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体育社会学理论中呈现出“研究体育与社会关系论”和“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体育”两种研究的取向,亦可以理解为“社会分层视角下的体育”和“体育内部的社会机制和背景”,但是无论何种研究取向,都将体育现象认定为研究对象。同时体育现象又是作为一种文化实践,所以其中出现的各种定义及分析,都应当在社会情境中通过社会互动来决定,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将体育运动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理解,所以,应用社会学的理论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体育现象,进而促进体育社会学的发展。
大多数体育社会学学者承认体育社会学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和母学科—社会学一样,在实践与理论层面都引发了众多的争议。社会学理论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生活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社会学理论也为人们观察社会提供了多维的视角。所以,体育社会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了上述特质。
1.2皮埃尔;布迪厄与《体育社会学计划》
2、《体育社会学计划》的3个维度评析
2.1与法国社会学理论间的传承一反思关系
2)反思结构主义理论。由于结构主义存在的化约主义和继而形成的过度化约性,使布迪厄面临了结构主义者都面临的悖论,即主体的缺席。从布迪厄对运动参与的研究角度出发,他首先承认“它阵育运动)的一个特点是构建了运动参与领域的种种结构”,但是立刻,他认为:“体育运动的空间,并木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空间,它被实践参与和消费的各种领域所接受。”在实践研究层面上,《计划》也提出了对结构主又社会学所带来的某种局限性的批判。如“宁可满足于仅仅了解那些未知现实的支末,而决不提出问题,这就好像学术理论大师先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草图,然后从内部详细地打造理论细部”。但是,“运动参与的历史不再仅仅是一段模式化的历史,而是具备一种系统化的变迁”。由于这种研究倾向,会导致理论和现实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在具体的调查分析方式上,布迪厄在《计划》中也反思了统计学在调查中的作用。他认为统计学的方式“掩盖了运动参与的一种分散性”,忽视了“在相同的名称下,不同的参与方式的共同存在”和“参与者的社会多样性”。
2.2折射特定的社会状况
2.3为人类理解社会提供新的视角
1)场域论在体育社会学中的应用。“场域”概念是由布迪厄提出,并逐渐引人社会学、体育社会学研究之中。它是一种关系模式,所指的是在这种关系模式中,具有支配和规约功能的权力集合。从布迪厄的分析看,“在一个场域中,各种因素和各种机制是以多种不同的力量的形式,在一个建构性的规则下和一定的游戏空间中,处于相互角力之中,但是,当在这个场域中支配方已经有办法消除抵抗和对支配权的质疑”。由此,布迪厄引人了场域概念与场域分析的方法,如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对发生在社会某一层次的体育现象进行把握,比如,从参与运动人员的社会地位调查来分析参与者的分布状况;通过对协会会员的数目、协会经济实力、协会领导者社会特性等等方面进行调查,来分析不同协会的差异。
3、结论
1)作为法国体育社会学的开篇之作,《计划》形成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既传承又反思了法国社会学的研究理论与成果,又在新的视角下折射了当代运动参与现状的变迁,并为人们的理智提供新的思考维度。
一社会地理学的视角
明代地理学家王士性在其所著的《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有一段文字专论浙江风俗,他将全省十一府分为三个区域:“杭、嘉、湖平原水乡,是为泽国之民;金、衢、严、处丘陵险阻,是为山谷之民;宁、绍、台、温连山大海,是为海滨之民.三民各自为俗:泽国之民,舟楫为居,百货所聚,闾阎易于富贵,俗尚奢侈……;山谷之民,石气所钟,猛烈鸷愎,轻犯刑法,喜习俭素……;海滨之民,餐风宿水,百死一生,以有海利为生,不甚穷,以不通商贩,不甚富”……。”接着,他又分析了缙绅与众庶之间的阶级关系,杭、嘉、湖“缙绅气势大而众庶小”;金、衢、严、处“豪民颇负气,聚党与而傲缙绅”;宁、绍、台、温则“闾阎与缙绅相安”。在征引了前揭这段记载后,谭其骧先生认为:“这就是近世西方所谓社会地理学。”①
社会地理学(SocialGeography)是人文地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人文地理学诸分支学科中,社会地理学的起步较晚。20世纪初,法国近代地理学创始人维达尔·白兰士(VidaldelaBlache,1845—1918)曾提出或然论和人对环境的适应与选择观点,认为:“自然为人类的居住规定了界限,并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人类对这些条件的反应或适应,则按照他自己的传统的生活方式而不同。”②这一观点奠定了社会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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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谭其骧:《与徐霞客差相同时的杰出的地理学家——王士性》,原载《纪念徐霞客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后收入《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95页。
