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宏伟,曾用名苗志伟,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宏伟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经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七台装载机,且被害人牛某1、张某1的两台装载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追缴,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属多次诈骗,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给被害人王继成装载机款人民币29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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