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浩淼初中辍学后开始混迹社会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初期因年龄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浩淼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刘磊、巴振龙、孙凯龙、赵学辉、吕佳俊、陈善康、刘新龙、孙艳强、蔡俊宇、巴金铭等人纠集在一起,插手他人纠纷、故意制造他人违法行为、介绍他人卖淫、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采取多种方式、手段交叉结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浩淼为首要分子,刘磊、巴振龙、孙凯龙、赵学辉、吕佳俊为重要成员,陈善康、刘新龙、孙艳强、蔡俊宇、巴金铭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形成以来,被告人张浩淼将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交叉结伙实施敲诈勒索罪9起、寻衅滋事罪4起、强奸罪3起、介绍卖淫罪4起、非法拘禁罪4起、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起、盗窃罪1起,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营区及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营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故意伤害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浩淼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到四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