②(美)普雷斯顿·詹姆斯(PrestonE.James)著:《地理学思想史》第九章《法国和英国的新地理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7月,第232页。参见:(英)罗伯特·迪金森(RobertE.Dickinson)著《近代地理学创建人》,葛以德、林尔蔚、陈江、包森铭译,葛以德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11月,第237—241页;杨吾扬著:《地理学思想简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6月,第58—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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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2页,“法国地理学史”条;第432—433页,“维达尔·白兰士,P”条。
②沈道齐、张小林:《中国社会地理学综述》,载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册,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59页。
③柴彦威等译,柴彦威、唐晓峰校,商务印书馆,2004年1月,第653页。
④石再添:《社会地理学》,载沙学浚主编《地理学》,见《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十一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18页。
⑤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215页。
⑥1987年金其铭、董新编著的《人文地理学导论》也列有“社会地理学”,基本上承袭了上文的观点。
⑦日本广岛女子大学助教授堤正信所著《集落の社会地理》(溪水社,1985年3月版),虽以“社会地理”为名,但实际上研究的就是聚落地理。
⑧参见沈道齐、张小林:《中国社会地理学综述》,载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册,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62页。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社会地理学的理论框架与内容体系尚未完全定型。社会地理学有时也被称为社会文化地理学,一般认为,用地理观点来研究社会文化现象的学科,即称为社会文化地理①,这说明社会地理学与文化地理学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②。社会地理学的出现,为人文地理学增添了活力,扩展了研究领域,提供了新的视角,从而逐渐成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新兴分支。
①张其昀译:《人生地理学发达史(续)》(《地理杂志》第3卷第4期),将“文化地理”称为“高深的社会地理”。
②(英)R.J.约翰斯顿主编《人文地理学词典》曰:“经历了80年代整个人文科学的‘文化转向’,社会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开始混合为很少有知识连贯性的学科。”(第653页“社会地理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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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关历史社会地理总体上的理论探讨,主要有:王振忠:《社会史研究与历史社会地理》,《复旦学报》1991年第1期;吴宏岐、王洪瑞:《历史社会地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3卷第3期,2004年5月。
④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一月商务印书馆出版有白菱汉著、张其昀译的《人生地理学史》,收入何炳松、刘秉麟主编“社会科学小丛书”。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十月世界书局出版有布鲁诺原著、谌亚达译述的《人文地理学》。此处的“白菱汉”、“布鲁诺”均是“白吕纳”的异译。
⑤张其昀译:《人生地理学发达史》,载《地理杂志》第2卷第5期,第46页。
⑥胡焕庸:《西洋人文地理学晚近之发展》,载《地理杂志》第2卷第3期,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版。
⑦陈正祥:《现代地理学之观念与方法》七《法国地理学派及其特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81页。
⑧晚清时期有三部较有影响的人文地理学译著,即日人牧口常三郎著《人生地理学》(1906年)、世界语言文学研究会编辑部译《最新人生地理学》(1907年)和凌廷辉的《人生地理学》(1909年)。参见:邹振环著《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以1815年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的传播与影响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4月,第210—211页。另参见:郭双林著《西潮激荡下的晚清地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⑨北平,建设图书馆,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
