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吗?
是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权利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较《物权法》《担保法》,《民法典》删除了关于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机构。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业务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较《合同法》,新增具有担保功能业务的登记规定,但未明确登记机构。
《民法典》施行后,《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上述法律中原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
2.征信中心是法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吗
是的。根据《决定》规定,纳入统一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3.纳入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哪些?
根据《决定》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4.原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也纳入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吗?
是的。根据国务院《决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
5.为什么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可以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中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合同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因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可以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民法典》合同编第641条、745条、768条分别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务院《决定》中也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纳入登记范围。
二、关于登记系统
1.登记系统提供哪些登记服务?
登记系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及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2.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一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如要设立担保物权或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登记公示。《民法典》物权编第403条,合同编第641条、745条、768条分别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编第445条和441条规定,在应收账款和没有权利凭证的存款单、仓单、提单上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登记由谁办理?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4.如何进行登记?
办理登记操作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注册用户。办理登记前需要先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三是获得登记证明文件。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登记证明文件。
5.在登记系统开展登记需要遵循哪些制度规定?
应遵守《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
6.登记是不是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
是的。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
7.如果由于登记时信息录入错误发生损失,由谁负责?
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需要到登记系统重新办理登记吗?
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当事人如需补录登记,应当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尽早在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并对补录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原登记的一致性负责。自2024年1月1日起,登记系统不再提供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补录登记服务。
9.办理最高额担保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2)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当事人如办理最高额担保登记,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登记最高债权额。
10.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中财产描述如何使用“导入描述示例模板”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发布)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对担保财产可进行概括性描述,也可进行具体性描述,登记主体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导入描述示例模板”的功能是对担保财产进行具体性描述的友好服务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可以选择相应的具体性描述示例直接生成在财产描述文本框中,描述示例模板仅供参考,用户可根据担保财产实际情况自行编辑和修改。模板导入功能不强制使用,如果用户不点击“导入描述示例模板”按钮,视为不选择模板,仍可自行在文本框中直接录入财产信息。
三、关于用户
1.常用户和普通用户有什么不同?
2.机构常用户与个人常用户有什么不同?
(2)机构常用户除作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登记外,还可以代理他人办理登记业务;个人常用户,仅可作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登记,不可代理他人办理登记业务。
3.常用户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要正确填写注册信息,特别是用户名称要填写完整的法定注册名称;二是若常用户选择现场验证的方式,注册资料的信息要与提供给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致,否则,不能通过身份验证。
4.常用户怎么办理身份验证?
个人常用户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任一现场服务点进行身份验证,还可通过个人持有的带银联标识且开通银联在线支付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进行在线实时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5.常用户去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办理现场身份验证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具体请参见登记系统首页“用户服务”-“流程与下载”-“机构常用户注册流程”/“个人常用户注册流程”。
6.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权限有什么不同?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是登记系统的两种不同角色。用户管理员的权限主要是维护常用户的注册信息、设置并管理本单位的操作员及其登记活动;操作员的权限是进行登记、查询的具体操作。
7.用户管理员如何创建操作员?
8.用户的操作员在系统中进行了不实或错误登记,谁来为此承担责任?
操作员隶属于机构常用户,操作员行为后果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9.机构常用户注册名称发生变化,无法自行修改网上已注册的名称,是否只能重新申请常用户?
10.担任常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辞职,改另一人为用户管理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常用户?
13.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了怎么办?
14.用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如何才能被解绑?
15.同一家机构有多个业务部门分别负责动产和权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需要申请多个机构常用户吗?
不需要。同一家机构只需要申请一个机构常用户即可,可以为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别创建操作员,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即可。
四、登记与查询
1.登记时填写的信息将全部对外公示吗?
是的。用户登记的所有内容,都将展示在最终形成的登记证明文件中,也将展示在查询结果中。但是,用户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信息,仅供登记机构与注册用户联系时使用,不对外展示。
2.登记和查询时为什么必须输入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
法定注册名称是登记和查询标准,即所有的登记信息都按法定注册名称储存,所有的查询也按法定注册名称检索。如果登记时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时,该登记可能无法被查询到,从而给查询人带来严重误导,由此将可能导致原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3.如何对担保合同标的物信息进行描述?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或概括性描述,对标的物进行概括性描述的,该描述应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当事人也可通过上传标的物附件对其补充说明。
4.上传担保合同标的物附件时,有什么要求?
附件仅限JPG或PDF格式,合计大小不超过20M。
5.征信中心会对用户所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吗?
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登记系统客观地保存和展示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6.修改码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告知他人?
7.如果忘记修改码怎么办?
对于常用户操作员或个人常用户来说,“修改码”可以在“工作区”的“我的登记信息”中查找;对于常用户管理员,“修改码”可以在“工作区”的“用户登记信息”中查找。
8.他人可以对登记内容进行任意变更吗?
9.登记之后,发现登记内容有误怎么办?
用户发现自己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担保合同的最新状况保持一致。
10.担保合同发生变更了,登记也要变更吗?
登记的依据是担保合同,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并影响到登记内容的,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11.变更登记后,之前的登记能被查询到吗?
12.登记期限应当如何选择?
13.登记期限届满后,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登记期限届满的登记,将不再对外公示,即用户通过登记系统的查询功能,将无法查询到登记期限已届满的登记。因此,若登记期限即将届满,而该笔登记仍有公示需求,用户可以进行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
14.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已到期登记的查询,但已到期的登记是否会被保存?是否提供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服务?
