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的通知国科办智〔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切实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现将《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对组团单位、培训团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共同推进境外培训合作资源平台建设,实现合作共赢。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本指南中的境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境外培训项目的境外各类机构或组织(包括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知名大学、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专指与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以下简称科技部引智司)建立培训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
科技部引智司具体负责合作机构的渠道开辟、联系协调、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合作原则
(一)质量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着力提高出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平等互利。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学习借鉴、经验共享,积极推动科技与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四)优胜劣汰。坚持高端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积极开发利用境外知名大学、企业、专业机构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合作机构退出机制,逐步构建“特长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合作机构资源体系。
第三章合作内容及责任
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双方建立培训合作关系,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科技部引智司
1.开辟机构:重点发展有信誉、有能力、有经验、专业对口、对中国友好、管理规范的高层次培训机构。
3.监督管理:加强培训团组境外活动管理;建立培训团组与合作机构双向评估制度;对培训团组或学员、合作机构、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合作机构
1.能力建设:突出培训特长,创新培训模式,提供优质培训资源,创建特色鲜明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品牌。承接的培训项目应与所在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培训特长相符。
(一)培训项目组团单位
2.项目签约和实施:项目计划批复后,与培训机构协商制定培训日程,提出对培训课程和师资、对口交流访问、专业翻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境外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样本(附件1);培训期间对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活动以填报培训日志等方式进行跟踪管理;培训结束后督导培训团组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价。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和外专办事处
负责对辖区内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高层次境外培训资源开辟推荐工作。
第五章合作机构条件
合作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按所在国(地区)法律依法组建,正式注册并具有法人地位;对中国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二)专业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专业翻译人员;在所在国(地区)有较强的协作单位网络,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赴对口的机构、企业及组织等进行交流访问。
(三)有接待中国培训团组的服务能力,能根据与组团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四)收费合理,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不搞有损培训质量的恶性价格竞争。
第六章合作机构评估
(三)科技部引智司定期组织评估,确定新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将新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编入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名单,首次合作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合作。
(四)解除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再次提出合作意向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章质量评估
科技部引智司将根据培训团组的评价,结合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外专办事处、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以及在项目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章合作的中止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作关系,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二)对综合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科技部引智司将通知对方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
1.培训机构提供虚假邀请函、培训日程、经费预算、发票等的;
2.采取恶性低价竞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或以降低培训质量等方式招揽出国培训团组的;假冒其他培训机构名义或同意其他机构以其名义承办培训的;转手其他机构、中介或旅行社接待培训团组的;
3.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培训日程,实际执行日程与报批日程严重不符的;组织或有工作人员协助出国培训团组或个人到未经批准进行培训活动的国家(地区)或城市、出入色情或赌博场所、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拒绝配合完成培训日志填报等境外监管工作的;
5.因培训机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团组在境外期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6.培训团组反映强烈,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7.发生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或对华不友好的不良行为。
第九章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南由科技部引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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