地形与气候,为环境之二大要素。先知一地之地形气候,则于其地之风土人情,思过半矣。盖水道之缓急,视乎地形而定;水量之大小,视乎气候而定;而农田之肥瘠,又视乎水利而定。草木之生长,与气候有关;矿产之采掘,与地质有关;而职业之分布,又与物产之分布有关。贸易之盛衰,系乎水陆之交通;人烟之疏密,系乎富源之厚薄;而水陆转输,货物集散之点,又必有都会之兴起焉。凡大都会皆有其经济之基础,交通之孔道,街市之面目,风俗之流衍;而其所以致此者,皆有自然之趋势,可以往复推寻者也。由此观之,地理事实非偶然者也,非孤立者也,有相互之作用焉,有合理之解释与明晰之系统焉。不特须知其然,而且须求其所以然,且惟能见其所以然,故于当然之事实,亦觉豁然贯通,见之愈为明切。是以欲用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地理,必须认明天然区域,而不当囿于省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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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地理杂志》第2卷第5期。
②张其昀著:《中国人地关系概论》,“史地丛刊”,该书为当时的教育部委托国立浙江大学史地教育研究室编辑,大东书局,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
③《中国人地关系概论》第一章《丘陵地带》,第23—24页。
④《中国人地关系概论》第一章《丘陵地带》,第25页。
⑤《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五辑,1958年1月,第62页。
⑥《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2页。
⑦《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2页。
地理环境、物产与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却极富启发意义,在以往的地理学著作中,也是别开生面的。
除了徽州外,张其昀对各地其他人群的分析,亦颇耐人寻味。如对山西风俗,他指出:“俭,美德也,亦山西人最显著之风俗也。盖晋省山岳重叠,天寒地瘠,可耕之田甚少,物料须仰给于燕豫秦中,又苦于舟楫不通,是以坚忍俭啬,忧深思远,此乃环境之影响,不得不然。农夫夏秋在野,冬春在矿,商贾勤贸易,妇女勤纺织,可谓地无遗利,人无遗力也。民间终岁劳苦,不敢少休,吝啬迫隘,而好储蓄。即家钜万,亦务多积聚,淡泊自安,毫无奢华。……山西人善治生,其节财之法,往往为他处所罕见。……山西人最善经商,亦受地理环境之影响。盖土瘠民劳,每遇凶荒则负担赴外境,谓之赴熟,无安土重迁之习惯,一也。晋人善治生,多藏蓄,计较分毫,长于理财,二也。河东有盐铁之饶,贸易遍于各省,其商人‘任重而道远’,皆能忍耐,处事有恒,三也。”⑤自明代以来,山西商人闻名遐迩,成为执中国商界之牛耳的两大巨擘之一。以往虽然也有不少著作论及山西的自然环境与从商习俗形成的关系,但此处张氏较为全面的分析仍有其独到之处。又如,对于江南风俗,张其昀认为亦深受风土之影响:
(一)郊无旷土,阡陌如绣,有古井田遗意。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地方自治,素称修明。至江浙二省人口之密,不但冠于中国,即在世界各国亦无其比。
(二)东南财赋之区,男女皆能自立,地饶多利,俗尚纷华。崇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浮侈过度。
①《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3页。
②《中国区域志》乙编第七章《东南沿海区》,第106—107页。
③《中国区域志》甲编第四章《东南沿海区》,第171—172页。
④《中国区域志》乙编第七章《东南沿海区》,第111页。
⑤《中国区域志》甲编第十四章《山西高原》,第349—351页。
(三)“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颖异之材,挺生是邦,喜文艺而厌凡鄙,出自天性。布衣之士,率能摛章染翰,其格甚美。
(四)水土柔和,语音清切,春秋佳日,游侣如云。吴人善诙谐滑稽,谈言微中;又多闲情韵事,此皆交际频繁之故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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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区域志》甲编第三章《大江三角洲》,第142—143页。
②在一定程度上我也认同这样的观点,但基于社会地理现象本身的纷繁复杂,许多情况下并无绝对明确的界限,数量统计固然“科学”,但“笼统”有时较之绝对的“科学”,或许更能大致概括和揭示社会现象的总体特征。
转贴于三历史社会地理学的研究内涵
历史社会地理是研究历史时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变迁,研究地理因素对社会文化现象的影响,以及社会风尚的区域特征,等等。参照当代社会地理学的框架,我以为,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时期社区的地理研究
③参见谭其骧《历中人文地理研究发凡与举例》,载《历史地理》第十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
④参见:蔡宏进著《社区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6月,第1—26页。在中国大陆,刘君德、靳润成、张俊芳编著有《中国社区地理》,“中国人文地理丛书”,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⑤关于这一点,参见王铭铭所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社会学人类学论丛”第三卷,1997年4月;《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6月。