15.能否直接从变更登记文件中,看出哪些登记内容发生了变更?
登记系统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展示了登记内容经变更后的最新状态,如需查看具体变更内容,应与变更前的登记内容一一对比。同时,每笔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上方会提示本次变更登记涉及担保人信息、担保权人信息或是担保财产信息的变更。
18.利害关系人发现与自己有关的登记不符合实际情况,如何处理?
发现此类登记时,应首先与发起登记的一方协商,要求其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果协商不一致,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登记系统进行异议登记,同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按照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
19.如何防止发起登记的一方进行不实登记?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即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增加条款或单独协议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发起登记的一方在登记完成后向另一方通知有关事项,包括已登记成功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异议登记编号、修改码等。
20.用户能够删除自己做过的登记吗?
不能。用户无法自行删除已经登记的内容。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1.在登记系统查询,可以获得哪些信息?
在登记系统输入主体名称或登记证明编号等查询条件,可以获得在登记公示期内符合查询条件的所有登记信息。
22.以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在登记系统查询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以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个人现在和曾经有效的所有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目前系统支持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护照。所以,要调查清楚被查询担保合同相对方所有的身份证件号码,一一作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才能获得完整、可靠的查询结果。
23.原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抵押历史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自2024年1月1日起,登记系统不再提供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查询服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离线查询服务,离线查询流程可在登记系统首页“用户服务”-“流程与下载”栏目查看,离线查询指引可在登记系统首页“登记指引”栏目查看。
24.中登网的“证明验证”有什么作用?
五、登记服务收费
1.登记系统收费吗?
查询不收费,其余登记服务暂不收费。
2.登记系统是先付费还是后付费?
目前机构常用户为后付费用户,即先办理登记,后根据账单进行缴费;个人常用户为先付费用户,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线上交费功能付费成功后,才能完成登记。
3.登记到期前做了注销登记,是否会根据登记文件实际展示期限退还费用?
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登记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登记服务费用在用户提交登记时即计入其名下。登记机构不因用户后续的注销登记操作而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减免。
六、登记服务费用的交纳
1.如何查询账单?
2.如何查询登记费用明细信息?
3.登记后付费流程如何?
第一、用户查询到账单后,请详细核对账单内容,并仔细阅读账单上的“注意事项”。
第四、征信中心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
4.征信中心何时开具、如何发送发票?
5.如何修改付款联系人信息?
七、协助执行事宜
1.什么是协助执行公告?
2.怎样办理执行信息的公告业务?
人民法院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征信中心寄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经办法官工作证件,同时留下经办法官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联系。征信中心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及时办理执行信息公告程序,并通知经办法官。
3.邮寄材料有什么要求吗?
协助执行通知书抬头应写为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切勿为空。
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应完整,如查封期限不要为空,应填写上查封期限的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征信中心会严格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日期进行公示)。
落款日期不要为空,应填写完整。
执行裁定书要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加盖校正章并签字确认。
4.邮寄地址与联系方式是什么?
邮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洞庭北路融汇商务园二区4号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联系人:动产融资服务工作组
联系方式:022-66325022、022-58190712、022-58190995
5.协助执行内容在哪里公告?如何查询?
同时,为进一步提示用户防范交易风险,在用户以被执行人为查询条件进行查询的查询结果页面,以及以被执行人作为担保人进行登记的页面,登记系统也将提示用户该被执行人在登记系统中存在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相应公告。
八、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共享、统一查询试点
1.什么是信息共享、统一查询试点?
2.试点城市有哪些?目前各试点城市统一查询试点工作进展如何?
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2022年5月30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北京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含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7月4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重庆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含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9月26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以及深圳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9月30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杭州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12月5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广州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3年4月3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上海市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4年7月6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全国船舶抵押权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3.谁可以查询?
登记系统常用户可以查询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暂不支持普通用户查询。
4.可以查询的共享信息范围有哪些?
在担保人范围方面,机动车抵押和著作权质权可查询到担保人为机构和个人的登记信息;船舶抵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可查询到担保人为机构的登记信息,暂不支持担保人为个人的登记信息查询。
北京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广州市:截至查询日前一日24时的登记信息。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北京市:2019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8日前更新数据;重庆市:至最近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8日前更新数据;深圳市:2019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8日更新数据,遇节假日顺延;杭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15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当月15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广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26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上海市:2020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专利权质押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北京市:2016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周二、周五更新数据;重庆市:至最近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周五更新数据;深圳市:2016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周二、周五更新数据,遇节假日顺延;杭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15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当月15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广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26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上海市:2020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全国:2022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1日、15日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船舶抵押权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全国: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提供的查询结果一致。
5.如何查询共享信息?
其中,机动车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页面将首先展示被查询人是否有登记,如有,则用户需要继续输入“车牌号”和“车辆识别代号”信息进行二次查询,获得具体登记信息。需注意的是,输入“车牌号”时,请勿输入中文字符,例如实际号牌为“京A12345挂”,输入查询条件时,仅填写“A12345”。
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的查询以“担保人名称”为查询条件,实施精确查询原则,不支持模糊查询。
6.是否提供查询证明?
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不纳入登记系统查询证明。
7.查询后,发现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如何解决?