理想的学习效果。硬件设施配备也关系到教学质量效果,教育机构应注重自身硬件设施的齐备,不断引进先进的教育系统,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到最快乐的英语[1]。
3.塑造品牌,优化推广渠道
4.个性化营销,有效呈现课堂效果
[1]高梦,郑兰燕等.高考英语改革下英语培训市场何去何从――基于河北保定英语培训市场的调查[J].民营科技,2014(12):243-244.
[2]旷群,戚业国.高考改革与英语工具性本质回归[J].现代大学教育,2015(06):89-95.
[3]张允.高考英语改革中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J].教学与管理,2015(13):77-79.
[4]魏宏君,朱婧雯.英语高考“社会化”认知分歧考论[J].教学与管理,2016(01):77-79.
作者简介:高梦,2012级市场营销本科班;
井霜霜,2012级市场营销本科班。
关键词: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辽宁省
职业成熟度作为个体职业发展程度的一种指标,对个体的职业心理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开展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调查,了解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成熟度的现状及特点,可以帮助他们进行职业定位、做好入职准备,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提供依据,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发展高职院校的政策提供参考。
1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辽宁省各职业院校776名学生进行测量,得到有效样本645个,有效率达到83%。
1.2研究工具。采用的测量工具为郑海燕等人《大学生职业成熟度问卷》。该量表共29题,由职业自我知识、功利性、自信、主动性、专业知识、独立性、现实性、人际交往的策略性知识等九个一阶因子组成,并构成职业决策知识和职业决策态度两个二级因子。采用很不符合至非常符合l~5分五级计分。
1.3研究程序。选用集体实测和个体施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测试,采用spss11.5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与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高职学生职业成熟的总体情况。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总分的均分为103.06,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2.2不同性别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情况。不同性别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上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t=4.09,p
2.3不同年级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情况。不同年级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总分(t=7.09,p
2.4不同生源地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情况。不同生源地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总分不存在显著差异(M城市=103.77,M乡镇=101.49,M农村=103.23)。但是在功利性(F=4.14,p
2.5不同专业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情况。不同专业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总分上不存在显著差异(M文科=102.27,M理科=103.97)。但是,主动性维度(t=-2.11,p
2.6独生子女及非独生子女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情况。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总分(t=2.64,p
2.7不同兼职情况的高职学生的职业成熟度的情况。不同兼职状况的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总分(M专业无关=103.80,M专业有关=103.47,M无兼职=101.63)上不存在显著的差异。但是,有兼职的学生的职业成熟度好于无兼职的。并且,在主动性(F=3.52,p
2.8不同学生干部经历的高职学生的职业成熟度的情况。有学生干部经历与没有的高职学生在职业成熟度总分(t=4.22,p
2.9不同社团参与情况的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情况。不同社团参与情况的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的总分(F=6.61,p
3讨论
4结论
4.1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总体上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4.2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在生源地、专业、兼职等几个因素上不存在显著差异;
4.3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在性别、年级、是否为独生子女、学生干部经历、社团活动组织与参与几个因素上存在显著差异。
[1]刘利敏.大学生职业成熟度问卷修编及发展特点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
[2]李壮,蒋琪,王广海.论提高大学生职业成熟度的途径[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29(8):12-13.
[3]刘美兰.高职生与本科生职业成熟度的比较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昆明市盘龙区引进合适成年人全程帮教触法少年,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在这一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1]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也与浦东公安分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正式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书》等配套法律文书,并对聘请的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2007年在浦东市民中心举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全程化启动暨颁证仪式”标志着浦东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不、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审判三阶段分别实施,存在重复调查,调查主体不专业,调查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解决以
上问题而设立的,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依据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产生的背景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又译为适当成年人。1972年,英国一名叫MaxwellConfait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导致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3]
(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依据
2.再社会化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人格倾向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犯罪前的状态,实施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8](P53)。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的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9]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基础。
(三)合适成年人全程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16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况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0]
二、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合适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合适成年人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掌握成熟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部门还聘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作为调查顾问。日本少年法要求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调查官要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专门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鉴定结果。”[12](P70)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社会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社会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即合适成年人,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借鉴昆明市和上海市合适成年人试点的经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但是不同程序中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因调查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实与建议两部分内容,以上(1)至(6)属于事实证据,也称为品格证据,(7)和(8)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该内容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
(三)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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