在一定时空坐落中去描画出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在这一层上可以说是和历史学的工作相通的。社区分析在目前虽则常以当前的社区作研究对象,但这只是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历史材料充分的话,任何时代的社区都同样可作分析对象。”①也就是说,社区研究的对象是现代社区还是历史时期的社区,主要看资料的情况来决定。而从资料的角度来看,在历史时期,有的地区保留下来的民间档案文书相当丰富。比如说宋元明清一直到民国的徽州文书,数量就相当之多,其中就包含了相当丰富的乡村社区研究资料(我将这些资料称为村落文书)②,它的详细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不亚于当代社会文化人类学者实地调查获得的资料。因此,运用这样的资料来研究历史时期的社区,显然是可行的。当然,与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社区研究相比,历史社会地理更注重对历史资料的运用和解读,特别重视对基层乡土文化的研究,研究不同自然地理背景下,经过历史承继积淀而形成的乡土文化及其在异地的扩散和传播。
2.历史时期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
在历史社会地理中,如果说社区研究侧重于对人类生活空间的探讨③,那么社会现象则侧重于对社会生活方式的研究④。“生活方式是技艺的综合,是人群主动地求适应于地理环境的表现。生活方式的特殊、稳定和持久与否,大都要看地理环境之是否特殊与稳定”⑤。社会地理学将人类的生活方式导入地理学研究,“它指的是一个人类集团的成员学习到的传统品质——即人类学者所用的术语‘文化’,生活方式意味着一种民族的制度、风俗、态度、目的以及技能的复合体。维达尔指出,同样的环境对于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民具有不同的意义:生活方式是决定某一特定的人类集团将选择由自然提供的那种可能性的基本因素”⑥。生活方式的范围很广,如衣食住行、婚丧礼俗、休闲娱乐以及各类社会现象等。关于历史时期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994年业师邹逸麟先生主编的“区域人群文化丛书”⑧,在丛书前序中,我们首次提出了“区域人群”的概念。所谓区域人群,是指历史上特定时期具有明显区域特征、对中国
①《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92页。
②参见拙文《清代前期徽州民间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间日用类书为例》,“中国日常生活的论述与实践”国际学术研讨会(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DiscoursesandPracticesofEverydayLifeinImperialChina”,2002年10月)论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2002年10月,待刊;《徽州村落文书的形成——以抄本二种为中心》,日本国文学研究资料馆、史料馆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历史档案的多国比较研究”第一次国际学术会议(“近世东亚的组织与文书”)论文,汉城,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2004年11月,待刊。
③日本京都大学教授水津一朗所著《新订社会地理学の基本问题——地域科学への试论》(大明堂,1980年6月版),即以“生活空间”为其主要研究内容。
④日本社会地理协会(JapaneseAssociationofGeographyforSocialLife)所编的《社会地理》杂志,英文直译即作“社会生活的地理”(GeographyforSocialLife),该杂志于1947年创刊。
⑤(法)梭尔:《论生活方式》,载梭尔著、孙宕越编译《人文地理学原理》,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四辑,1957年4月,第95页。
⑥《地理学思想史》第九章《法国和英国的新地理学》,第232页。
⑦参见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商务印书馆,1990年7月,第726页。
⑧该丛书由王振忠策划并任副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有《绍兴师爷》(王振忠著)、《徽州朝奉》(王磊著)、《山西票商》(安介生著)、《八旗子弟》(刘小萌著)、《钻天洞庭》(马学强著)、《苏州状元》(胡敏著)、《苏州梨园》(李家球著)、《香山匠人》(李家球著)、《宁波商人》(林树建著)、《两淮盐商》(韦明铧著)、《扬州瘦马》(韦明铧著)、《维扬优伶》(韦明铧著)、《秦淮粉黛》(剑奴著)和《九姓渔户》(剑奴著)等。
社会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人群,他们不仅有着纵向遗传和横向衍播的民俗传承,而且,其名称又是历史时期约定俗成的。如徽州朝奉、绍兴师爷、凤阳乞丐和山西票商等。有关区域人群,我们主要研究了地理环境与区域人群的生存、生活方式、区域社会心态、风俗习惯及其社会影响等①。
①“区域人群”的基本概念此后似乎为学界所认可及沿用,除了笔者执笔的《历史人文地理》(邹逸麟教授主编,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社会文化部分之外,胡兆量、阿尔斯朗·琼达等编著的《中国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八章《中国历史区域文化人群》,吴宏岐、王洪瑞合撰的《历史社会地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一文,也基本上采用了这一概念。
②《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第8页。
④关于闽南人,林再复著有《闽南人》一书,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再版本。
⑥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8月。
(2)风俗地理:主要研究民间生活的空间形式③,也就是用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民俗的形成、发展、演变、分布规律和区域特征。具体而言,诸如民俗事象的地理分布,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城市文化与时尚变迁等等,都是风俗地理研究的对象。其中,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在现代民俗地理著作中被称作是“乡间民规民俗地理”,主要是研究乡土社会中形成的诸多习俗惯例。对于这样的课题,历史民俗地理的研究,可以利用现存的大批日用类书加以探讨。譬如,徽州、绍兴、海门、湖南及上海等地都遗存下了不少日用类书,他们分别反映了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是不同的自然地理及人文环境下的产物。利用这样的资料,可以研究历史时期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关于风俗地理,以往历史文化地理研究中亦多有涉及④,而各种断代的风俗史、民俗史、社会生活史,也与风俗地理有相当大的关系。但历史社会地理并不刻意于人为的分区,更注重从人群研究的角度加以探讨。
(3)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是指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变动现象,举凡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生活方式、风俗时尚等一切社会现象所发生的变动,都可以归入社会变迁的范畴。这方面的研究与社会史、社会学关系密切,只是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更偏重于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加以分析。
由于此前历史社会地理尚未在历史地理学中占据应有的位置,而社会地理研究的范围又相当广阔,作为一门尚待建立的分支,上述刍议很大程度上只代表我个人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研究的粗浅认识。该一分支的最终确立,需要更多扎实的实证研究,需要更多学者的参与和共同思考。
①在前苏联,社会地理学被列入社会科学系统,将它作为社会经济地理学的一部分,主要以人为主体研究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的空间过程与组织形式,包括人们的劳动、生活、休息、个性的发展与生命再生产的条件。参见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第725页。日本学者奥田义雄所著《社会经济地理学论考——现代における世界像の把握》(大明堂,1969年),第一编即包括对社会地理学本质和体系的考察。(第1—41页)。
③高曾伟主编:《中国民俗地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页。在日本,田村荣太郎所著《江户·东京风俗地理》(雄山阁,1965年1月)四卷,以丰富的史料及珍贵照片、地图,对东京的地理、历史风俗、城市发展和城市景观变迁等,均作了揭示。
④较早的如曾昭璇先生的研究,其成果最初是以讲义的形式出现,参见其后来正式出版的一些论著,如:《岭南史地与民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人类地理学概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此后的历史文化地理论著亦多涉及,兹不赘列。
引言
与矫正正义模式相对立的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式,这种模式把促进经济效率作为支撑侵权责任的基础原则。根据这种功能主义的观点,侵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避免具有伤害性危险的活动产生的激励作用而最大化社会福利。但由于这种理论模式过度强调经济与效率而忽略公平正义,因此引起不少学者逐渐省思该理论之正当性以及其背后实际为政治力量或利益团体所操控等问题。[8]事实上,即使是受到经济分析理论影响最大的美国,也从未完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作为判断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是将其作为传统上认定过错标准的一种补充,毕竟有效率的行为并不代表着
正义,有一些价值是人类社会永远不会为了效率而牺牲的。侵权法在这样的理论分歧与制度反思过程中,逐渐确认了社会公共意识的重要性并促成其文化自觉,进而将实证化的法律规则中被掏空的伦理内涵又重新填充回去。于是,侵权法开始转向新的哲学和法律意识以寻找正义的替代品:侵权法理论中的矫正正义开始融合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内涵,侵权法实践中的个人正义亦吸纳了社会正义的伦理要素。
一、“现实人”的多义性与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
社会妥当性妥协。
有学者批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认为其在人性的解读上只是粗疏地看到了人的复杂性,并未参透人性的多义性,在“人”的概念上飘忽不定:从“侵权人、被侵权人”到“行为人、他人”再到“用人单位、管理人、组织者、机构”,这虽然在不同层面反映了侵权类型化的要求,但“加害人”、“受害人”、“责任人”等核心概念却未得到彰显。[21]侵权法力图清除主体身上的伦理色彩,而疏忽了人在社会中的实际问题,诸如加害、受害与责任。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正是缘于侵权法在思考人的伦理问题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和误区,即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
二、侵权法的类型化与隐去的人之身份和角色
“法律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典型性行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设基础之上的”,[22]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确立标准并寻求类型化的技术进化过程。通过主体与活动的归类,确定类型化的人的形象和活动样态,以此正当化针对不同人所施加的侵权责任,如替代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以及物件损害责任等。在侵权法中,存在这种情况:“社会福利和对被告的公平之间的冲突可以根据被告是个人还是一家大型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23]然而,传统侵权法在类型化的过程中也在尽量隐去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忽略了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但是,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不能用原子论的框架来定位,所有人都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由该社会赋予其身份、地位及角色并受到社会期待和社会规范的制约。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提出了“工人的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再是契约上的,而是身份上的”观点,声称“(雇主赔偿)责任的基础不是雇主的行为或疏忽,而是受雇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24]人会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出现在不同的伦理关系中,如家庭关系中的父母与子女、婚姻关系中的丈夫与妻子、师生关系中的老师与学生、医患关系中的医生与患者、消费关系中的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甚至于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合同中的甲方与乙方等等,不一而足。法律应当针对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设定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基础在于不同关系的伦理诉求具有的差异性。
例如,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色彩,侵权法只能发挥辅助的功能而很难直接和全面地介入,侵权法如若深度介入人们的这种伦理生活就会导致信赖关系的破坏与亲情
三、侵权法的物化趋势与人的尊严性存在
速了贫富分化和社会对立。此外,当论及情感利益、非财产损害、人格损害时,在法律中不涉及机体内部的感觉,而仅涉及以货币单位计量的客观价值,该价值使得受保护的人格法益成为可交易的商品。[36]因而,现代社会在侵权法层面表现出的“人的物化现象”的过程不断触及人类存在的根基,引起广泛批评。作为侵权法十分发达的国家,英国已有很多学者开始批评其由于“赔偿文化”的盛行而成为了一个“责难与诉讼”(或存在这种危险)的社会。尽管对这一论断还缺少实证考察数据的支持,但至少表达了一种值得认真思考的社会现实以及一种不断蔓延的道德恐慌。[37]我国亦有学者认为,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38]
四、侵权法对行为人主观动机与目的的回避
从生活的常态而言,人的行为都受思想意识、动机和目的支配,脱离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机械的身体运动。然而,在侵权法中,动机与目的完全为抽象的“自由意志”所遮蔽。法律忽略了人的行为的一般精神因素—动机。[41]但是,动机和目的是当事人选择行为的根源所在,体现了人的真实存在,不考虑动机和目的,自然难以对侵权行为作出理性评价,侵权法的制裁和抑制功能
考察侵权法的发展,尽管狄骥认为客观责任是其趋势,但他也不认为主观责任“业已消灭”或“应该完全消灭”,它依然存在着而将来仍旧长期地存在。只不过是主观责任的范围逐渐缩小,而过失或疏忽的归责原则不必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只涉及团体与团体,或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44]从哲学角度来看,主观与客观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过于强调客观会使法律远离人的真实,而过于看重主观则可能放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侵权法必须面对富勒所说的这样“一道无解的难题”:“虽然一种超然的正义标准注定有时会显得过于严苛,但一种试图探测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正义的标准却在情在理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帮助它超越这种矛盾处境的魔法”,“它不得不踏上一条不确定的中间道路,在处理某些明显能力不足的案件时放宽适用理性人标准”。[45]尽管这一“中间道路”本身还很不确定,但是我们必须做出这样的提示:侵权法对动机和目的的回避使得其放弃了对行为人行为方式的伦理评价,不客气地说就是对人的漠视。
私法体系几乎触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数千年来,私法的发展是经由一种发现法律的过程而得以展开的—法官和法学家所试图发现和努力阐明的只是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人们行动的规则和正义感。[46]法律有良知的要素,人们之所以遵守侵权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侵权行为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行为。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厌恶与敌视,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是人类难以割舍的情感体验。正是这种情感体验的传承使得侵权法产生并发展,其所要解释和表达的也正是隐含于这种情感背后的人性需求,侵权法不应仅注意规则而忘却人们内心对责任与正义的社会感受。然而,侵权法在对待财产损害的赔偿时却忽视了这一点,其通常拒绝保护某类财产利益,如经济安全或者纯经济损失,“宁可偶然让有理的要索人失望,也不要打开门户,而产生官司泛滥。”[47]
事实上,“民法并不单靠制裁,它也倚仗内在感受及公众情绪维持。当诱因上升时,法规使用曲线也上升。”[48]人们对社会秩序运作的态度与其对责任的看法有着紧密的联系,责任概念的意义远非强制所
能涵盖,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感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预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49]因此,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为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但是,现代技术主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已将侵权法从其所属的生活中强行剥离,而异化为与特定的民众、习俗、传统相疏离的僵化体系,压抑了人们基本的正义感、道德感和伦理观。
结语:侵权法的伦理回归
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是人类的需要,法律理性必须彰显人类生活的道德基础和伦理目标。侵权法如果不能昭示这一点,将会制造出伦理上的危机,并影响其制度与规则的正当性。我们应将侵权法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和伦理制度来理解,而不仅仅将其理解为由法律人强行嵌入社会生活并由他们以某种神秘莫测的方式进行操纵的一套技术范畴。[59]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形式法本身也是基于一定的伦理判断之上的,形式法对伦理因素的拒斥,大多是基于技术上的原因,拒绝在法律适用时重新引人价值判断加以检视,是技术上缺乏自信的表现。[60]侵权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
法之所以为法还在于其社会心理上的力量,如果这种社会心理力量薄弱,法即丧失其确实性和效力。侵权法的关切不仅要从行为转向行为的社会影响,而且要在强调社会视角的同时增加一些心理学的关系视角。一个文明的社会除了需要经济资本的积累还要有社会资本的储蓄,除了需要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还要有文化能力的强化,除了需要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还要有精神世界的追求。致力于人性的改造是法律发展的未来与生命,也是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与信仰的希望与力量。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的的侵权法尽管摆脱了理性主义的束缚,却又逐渐被功利主义所侵蚀而丧失了伦理基础,当代侵权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就是回归规则的伦理性,强调制度与秩序的伦理基础。侵权法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立场中立的裁判规则而存在,其规范终究会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因而有学者主张“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在于对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塑造和指引”,[61]即使是侵权诉讼的裁判也经常对那些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甚至对案件毫无所知的人产生影响。[62]因而我们不应仅仅将侵权法看作是“规则上的法律”,它还是“制度上的法律”和“文化上的法律”。侵权法不仅作为最低限度的规范,而且应当包含更多道德上的诉求。
注释:
[1]参见[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
,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8页。
[2]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奥科·贝伦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页。
[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5][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9页。
[6]seedavidg.owen,“deterrenceanddesertintort:acomment”,thecalifornialawreview73,pp.665-676(1985).
[7]seebasila.umari,“istortlawisindifferenttomoralluck”,78texaslawreview,p.467.
[8]seeugomattei,“theriseandfalloflawandeconomics:anessayforjudgeguidocalabresi”,64md.l.rue,220passim(2005).
[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0页。
[10]参见注[1],第191页。
[11][美]马丁·斯通:《侵害与受害的意义》,载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江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3][德]马克思·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李伯杰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页。
[15]参见注[1],第188页。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参见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18]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9]参见注[18]。
[20]参见汪信君:《论动力车辆事故之侵权行为责任、责任保险与无过失补偿:以经济抑制理论为基础》,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1期。
[21]参见注[18]。
[22][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3][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5页。
[24]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25]参见王皇玉:《论医疗行为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2期。
[26]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兴起以及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医疗纠纷快速增长,“告知后同意”在医疗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法律上的告知同意权与医学界向来遵守的“医学伦理原则”是否相同则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2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邓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28]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0]参见注[12]。
[31]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32]参见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3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34][日]渡辺洋三:《法とは何か》,岩波新书1998年版,第17页。
[35]seerichardrorty,“humanright,rationality,andsentimentality”,instephenshuteandsusanhurleu(eds.),onhumanrights(ba-sicbooks,1993),pp.111-134
[36]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37]seekevinwilliams,“stateoffear:britain's‘compensationculture
'reviewed”,thejournalofthesocietyoflegalscholars,vol.25,no.3,p.499.
[38]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9]seearthurripstein,philosophyoftortlaw,injulescoleman&sottoshapiroed,jurisprudenceandphilosophyoflaw,oxofordunversitypress,2004,p.657.
[40]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1]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42][丹]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学—大卫·休谟与亚当·斯密的自然法理学》,赵立岩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43]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44]参见[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4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泽,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5页。
[46]参见[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英]弗莱梅:《民事侵权法概论》,何美欢译,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48][美]弗雷德曼:《法律与社会》,吴锡堂等译,巨流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26页。
[4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
[50]这是韦伯为描述现代生活而创造的最值得思考的一种表达,他声称现代人被困在由理性的铁栅制成的牢笼之中。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51]参见注[48],第26页。
[52]参见[美]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林彦、杨珍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53]同注[52],第7页。
[54]seewaltervangerven,jeremylever&pierrelabrouche,cases,materialsandtextonnational,supranationalandinternationaltortlau,hartpublishing,2000,p.19.
[55]如药家鑫害怕被受害人“赖上”,于是挥刀相向;肇事方为避免家庭陷人困顿,而拔下了被害人的输液管;17岁的青年因骑自行车撞伤70岁的老太,向父母索要金钱欲作赔偿无果而喝药自尽,等等。
[56]参见[日]棚獭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7]参见注[2],第116页。
[5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页。
[59]参见注[12],第23页。
[60]参见注[14],第565页。
[61]姚辉:《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62]参见注[52],第11页。
[63]参见[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参考文献】
{1}.[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2}.[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4}.[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